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契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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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动产抵押契据人_(以下简称立据人)兹向_银行(以 下简称贵行)为担保对贵行在本金最高限额_元以内于_年 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所成立 的债务(另立借据或(1)及透支契据或本票或及(1)约定书或(1)及委任保 证契约等,作为本契据的附件,各该附件的规定其效力同于本契据),以及其 他一切债务及其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实行抵押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 行而发生的全部损害赔偿的清偿起见,特提供后开抵押物,设定抵押权抵押与 贵行,并愿遵守下列各条款:一、贵行对于根据本契据所成立的债务,得分别规定其分别清偿日期,并 得随时中止贷放或减少贷放,或收回全部或一部已贷款项,立据人及抵押物提 供人均愿照

2、办,绝无异议。二、利息按各笔债务契约所约定的利率计算,其给付方法愿照贵行规定。 逾期利息按各笔债务契约所约定的利率计算。迟延还本违约金依照各笔债务契 约所约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算。三、贵行接受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所提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 或烙印的必要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协助贵行或凡抵押物增加、减少、 移动等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所有登记等费用由立据人及抵押和提供人连带负担。四、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所提供的抵押物,完全为立据人或抵 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无任何他人权利或设定任何负担,如日后发生纠葛, 致使贵行受到损害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愿连带负责完全赔偿。五、抵押物的

3、现状如因不可归责于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的事由发生变 动时,立据人及抵押提供人应即刻通知贵行。如拟出让抵押物,或拟设定次顺 位抵押权或拟设定影响贵行抵押权的权利,或拟变更抵押物的现状时,均应事 前征得贵行书面同意。抵押物的税捐、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立据人及抵押物 提供人连带负担。六、抵押标的物的占有人,应尽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或使用抵押标的物, 其因任何原因所生的损害,均由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连带负担。七、抵押物的存放地点,应按贵行指定存放于_,非经贵行同意, 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决不擅自移动。八、抵押物的保险,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同意经由贵行信托部办理保险 手续,并应以贵行为优先受益人保

4、险足额,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贵行的同意, 一切费用均由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连连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应交贵行 收执。如由贵行垫付保费,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即偿还,如未即时偿还, 贵行得径列入立据人所欠款金额,并按本契据第二条规定的利率计算。但贵行 并无代为投保或代付保费的义务,如抵押物不幸遭遇损失,保险公司无论因何 事由拒绝或延迟赔款或赔款不足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即负责清偿债务本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或另外提供贵行认可的担保品。决不借 口意外损失推卸责任。九、抵押物的取回占有或派员占有(一)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如有下列中任何情形之一,贵行可取回占有 或派员占有抵押物:1不履

5、行契约者或抵押物被迁移、出卖、出质、移转出租或受其他处分, 致有害于抵押权的行使。2擅自毁灭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3立据人或抵押物提供人的行为足使抵押物价值显著减少。4贵行认为抵押物或借款运用不当及其他原因。(二)其因占有抵押物所发生的任何损害或费用均由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 人连带负担。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抵押物时,贵行得依本契 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贵行占有抵押物时,如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在 贵行占有抵押物后的十日期间内履行契约,并负担占有费用者,得回赎抵押物; 但抵押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显有减少,足以妨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或其保 管费用过巨,贵行于占有后得立即出卖。如立

6、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在 贵行占有抵押物后的十日期间内,仍不履行契约时,贵行得出卖占有抵押物, 出卖后立据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不得请求回赎。出卖抵押物所得价金抵 还债务本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如有不足时,贵行仍得追偿。(三)抵偿债务的先后得由贵行任意决定。十、抵押物被占有后所所生天然或法定孳息或其他任何收益,应由贵行抵 偿所欠债务。十一、立据人愿接受贵行对借款用途监督及对立据人业务财务的稽核,如 需各项表报立据人应立即供给,但贵行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十二、本契据所规定的义务应以贵行所在地为履行地,如立据人、或抵押 物提供人违背或不履行本契据规定的各事项至涉讼时,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 的住所、居所、或营业所等,不论是否在贵行所在地,或国籍有无变更,立据 人、抵押物提供人及保证人同意贵行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本契约的管辖法院。十三、本契据所载立据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法 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十四、本契据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规及贵行暨银行管理机构的 规章及惯例办理,有关法规及贵行暨银行管理机构的规章有修订时,并依各该 修正后的规章办理。本契据副本_份。此致 _银行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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