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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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 司考提要主要内容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章 审判制度 第三章 检察制度 第四章 律师制度 第五章 公证制度 第六章 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七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八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九章 公证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原则 司法制度的概念 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 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力义务、活 动原则以及工作原则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司法制度除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外,还应 包括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 司法的原则 司法的原则 (1)司法统一: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 (3)法律

2、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保障人权原则 (5)接受监督原则 (6)公正与效率司法统一: 主要体现为:在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根 本法的地位;在司法制度中,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检察院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着维护国 家法制统一的任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 和其他组织。它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任何违法犯罪的机 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即不能让违法犯罪分 子逍遥法外,也不允许使无辜的人受到法律追 究。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所有诉讼参与人都 应当平等地适用

3、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或刑 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和履行诉讼义务,即不能剥夺或限制诉讼参与 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不得免除或减少其 应尽的诉讼义务。 我国的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两层 含义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 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检察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 项规定。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主要有:主体的特定 性,职业的特殊性,更强的拘束性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 ,保守秘密;互

4、相尊重;互相配合;恪尽 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互相尊重,相互配合原则 法官、检察官、律师虽然各司其职,但又互相配合。法 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其职责的地位方面是平等 的,必须互相尊重。 (1)互相配合表现在 法律职业中同一行业之间的法律执业人员之间的相互配 合,即法律职业同行业的配合。 法律职业内部不同行业之间的相互配合,即法官、检察 官、律师之间的相互配合。 (2)该原则要求以下两个方面: 法律职业人员不得超越职权擅自干预和妨碍其他法律职 业人员的正常办案。 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谦恭有礼,遵守有关法庭礼仪。法律职业责任的范围 法律职业责任 具体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

5、任和纪律处分。 一行为多后果 同一法律职业人员的同一行为可能引起多 个法律后果。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和审判原则 我国审判制度的主要特征 (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 其监督。 (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 权。 (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 度审判基本原则 (1)不告不理原则 (2)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3)直接言辞原则 (4)审判及时原则 (5)集中审理原则两审终审制度和审判公开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及其例外 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审制,但 亦存在“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的例外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 (2)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

6、讼法规定的特别 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 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 无主财产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3)判处死刑的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审判公开的概念和范围 审判公开,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 ,具体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进行 ,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下列四种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机密 (2)涉及个人隐私 (3)未成年人犯罪 (4)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某 些民事案件。法官和人民陪审员 法官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3周岁; (3)品行良

7、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法律非法 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 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 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 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 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 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法官的任命 (1)最高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会罢免,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 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8、会 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 ; (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 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 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法院院长 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3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 上文化程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

9、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 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 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 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 (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 案件; (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 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 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3)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名单确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 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3)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对实施认定、适用法律独立行使表决权; (4)有权参加培

10、训,以提高自己的素质 ; (5)有权获得补助。 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1)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与审判机关并列 的国家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 督。 (2)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检查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 督机关,通过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 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5)在领导体制上实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 关,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民主集中

11、制和检察长负责制度 相结合。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1)检察权统一行使的原则 检查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行使检察权, 不是指检察官或某一级监察员。这体现了 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关系。 (2)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检察院的职权 1.立案侦查权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 案侦查的权力。 2.控诉权:代表国家依法提起公诉、追究犯罪的权力。 3.批准、决定逮捕权: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批准或决定逮 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 4.刑事案件监督权: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连、侦查、审 判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

12、 5.审判监督权: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民事、 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提出抗诉的权力。 6.对劳教机关的监督权最高检察院的其他职权 作为我国最高检察机关的最高检察院除具 有上述各项职权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还 拥有检察解释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提出议案权、法律案提出权、法律解释要 求权、法律审查要求权、引渡请求审查权 、限制追溯的承诺权等特定的职权。 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和权利 律师执业受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限制: (1)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2)执业律师不能担任国家现职工作人 员;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3、员 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 辩护业务。我国律师在执业中享有以下权利(1)查阅案卷权。 (2)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 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 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 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3)调查取证权。 (4)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5)有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权。 (6)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对法庭不当询问的拒绝回答权;发问权;提 出新证据的权利;质证权;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7)代为上诉的权利。 (8)代理申诉或控告权。 (9)

14、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 (10)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 法律援助的主体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 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此法律援 助的主体是政府,而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的对象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利益需要帮助, 或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 费用的我国公民,可以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2)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或者犯罪嫌 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

15、获得法律援助;其他 残疾人、老人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 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可能 被判死刑的刑事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 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 法院为其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范围 (1)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 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法院受理 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 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 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是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 者被告可能被判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为被告人 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进 行被告人经济状况的审查。民事、行政案件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 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 援助: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的;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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