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资质培训(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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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讲义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一、基本概念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层次体系一层次:宪法。国家基本法,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 和劳动保护的规定,构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础。 二层次:法律。安全生产法、刑法、劳动法、 消防法、建筑法、工会法和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 公约等。 三层次: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 四层次: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 定等。 五层次: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建筑市

2、场管理条例等。2、安全生产方面相关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2月26日国务院340号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发布,2008年元月1日起施行。 (5)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安全生产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6)职业

3、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令352号发布,2002年5月12日施行。 (8)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8月14日江苏省政府181号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发布,2006年3月1日施行。 (10)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发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3、立法目的和特点 (1)现实的需要 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目前全世纪就业总 人数为27亿人,每年事故死亡人数约2

4、1万人 (指劳动者工伤事故人数,不包括交通和职 业病死亡),采矿业、建筑业和运输业是生 产安全事故较弱的行业,先进工业化国家服 务业比重高,工业和制造业、农业比重较低 ,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较少。 研究表明,安全状况的发展水平,大致可划 分为4个阶段:一是工业化初级阶段,工业 经济快速发展事故多发;二是工业化中级阶 段。生产安全事故平稳;三是工业化高级阶 段,生产事故快速下降;四是后工业化时代 ,事故下降,死亡人数较少。 日本现在每年事故死亡人数1689人。 从全国情况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事故死 亡人数居高不下。据2010年资料显示,全国 共发生各类事故约63万起,死亡人数平均每 天死于各类事

5、故的人数约300人,年死亡人 数超5000人的有十个省,这些省都是经济发 达省份,江苏省的位次与经济总量在全国的 位次相当,死亡人数近7000人。 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 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 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 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 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行政职权。 行政复议法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 使职权。(2)和谐社会的要求社会要稳定必须要依靠法律

6、为基础,没 有法律就不能稳定社会。我们国家现在是法 制国家,依法治国。(3)立法的目的 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 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 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立法目 的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 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护环境。 应该说,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

7、还正在完善中,每 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有其现实的要求,是血淋 淋的现实推动着立法的进程。(4)立法的特点以人为本核心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 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实行“安全优先”原则。在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 当然不是说为了保证安全而将一些高危作业统统关掉,而是在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上“生产必须安全,安 全为了生产”,这与“安全第一”是一致的。预防为主方法 “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 要不

8、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 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这些当然 都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方 面,对事故的预防也有亡羊补牢的作用。但 更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 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 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 灭在萌芽状态。综合治理治本 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 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预防各 类事故发生,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 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一项工作重点的 所在。制度保证措施 为了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落实,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有关的 基本制度和措施。二、安全生产监管

9、体制的规定 总的一句话:政府全面负责;部门监督管理 ;企业主体责任;社会舆论监督;群众广泛 参与。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统一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1)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 (2)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4)支持、监督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5)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 (6)及时处理重大事故。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监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职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批、验收;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

10、处罚;监督指导、协调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对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乡镇政府和街道办 受市安监局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5工会组织 工会民主管理张民主监督 6群众参与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1、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 生产条例 (1)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 产条件作出规定: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高危行业

1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 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 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国定的其 他安全生产条件。(2)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

12、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安全警示标志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 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

13、目概算。 (5)特种作业人员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才可上岗作业 。(6)安全机构人员配备规定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起重从 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 ,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 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 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14、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 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 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但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 适当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特种设备规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产安 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施一级危险物品的 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 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 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 、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8)危险物品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 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物品的,由有关主

15、 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专门的 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行的安全措施,接受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9)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江苏省安全 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建立运行监督档案;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 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10)危险作业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产 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 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 ),临近高压输电线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 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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