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协调制度(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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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与协调制度授课教师:赵振宗一. 国际贸易与协调制度 1.1 国际贸易商品目录和协调制度的产生 1.1.1国际贸易商品目录的产生: 1913年,布鲁塞尔,第二届国际商业统计会议提出统一的商品目 录。 1931,新目录诞生。5类,186个项目。 1927,国际联盟世界会议,首次提出国际共同海关税则。 1937,联盟税则产生,日内瓦目录,21类,86章,991个税 目。 二战结束后,欧洲海关同盟小组在日内瓦目录的基础上草拟 了布鲁塞尔税则目录(简称,BTN),1959年11月正式实施 ,21类,99章,1011个税目。同时,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开始制订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 1992,BTN改名

2、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简称, CCCN),我国海关1987年开始采用。1.1.1国际贸易商品目录的产生(续) 20世纪50年代,人们开始着手研究两个目录的商品名称及编码 对应关系。 20世纪60、70年代,经过双方的努力,修订后的两个税则解决 了初步的对应关系。 20世纪70年代,新目录研究开始,商品名称及协调编码制度 (简称,HS)1.1.2 协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1970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鉴于世界商品分类目录繁杂,向海关合作 理事会建议成立研究小组,建立既符合海关税则和统计需要,又可以包容 运输和制造业的商品分类制度的可行性。 1973年5月,研究小组想海关合作理事会提出了五点

3、建议: 1.编制协调制度是符合国际贸易长期需要的 2.协调制度应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 分类目录为基础进行编制 3.协调制度应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的基本框架和结 构 4.编制协调目录时应广泛参考现行的其他各种商品分类目录和分类体 系 5.建议由海关合作理事会负责主持协调制度的编制工作,并成立一个 国际性组织管理编制工作及协调制度制订后的实施 经过13年的努力,1983年5月协调制度定稿1.1.2(续)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第61/62届年会,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 其附件协调制度 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截至2002年5月,公约的缔约方总数达到160多

4、个国 家和地区,一个经济体。 1992年6月,我国加入协调制度公约 我国加入条约的条件: 由于我国当时的海关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与协调制度的分类结构和 繁简程度不同,所以,不论是商品子目还是商品税率,都不可能完全直接一 一对应,因此,在转换工作中确定了以下转换原则:(1)原税则中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关税政策专门列出的子目,在新税则 中仍应单独列目。(2)国家控制或限制进口且近年来进口量较大的货品和一些新技术产品, 原税则中未单独列目的,可在新税则中单独列目。(3)在我国进口或出口贸易中所占比重较大,需要进行统计的商品,可在 新税则中单独列目。(4)实行许可证管理且范围明确、技术上能够区分的商

5、品,在新税则中可 单独列目。(5)原税则中,税率相同的子目,如果在新税则中能够合并为一个子目, 则一般不再单独列目。(6)对于贸易量小且税率相差不大的非敏感性商品,可适当合并子目。(7)技术上难以区分,又无特殊政策要求的货品,一般不单独列目。 1.1.3(续) 协调制度委员会的七项职权: 1.对公约提出必要的修正案; 2.起草解释协调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3.为确保协调制度的统一执行提出建议; 4.整理、交流协调制度的执行情况; 5.提供商品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意见; 6.向理事会年会提交工作报告; 行使理事会或缔约国认为必要的其他职权。1.2 缔约国的权利、义务 一、缔约国的权利: 1.派代表参

6、加协调制度委员并有表决权。缔约国可以派一名或者 多名代表参加协调制度委员会及其相关回忆。会上每一缔约国 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关税经济联盟以及他的一个或者多个成员 国如果同是缔约国时,这些缔约国合起来只有一个表决权。 2.对协调制度委员会提出的修正案表示反对。对于协调制度委 员会提出的对协调制度公约、协调制度以及与他们相 关的文件的修正案,缔约国只要在秘书长发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 内正式表示反对,可要求将有关修正案送回协调制度委员会, 重新审议。 3.缔约国不承担关税税率方面的任何义务,即各个缔约国可以 根据本国意愿自行制定关税税率,本公约不加任何限制。二、缔约国的义务 1.发达国家对公约在本国生效之日起要保证全部采用协调制度 ,即全部采用他的项目(含子目),不得做任何删改;全部采 用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和类、章、子目注释,不更改其分 类的范围;遵守协调制度的编号顺序。但是各国可在协调 制度的子目项下加列更为具体的细目。 2.发展中国家原则上也要履行上款所述义务。但是如果发展中国 家由于行政能力管理不足的原因,可以在成为缔约国时部分采用 ,即在采用全部4位数项目的前提下,全部或部分不采用五位数 或者六位数的子目。这种情况下不采用的子目号只能用“0”或 “00”代替。 3.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培训人 员、转换目录,使协调目录能在发展中国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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