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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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十八团中学教职工违反师德行为处理细则为进一步推进本校师德建设,突出师德激励,促进良好风气,强化师德监督,防止失德行,规范师德惩处,整体提升师德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师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师市中小学德建设长效机制意见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四十八团中学教职工违反师德行为处理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师德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二条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

2、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解聘)。(一)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歧视、侮辱学生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的;(四)擅自缺课、调课或离开教育教学岗位,影响正常教育教2学管理秩序的;(五)擅自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六)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便利,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利益的;(七)在学校招生工作中,违反招

3、生政策,向考生及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家长,或强迫考生填报志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的;(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钱物,或要求学生及家长为其谋取利益的;(九)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十一)其他违反师德行为。第四条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可从重、加重处分。第五条调查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职工,其有权进行陈

4、述和申辩。第六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或解聘的,由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开除处分或3辞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作出决定。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第八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参评先进、优秀等荣誉称号。第九条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教师,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评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第十条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第十一条教职工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解除处分。第十二条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未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并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教师包括四十八团中学中小学教师、宿管部生活老师、幼儿园等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教职工。第十四条、本处理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四十八团中学42013 年 11 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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