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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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类 别: 天津法规 法规名称: 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 时 效 性: 已修改 颁布单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6-10-16 实施日期: 1996-10-16 失效日期: 修改日期: 2004-11-12 (1996 年 10 月 16 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管理,发挥蓄滞洪区的功能,减少分滞洪水淹没损失,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蓄滞洪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临

2、时贮存和调蓄洪水的青甸洼、盛庄洼、黄庄洼、大黄堡洼、永定河泛区、三角淀、七里海、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团泊洼、大港行洪道、淀北等十三处低洼地区。前款规定的蓄滞洪区的运用、安全、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蓄滞洪区的蓄滞洪运用,按照国家防汛指挥机关批准的分滞洪方案实施。分滞洪运用,按照国家防汛指挥机关批准的分滞洪方案实施。分滞洪命令,由市防汛指挥机关发布。分滞洪命令一经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第四条 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管理,实行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市和区、县的计划、城建、规划、土地、农业、乡镇企业、计划生育、公安、交通、环保、卫生

3、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同级水利主管部门对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实施管理。第五条 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的变更,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蓄滞洪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与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相协调。制定蓄滞洪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征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蓄滞洪区的建设与发展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第八条 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禁止修建阻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

4、第九条 在蓄洪区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应当避开洪水流路,选择较高地形,采取平顶、能避洪救人的结构形式。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十条 蓄滞洪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或者储存有毒、易爆等严重污染品和危险品的建设项目,避免次生灾害发生。蓄滞洪区内现有的生产或者储存有毒、易爆等严重污染品和危险品的设施,必须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迁出蓄滞洪区或者转产经营,迁出前必须自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本条例施行前已获批准建设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建设的项目,在建未竣工的,应当停止建设;尚未开工的,不得

5、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蓄滞洪区内人口的增长,限制向蓄滞洪区内安置移民。第十二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编制蓄滞洪区居民安全转移预案。安全楼和其他永久性建筑物上应当标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线。第十三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避洪撤离的需要,结合城乡建设,有计划地修建公路,指定居民撤离线路,落实居民临时安置地点。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应当设置有线通讯和专用无线通讯两套通讯系统。有线通讯建设要纳入城乡电信网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实施;防汛专用无线通讯建设,由各级防汛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报警设施可以根据当地条件和群众习惯设置,并将报警

6、方式公布于众,确保报警及时有效。防汛通讯必须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第十五条 禁止损毁蓄滞洪区内的套堤、导流堤。蓄滞洪区内原有的高地、旧堤,未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毁。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围堤内、外坡脚各向外延伸三十米;保护范围是从管理范围外沿各向外延伸三十米。围堤保护范围内禁止采砂、取土、爆破、打井、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建房、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围堤保护范围内禁止采砂、取土、爆破、打井、钻探、挖筑鱼塘。第十七条 禁止损毁蓄滞洪区安全设施。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档案。安全设施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设施的养护管理,保证应

7、急安全使用。第十八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无线通讯、预警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蓄滞洪区的农业税原则返还,用于安全与建设。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在蓄滞区发展洪水保险事业。蓄滞洪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自愿原则参加洪水保险。第二十条 建立防洪基金制度。防洪基金主要用于蓄滞洪区的安全设施建设、维护和因分滞洪淹泡造成损失的补偿。防洪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度。第二十一条 在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8、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区别情况责令停产、停业,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9、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设施,是指为保障蓄滞洪区人民生命安全而修建的围村埝、安全台、安全楼、安全房、撤离路和购置的救生船,以及通讯、预警设备等避洪救生设施。第二十九条 本

10、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天津市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摘要二天津是首都的东大门,是亚欧大陆桥的起点,是我国北方最大的工商业和港口城市同时,天津也是全国防洪重点城市之一在确保天津市区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力进免和戏少洪、涝、潮灾拍失是天津城市防汛工作的落脚点.本文从分析天津防洪特点出发。论述了蓄滞洪区作为天津城市防洪体系的重要姐成部分所发挥的作用,简要介绍了天津市蓄带洪区安全建设的现状、存在问题及规划设想.一、海河流域自然特点与天津城市防洪天津地处海河流域下游,渤海之滨,素有九河下梢之称。天津的防汛特点与海河流域的自然特点、天津自身的地理位置、天津作为特大型防洪城市和多年来影响天津防汛

11、的其他因素瞬密相关,具有艰巨性、多重性、复杂性。海河千流地形呈三高一低的走势,北部和西部为山区和高原,南界黄河,西、北、南三面向渤海湾倾斜,尤如一只巨大的水簸箕斜卧在华北大地。流域内的各河系呈扇形分布,80%的洪水汇集到不足流域面积 5%的天津地区入海。天津自身地势低洼,汛期降雨集中,极易发生沥涝。天津沿海 150多公里的海岸线,多年来风基潮频萦发生。因此,天津在海河流域所处的地理位置从根本上决定了防洪任务艰巨,客观上要担负上泄洪水、下防海潮、内防沥涝的多重任务。海河流域气象与降雨的特点是:高山挡气流、山前基雨多、降雨集中且时空分布极为不均。众所周知,海河流域是典型的季风气候区,夏季受到太平洋

12、副热带高压、西风带、台风北上、西南低涡北移等天气系统的影响,大量暖温气流在太行山、燕山的迎风坡受到地形抬升作用,往往在山前迎风区形成基雨中心带。流域内降雨时空分布有三个明显特征:一是全年降雨量的 80%集中在汛期,特别是在七月下旬在八月上旬之间,集中产生攀雨洪水。二是降雨量年际变化大,丰水年与枯水年的年降雨量一般相差 2-3 倍,最大相差 9.4 倍。三是局部地区暴雨多,降雨空间地域分布明显。这样的降雨特征导致海河流域发生洪水具有突发、集中、早涝交替的特点,往往大早之后出现大涝。海河流域内,影响天津市防汛的重要水系有永定河、大清河、蓟运河、潮白河、北运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及海河干流。流域内较

13、大的支流有三百多条,河网纵横交错.这些河系的特点是:河道坡度陡、山洪来势猛:支流众多,一遇洪水,互相顶托、河道形式大多是地上河槽,洪水位高出堤外保护区地面:干流上大下小,洪沥争道,超过河道容泄能力:阻水障碍多,河口淤积,洪水入海尾间不畅。天津作为特大型城市。国家规定防洪设防标准为二百年一遇。但是,按照流域防洪规划;影响天津城市防洪的行洪河道设计标准只有 10-50 年一遇,当洪水超过这一标准时,作为非常措施,采取向蓄滞洪区分滞洪的办法来达到规定的设防标准。目前,天津境内共有行洪河道 19 条,两岸堤防总长度 1941km,大型水库两座,蓄滞洪区 13 个。没有这些外围的防洪骨干工程,不可能保证

14、天津城市的防洪安全。天津市区及滨海新区作为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人口集中、工业产值集中,其2001 全国城市水利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安危关系到全市乃至国家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天津防洪的重点是市区和滨海新区,其防洪保护范围已形成天津城市防洪圈,确定为永定新河右堤以南、独流减河左堤以北,西河右堤及西部防线以东、沿河海堤以西所围成的 2700km“区域。在这一防洪指导思想下,天津城市防洪圈与外围一大乡村的防洪标准不同,在发生超标准洪水情况下,为确保天津市区防洪安全,必须采取分滞洪措施,牺牲局部保全局。但同时要考虑遭受洪涝灾害后的政治影响、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尽力避免和减小洪灾损失。二、

15、天津市,滞洪区概况天津市现有 13 个蓄滞洪区分布在地势低洼的平原地区。涉及 9 个区县),86 个乡(镇),834个村庄,耕地 221.8 万亩,人口 101 万人,面积 3170. 5km,占全市总面积 28%,蓄滞洪水日急量为 57.9 亿献按照蓄滞洪区在各河系防洪运用机遇,大体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在流域防洪设计标准内需要启用的,如永定河泛区、大黄铺洼、黄庄洼、青甸洼、盛庄洼、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另一类是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时,为保大局和减轻下游防洪压力需要启用的,如团泊洼、淀北、三角淀、人港行洪道以及 1990 年新辟的西七里海临时滞洪区。按照蓄滞洪区作用划分,又可分为二类:一类是行滞

16、洪区,如永定河泛区、东淀、大港行洪道;一类是蓄滞洪区,如大黄铺洼、青甸洼等。蓄滞洪区在防洪抗洪中起着削峰缓洪、延氏洪水下泄时间,减轻下游灾害的主要作用。犬津市各蓄滞洪区历史上曾多次启用。如在 1963 年大水中,当洪水迫近天津外围,威胁市区安全时,通过对东淀、文安洼、贾口洼、团泊洼、大港行洪道等洼淀的联合调度运用,缓滞了占洪水总量三分之一的水最并导流入海,削减了洪峰,减轻了洪水压力,使天津市和津浦铁路安然无恙。事实说明,在保护大津城市防洪安全中,蓄滞洪区作为各河系防洪仁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历史上,蓄滞洪区地势低注,土地多碱贫瘩,农作物产撰低,交通闭塞,村庄稀少,群众生活比较贫困。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蓄滞洪区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工农业总产值逐年增长,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据 2000 年初步统计,13 个蓄滞洪区资产总值已达 746.9亿元.多年来,蓄滞洪区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洪水对犬津市区的巨大压力,为保障安全区居民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保障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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