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新建设类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诚信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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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建设类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诚信评价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快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设计与施工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等法律和部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类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诚信评价(以下简称“企业考核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对注册地在我省且已取得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等资质的建设类企业,从资质条件、市场行

2、为、社会责任和形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企业考核评价工作的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除三级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考核评价,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企业考核评价有关情况。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考核评价,并负责将考核评价结论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它 2 企业考核评价的初审,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考核评价的有关材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征求项目主管部门对有关企业考核期市场行为的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相关企业在考核期的违法违规行

3、为及其它不良行为及不良信息情况书面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为必备条件、综合评分两部分:(一)必备条件1.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年检合格。2.资质(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3.实收注册资本金是否符合要求。4.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6.当年是否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较大事故。7.是否按时参加考核,考核结论是否在有效期内。(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的基准分为 100 分,其中从业条件 15 分,经营管理 35 分,市场行为 50 分。另设置附加项,根据企业的评优获奖、科技创新能力、省(

4、境)外业务拓展及不良行为记录或行政处罚等情况,分别给予加分或者扣分。四项内容合计得分为最终评价得分。 3 1.1.从业条件(1515 分)(1)技术人员组成及其社保缴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2)办公场所及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3)从业人员是否符合持证上岗要求。2.2.经营管理(3535 分)(1)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2)企业是否按时、准确上报相关统计数据。(3)响应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情况。(4)考核期内业务拓展及业绩完成情况。3.3.市场行为(5050 分)(1)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2)是否存在挂靠行为,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3)是否存在出借资质行为,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

5、单位名义承揽业务。(4)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业务行为。(5)是否存在擅自转包、违法分包业务行为。(6)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和履职是否到位,人证是否相符。(7)企业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在现场是否有效运行。(8)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9)是否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10)合同履约情况。 4 (11)企业被投诉举报事项的核查情况。(12)承担社会责任情况,是否存在因企业原因引发群体事件情况。(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4.4.附加项(1)评优获奖情况。(2)科技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3)参与省重点工程建设情况。(4)省(境)外业务拓展情况。(5)年度主管部门重点

6、工作落实情况。(6)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罚情况。其中市场行为和附加项得分以主管部门记录的信息为准。第五条 凡必备条件考核未能通过的,不进入评分阶段,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必备条件考核通过的,按得分核定结论,80 分以上为合格,有效期两年;6080 分为基本合格,有效期一年;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与之相对应的诚信评价结论为 A 级、B 级、C 级。 第六条 对考核评价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企业,未达到法定条件的,一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企业,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顿,不得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停业整顿期满,复核仍不合格的,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7、 5 部门应依法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的处罚;或向上级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处罚建议。第七条 企业考核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下发通知:发布考核评价时间,明确考核评价对象。(二)书面资料审核:各设区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对所属企业的考核资料进行初审,汇总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三)实地考查:实地核查证照、办公条件、管理制度等情况,复核书面资料审核中存在的问题,随机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四)公布结果:根据审核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认定评价结论,在山西建设信息网上发布。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类企业实施考核评价实地核查时

8、,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向外界透露、传播企业商业秘密。 被核查企业及相关人员对资质考核评价工作应予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设类企业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对工作人员在考核评 6 价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十条 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有关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建筑业(设计与施工)企业动态考核及 诚信评价评分表企业综合信息企业名称经 济性 质主项资质及 等 级资质批准时 间资 质有效期

9、企业上次考核结论考核结论有 效 期初审意见属 地分 项 内 容结 论备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年检合格。是否必备条件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必备条件中任意一项结论为 7 实收注册资本金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企业近3 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是否达到标准要求。是否上一年度企业净资产是否达到标准要求。是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未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较大事故。是否是否按时参加考核,考核结论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否”的,不进入评分阶段,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综合评分考核内容分值分项分值评 分 标 准备注3办公场所证明,

10、主要办公设备、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清单齐备得3 分,不齐备得1 分,未附证明资料得0 分。从业152企业法人、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齐备得 2 分,不齐备得 1 分,未提供相关资料得 0 分。 8 所有人员均参加社保,且社保材料符合要求,得 5 分。所有人员均参加社保,社保材料符合要求人数大于等于总人数的 80%,低于 100%,得 3 分。5社保材料符合要求人数低于总人数的 80%,不得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 100%,得 5 分。持证上岗率大于等于 80%,低于 100%,得 3 分。持证上岗率大于等于 50%,低于 80%,得 1 分。条件5持证上岗率低于 50%,得

11、0 分。行政人员除外。具有质量管理、健康安全、环境等三类体系认证其中之一的,得 5 分。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但未经认证,得 3 分。5管理混乱,无章可循,得 0 分。以认证证书和管理制度为准。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得 5 分。按时上报统计数据,但有 2 条及以上数据错误,得 3 分。经营管理355未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得 0 分。由省级主管部门确定,并与企业确认。 9 响应并积极执行主管部门政策、意见等要求,参加有关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得 5 分。响应主管部门政策、意见等要求,但执行不力,参加活动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得 2 分。5不响应主管部门政策、意

12、见、活动,每次减 3 分。以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记录为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得 20 分:1.考核期内发展势头良好,完成主项资质升级。2.考核期内的竣工业绩种类、数量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业绩。3.考核期内的竣工业绩证明材料齐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得 10 分:1.考核期内发展势头良好,完成增项资质升级。2.考核期内的竣工业绩证明材料基本齐全。经营管理20考核期内无新签合同、在建项目、竣工业绩,视为企业处于歇业状态,得 0 分。以资质证书、业绩归档资料、在建项目的合同为准。无虚假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得 3 分。 3 有虚假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每次减 2 分。无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13、行为,得 3 分。市场行为503 有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行为,每次减 2 分。以主管部门公布的记录为准。 10 无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行为,得3 分。 3 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行为,每次减 2 分。无未取得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得 2 分。3有未取得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每次减2分。无擅自转包、违法分包业务的行为,得 3 分。 3 有擅自转包、违法分包业务的行为,每次减 2 分。无未办理施工许可入场的行为,得 3 分。 3 有未办理施工许可就入场的行为,每次减 2 分。无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得 3

14、分。 3 有与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每次减 2 分。无项目负责人为非本单位注册建造师或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的行为,得 3 分。 3 有项目负责人为非本单位注册建造师或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的行为,每次减 2 分。 11 日常检查时,无项目部经理、主要成员不在现场的行为,得 3 分。 3 日常检查时,有项目部经理、主要成员不在现场的行为,每人次减 2 分。施工合同均依法签订,履行双方权益,无拖欠工程款行为,得 3 分。 3 有未依法签订合同,未履行双方权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每次减 2 分。无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得 3 分。3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

15、实施商业贿赂,每次减 2 分。工程项目均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得 3 分。3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并负有责任,每次减 5 分,每亡 1 人减 5 分。无被投诉举报事项,得 2 分。 2 有被投诉举报事项,且经核查属实,每次减 2 分。无因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得 3 分。 3 因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每次减 2 分。市场行为3无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得 3 分。以主管部门公布的记录为准。 12 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每次减 2 分。按照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制度开展检查,得 3 分。3 未按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制度开展检查,得 0 分。以企业提供的检查记录为准。初审合格得 3 分。初审基本合格得

16、 2 分。3初审不合格得 0 分。以市级主管部门上报意见为准。优良业绩近 2 年内参建工程获国家级奖项的,有一项加 4 分;获省部级奖项的,有一项加 2 分;获市级奖项的,有一项加 1 分。附加项奖励项重点工程参与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且在建设过程中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有一项加 1 分。奖励项累计得分不得超过 20分。省外业绩近 2 年内承揽境外项目,有一项加 3 分;承揽省外项目,有一项加 2 分。附加项奖励项标化 近 2 年内获得过省级标化工地的,有一项加 2 分,获得奖励项累计得分不得 13 工地 过市级标化工地的,有一项加 1 分。科技创新在近 2 年内参编国家级标准、规范、工法,有一项加 4分,参编省级标准、规范、工法,有一项加 2 分;取得国家级专利技术,有一项加 4 分,省级专利技术,有一项加 2 分;创建国家级技术中心加 4 分,省级技术中心加 2 分。信息化建 设企业管理实现信息化、现场管理信息化水平较高,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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