进入超市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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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积分积分都是垃圾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水范德萨发撒旦发撒旦进入超市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进入超市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案情2008 年 3 月 28 日 3 时许,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预谋盗窃后来到某市一超市准备实施盗窃。楚某一人先从超市后窗户进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内的业主刘某发现,楚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刘某,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见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内看时便喊:“进来,快点。”于某、高某就用石头将超市前门玻璃砸碎进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头击打刘某,将刘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将收款台内的人民币 49.50 元以及香烟十条(价值人民币 1 036 元

2、)抢走。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抢劫发生在被害人的超市停止营业后,此时超市已于外界相对隔离,且被害人刘某在其超市停止营业后在超市内居住,故被告人楚某、于某、高某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刘某的超市系用于营业,并非用于住宅,不具备家庭生活的基本特征,被害人刘某在只是为了营业方便或超市安全临时在超市内居住,故被告人楚某、于某、高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评析2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楚桥、于亮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案件审理的重点在于如何界定“户”的范围。为了避免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 “户”的范围做扩大理解,不适当的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

3、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生活和对外界相对隔离”,从而将营业场所或对外公众开放的其他场所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也提出意见:“户”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笔者认为,“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应限于家庭住宅。从刑法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量的多少来看,对被告人适用刑罚主要取决于其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对其刑事责任的评价既是刑法所规范的,也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伦理密不可分。世界各国的通例普通认为,家庭生活的安全性、私密性

4、的侵犯应承担更大的道义责任,这也是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体现在刑法保护的特殊利益中,就是家庭住宅的不可侵犯性。“入户抢劫”结合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抢劫罪的双重罪质,具有加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刑法对入户抢劫加重处罚的立法本意。本案中被害人刘文祥所经营的超市,其功能系用于营业,并非用于家庭住宅,除刘文祥为了营业方便在此临时过夜外,其他家庭成员并不在此超市内居住和生活,该超市不具备家庭生活的基本特征;被害人经营的超市属对外进行营业的商业用房,也不具备对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故被告人楚桥、于亮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在生活实践中,超市和住所的使用还存在一种情况:白天利用住所从事商品零售等经营活动,晚上做生活起居之用。对于此种情况,超市在营业时间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生活空间,此时抢劫超市不能构成入户抢劫,而在夜晚停止营业后入该住所抢劫,则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被害人刘某的超市不属于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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