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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基本生育政策 条例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晚婚晚育n条例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n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n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 育。n条例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 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 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 配
2、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 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案例 n1、一对夫妻,男方29周岁,已经结过一次婚了;女方25 周岁,初次结婚,问这两个人谁是晚婚还是都不是晚婚 ? n答:女方可以享受,男方不可以。 n2、一对夫妻初次结婚,男方是26周岁,女方22周岁,问 ,两个人中谁是晚婚? n答:男方是,女方不是。 n3、一对夫妻,初婚,两个人登记结婚时男方24周岁,女 方22周岁;又过了一年多,两个人办了酒席,问,这两 个人是否为晚婚?(结婚的判定) n答:不是,是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的年龄来判断是 否是晚婚而不以办结婚酒席的时间来确定。 n通过这几个例子,
3、请大家注意认定晚婚有这几个 关键点:n1、结婚年龄的确定:结婚年龄以结婚证上登记 的日期来确定,不是以办结婚酒席的时间来确定 ;n2、晚婚以公民本人的情况来认定,其配偶一方 的情况不影响本人晚婚的认定。本人只要是初次 结婚,而且达到晚婚的年龄即为晚婚。案例n1、一对夫妻初婚初育,生育时女方25周岁,男方22周岁,问女方能否享受 晚育假,男方能否享受护理假? n答:女方是初次生育,已达到晚育年龄,所以可以增加30天晚育假;女方是 晚育了,男方也可以享受3天护理假。 n2、一对再婚夫妻,男方在此次结婚前已有一个子女了,而且当时其前妻也 是晚育,他也享受过晚育护理假3天。现在又结婚了女方是26周岁初
4、次生育 ,现在两个人经过批准生育了一个孩子。问双方享受什么假? n答:女方是初次生育,已达到晚育年龄,所以可以增加30天晚育假;女方是 晚育了,男方也可以享受3天护理假。 n3、还是第2个例子,如果双方没有经过批准生育了一个子女,那是不符合规 定生育的。问双方享受什么假? n答:男女双方都不可以享受晚育假期。 n4、一对夫妻,结婚时,男方22周岁,女方20周岁,都不是晚婚;现在,女 方26周岁生育了他们的第一个孩子,问他们可否享受晚育的有关假期? n答:可以,晚育假及其护理假的享受不以晚婚为前提,所以女方可以增加30 天晚育假,男方可以享受护理假3天。 n晚婚晚育中注意的几个问题n 晚婚晚育是
5、国家提倡的,并不是强制性的。国家鼓励 晚婚、晚育。公民达到了法定婚龄就可以结婚,结了婚 就可以依法生育子女,只是晚婚晚育可以获得一定的奖 励。n 晚育并不需要以晚婚为前提。一个公民可能不是晚婚 ,但如果推迟了生育子女的时间,也可以符合晚育的条 件。n 鼓励晚育,不是越晚越好。也要考虑科学育儿,已婚 育龄妇女无特殊情况最好将生育时间安排在30周岁前为 宜。n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n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 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n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 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
6、晚 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 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 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 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n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晚婚晚育奖励 n公民在享受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 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新年,放假 1天;春节,放假3天;劳动节,放假1天;国庆 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 1天 ;端午节放假1天。遇到双休日及其他假期不 能顺延。再生育子女 n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n第二十五条(再生育条件)n第二十六条(
7、不孕症与外省市迁入)n第二十七条(两地婚姻的选择适用问题)n第二十八条(涉外、港澳台及华侨等)n第二十九条(办理程序)n第三十条(所需材料)n2、具体操作按照关于下发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办理规 定的通知(沪人口委200447号)执行再生育子女规定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 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 能自理的;(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
8、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 捕捞的; (6)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7)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 ,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再生育子女条件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夫妻 n所谓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可以是初 婚夫妻,也可以是再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n这里的独生子女指的是夫妻本人,独生子女是指 没有兄弟姐妹,或者其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 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如 果男女双方均符合这项条件,在生育第一个子女 后,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这里的兄弟 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及父母 收养的子女。 n提醒
9、:1、收养的认定;2、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 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及父母收养的子女。与 现在我们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认定概念 不同。案例n一对夫妻,双方婚前都没有生育过子女,婚后生 育了一个子女后他们还想再生育一个。男方没有 兄弟姐妹,是独生子女;女方的生父母生育了3 个孩子,生活困难无力抚养,而她的叔叔婶婶生 不出孩子,所以在她9岁时被生父母送给叔叔婶 婶收养了,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而她的养父 母也只有她这一个孩子。那这对夫妻可不可以再 生育一个孩子? n答:可以。因为女方的养父母只有她一个孩子, 她又是在14周岁前被收养的,故可认定其为独生 子女。案例n1、双方婚前都未生育过子女一对夫妻
10、,生育一个子女后,还想再生育 一个子女。男方是外省市的农业户口不是独生子女,女方是本市城镇 户口是独生子女,问双方可否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n答:不可以。男方虽然是农业户口但不是本市农业户口,不符合条例 的规定。 n2、双方婚前都未生育过子女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还想再生育 一个子女。男方是外省市城镇户口是独生子女,女方是本市农业户口 不是独生子女,问双方可否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n答:可以。 n3、双方婚前都未生育过子女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还想再生育 一个子女。男方是本市城镇户口不是独生子女,女方是本市农业户口 而且是独生子女,问双方可否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n答:可以
11、,独生子女和本市农业户口的条件并不要求两个人分别具备 ,可以集中在一个人身上。案例n一对老两口,有三个女儿:大女儿是城镇户口, 而且已经出嫁,并有一个子女;第二、三个女儿 都是农业户口,招上门女婿的,现在第二、三个 女儿都已经生育了一个孩子,第二个女儿根据这 条规定,经过批准再生育了一个孩子,问第三个 女儿可否根据此项规定再申请生育一个子女?n答:不可以。只能有一个可以适用。再生育子女条件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3
1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4)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n所谓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可以 是初婚夫妻,也可以是再婚夫妻。 n1、一对夫妻初次结婚,男方曾经未婚生育过一 个子女,女方没有生育过,问他们再生育一个子 女需不需要经过批准? n2、一对夫妻,男方已经结了三次婚,此次婚姻 是第四次,每次结婚都是和初婚女性结婚的,每 次婚姻都生育一个孩子,总共已经生育了三个孩 子,三个孩子都判归他的三位前妻抚养;女方是 初次结
13、婚,问他们可否经过批准再生育一个?其他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n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 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 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 女。其他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n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可以适用本款规定:n1、结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 患有不孕症;n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n3、合法收养后怀孕。n这里的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同条例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其他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n2、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 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 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
14、,可以要求 安排生育一个子女。n原户籍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公民 ,在将户籍迁入本市前已经取得了原户籍地县级 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再生育一 个子女证明的,户籍迁入本市后,可以要求安排 再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n3、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 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 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n涉外、涉港澳台婚姻方面: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 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1998111号); n华侨、归侨等: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15、 关于华侨、归侨及华 侨、归侨子女计划生育问题的若干意见(沪人口 委200342号)两地婚姻夫妻的政策适用问题的规定:n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 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 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n由于生育涉及男女双方,而不同省、直辖市、自 治区的生育政策会因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又不尽相 同。因此,在男女双方户籍地不同时,存在生育 政策适用原则问题。考虑到妇女在生育行为中处 于比较特殊的地位,实际操作中比较容易认定, 以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都采取了以女方 户籍作为确定两地婚姻夫妻生育调节规定适用的 标准。n根据国家户籍制度的调整,以及近年来本市两地 婚姻夫
16、妻的增加,本条例将原来以女方户籍为标 准的做法调整为可以选择适用本市生育调节的规 定,即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 、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时,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也可以选择适 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其选择权在当 事人自己。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n由于公民的婚姻生育情况比较复杂,尽管本条例 已经根据多年来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对再 生育的条件作了详细的例举,但仍有某些特殊情 况可能会出现,因此,本条例规定,除了本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 生育的条件,授权由市政府就具体的情形另行作 出补充规定,作为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 理部门的审查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市政府在就 某些特殊情形设定再生育条件时,必须遵循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子女数的认定n条例将过去累积合计子女数的认定方法调整 为按本人实际生育(包括收养)且存活子女数计 算。n这里特别要正确理解再婚夫妻子女数问题。不能 因男方或女方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已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