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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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F20100504合同编号: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按热计热计量量计费计费版)版)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2使 用 说 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

2、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3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

3、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4)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支付的基本采暖费用。(5)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支付的采暖费用。(6)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7)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8)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9)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10)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

4、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11)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用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4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6.特别提示:实行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方式,室内温度由用热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调

5、节设定。考虑建筑物节能效果以及户间传热等因素,建议用热人将室温设定在 1420。设定温度过高,由于建筑物及户间传热散热等原因难以实现温度要求,还会导致热量消耗过大,增加用户支付的计量热费;设定温度过低,会导致供热系统在短时间内难以满足采暖需求,并会影响相邻用热人的正常采暖。5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按热计热计量量计费计费版)版)用用热热人(甲方):人(甲方): 供供热热人(乙方):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供热采暖

6、地点、采暖计费面积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甲方所居住建筑的建设时间: 。甲方所居住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的情况:。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 建筑平方米,包括:(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6担。3.热计量结算点设置在:甲方所居

7、住的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第二条 采暖期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情况决定调整采暖期时间的,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约定供热时间为:每年 月 日至次年 月 日。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采暖期内乙方应当向甲方 24 小时连续供热,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甲方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外天气为正常天气时,甲方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1)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 18以下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 12 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甲方设定温度的

8、标准;(2)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 18以上的,在正常环境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 12 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 18的标准。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办法、计费标准、期限及方式1.缴费办缴费办法法根据根据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热计量管理量管理办办法(法(试试行)行) 的的规规定,甲方定,甲方应应当当在采暖期开始前(最在采暖期开始前(最迟迟在当年在当年 12 月月 31 日前),先以按面日前),先以按面积计费积计费方式一次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性向乙方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费费。 。乙方应当于采暖期结束后 日内进行清算。当按热计量计费7的采暖费少于按面积计费

9、时,以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为准,甲方多交的采暖费由乙方返还给甲方或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采暖费时予以抵扣;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费时,甲方无需补交相应差额。2.热计热计量采暖量采暖费计费标费计费标准:准:( (1)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调整采暖期的整采暖期的缴费标缴费标准:准:甲方的采暖甲方的采暖费费基本基本热费热费 + 计计量量热费热费。其中:。其中:基本基本热费热费基本基本热热价(元价(元/建筑平方米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采暖期)建筑面建筑面积积(平方米)(平方米)计计量量热费热费计计量量热热价价(元(元/千瓦千瓦时时或元或元/吉焦)吉焦)用用热热量量

10、(千瓦千瓦时时或吉焦或吉焦)(2)双方约定的采暖期少于或者超出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 + 计量热费。其中:基本基本热费热费基本基本热热价(元价(元/建筑平方米建筑平方米天)天)建筑面建筑面积积(平方米)(平方米)天数天数(天)(天)计计量量热费热费计计量量热热价价(元(元/千瓦千瓦时时或元或元/吉焦)吉焦)用用热热量量(千瓦千瓦时时或吉焦或吉焦)基本基本热热价价计计算方法算方法为为:法定采暖期基本:法定采暖期基本热热价(元价(元/建筑平方米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采暖期)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 121 天天计

11、计。 。计计量量热热价价为为 (元(元/千瓦千瓦时时或元或元/吉焦)。吉焦)。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直接向乙方支付;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缴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 。4.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乙方应当及时对热8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甲方计量热费按住宅建筑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价计算公式为: 甲方计量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 采暖期)-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采暖期天数(天)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2.应应当按合同当按合同约约定的期限、

12、方式和金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额支付采暖支付采暖费费, ,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核实。3.应应当当对对室内自用采暖室内自用采暖设设施施进进行管行管护护, ,应应当及当及时时更新、改造超出使用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年限、影响采暖质质量、存在安全量、存在安全隐隐患的自用采暖患的自用采暖设设施;接到乙方施;接到乙方发发出的自出的自用采暖用采暖设设施施隐隐患整改通知后,患整改通知后,应应当及当及时时采取措施消除采取措施消除隐隐患。患。4

13、.应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设施日常施日常维维修的材料修的材料费费和更新改造和更新改造费费用。因用。因自行改自行改变变房屋房屋结结构或装构或装饰饰装修影响供装修影响供热设热设施施维维修作修作业业的,有关拆除及恢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复的费费用由甲方承担。用由甲方承担。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热设施、施、热计热计量装置、量装置、扩扩大采暖面大采暖面积积或增加散或增加散热设备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拆改自用采暖设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热人正常采暖,不得妨碍人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对共用供共用供热设热设施的施的维维修和修和检查检查,并,并应应当当对

14、对拆改拆改产产生的后果承担生的后果承担责责任。任。6.发现发现室内供室内供热设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时, ,应应当及当及时时向乙方向乙方报报修。修。在乙方在乙方进进行供行供热热系系统统充水、充水、试压试压、排气及、排气及试试运行等工作运行等工作时应时应当留人当留人监监守;守;在乙方在乙方进进行行维维修、排气、室温抽修、排气、室温抽测测、 、查查表、收表、收费费或采取或采取紧紧急避急避险险措施需要措施需要9入入户户作作业时业时, ,应应当予以配合。当予以配合。7.应应当遵守供当遵守供热设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规定,履行定,履行 办办法法 及本合同其他及本合

15、同其他条款中条款中规规定的定的应应当由其承担的当由其承担的义务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北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2.负责热计量装置运行、维护、检定及更新改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的除外。3.应当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现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伪造运行记录、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 30 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及时整改。乙方有权对甲方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制止甲方超标准、超范围用热行为。4.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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