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德美职业教育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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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德美职业教育立法的比较与借鉴试论德美职业教育立法的比较与借鉴试论德美职业教育立法的比较与借鉴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立法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以法治教 论文摘要德国、美国职业教育对两国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职业教育立法是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文章在研究两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差异与共性基础上,总结借鉴其经验,为完善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提出参考建议。 德、美两国的职业教育发展历史就是一部职业教育法律发展史。两国都在职业教育领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同时获得了丰硕的法制成果。对德、美两国的职业教育法进行比较,并探讨借鉴其做法对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发展是有重大意义的。 一、德美两国的职业教育立法概况 1.德国的

2、主要职业教育立法。德国众多的职业教育法产生于不同的年代,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对职业教育进行保障推进。1869 年的企业章程 ,明确企业培训的权利、义务;1969年的联邦职业教育法 ,是职业教育的基本法,首次在联邦的范围内为各州的职业教育确立了广泛而统一的法律基础;1965 年的手工业条例 ,规范手工业行业的职业培训;1972 年企业基本法 ,规范企业的职业教育;1960 年青年劳动保护法 ,规定青年享有接受职业培训权利、完成法律规定的职业教育义务;1972 年工商企业实训教师资格条例 ,对企业实训教师资格作了明确规定;1981年的职业教育促进法 ,保证了职业教育在质量和数量的稳定、待

3、续发展,旨在提高就业率、优化就业结构和促使国民经济高速增长;2005 年对 1965 年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与 1981 年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 2.美国的主要职业教育立法。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在职业教育方面有许多的成文规定。1862 年莫雷尔法案中联邦以拨地支持农工教育;1917 年的史密斯休士法 ,将职业教育扩展到工、商、家政等领域,奠定美国职业教育制度的基础。1962年的人力开发和训练法 ,规定为失业人员和在业的无技术的工人训练提供资助。1963 年的职业教育法 ,强调职业教育面向各个群体、打破职业界限,极大地增加了接受职业教育人员的数量,促进美国形成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

4、制;1974 年的生计教育法 ,要求学校教育应与受教育者未来所从事的职业联系起来;1984 年的卡尔波金斯法案 ,加强了对困难群体的职业教育。1994 年的2000 年目标:美国教育法 ,强调为成人教育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改进成人的劳动技能。 二、德美两国职业教育立法的比较 在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因两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政治经济发展状况、职业教育任务不同,使得两者在共同的法治目标追求下展现了不同的立法状况。 1.影响职业教育的力量不同,但都高度重视法律的调控。职业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调动各种社会力量,调节各方面关系,两个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做了相同的选择,即法律为主要的调控手段。从两国职业

5、教育法律调整的主体来看,所针对的主体有所不同。进入德国职业教育法律视野的除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等之外,一个很重要的主体是企业,倡导和规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正是因此德国以“双轨制”为核心的职业教育体制才得以形成。而美国职业教育法调整主体更多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各州、职业教育学校和社区学院及普通高中都在其列,形成联邦政府引导、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重在地方的管理、学校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办学的多维交叉的职业教育体系和多元管理体制。虽然参与职业教育的力量不同,作用的发挥各有千秋,但其辉煌的职业教育成就的取得与国家通过法律进行宏观调控,表达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并提供强有

6、力的保障是紧密相连的。我们可以看到关乎职业教育的基本问题在联邦一级法律中都得到了规范。 2.职业法律体系的构建方式不同,但法律体系完善。因不同的法律传统,德国在职业教育的法律制定中充分表现了大陆法系的特色,构建了以联邦职业教育法为基本法,以企业基本法 青年劳动保护法等职业教育法律, 职业培训条例 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规章和各州的职业教育法组成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该体系层次完整,联邦与各州立法相协调,结构严整,内容完备,表现出德国立法严谨的体系追求。美国的职业教育立法则具有典型的实用主义色彩,一事一议,就不同的现实问题作不同的法律规定,以法律调整社会发展需求与职业教育的矛盾或以发展职业教育解决社会

7、矛盾。如 1944 年退伍军*利法案既解决战后退役军人的安置问题又促进就业。美国已经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律以联邦法律为导引,各州法律相充实,在历史发展中逐渐构成了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但从两国的立法来看,都形成了相当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使得职业教育管理和发展有法可依。 3.职业教育法制的发展轨迹不同,但注重适应社会发展而不断改革。美国职业教育法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多变。 “二战”后为了适应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解决就业、社会福利、种族歧视等社会问题,每隔几年就有一部职教法案出台。如在 1968 年和 1976 年两次修订职业教育法 ,1974 年重新确定职业教育的目的和任务制定了生计教育法 。德

8、国职业教育法律的发展表现出稳扎稳打的态势,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来完善以推进发展,法律的前瞻性、适用性较强,基本较少作法律修订。两国职业教育法制的发展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但并不影响两国法律发展对社会发展需求的回应, “变”是其共性。美国的职业教育法律发展是一个“变中求稳”的过程,表现为前后法案的继承性很强,后法多是前法案的修改或补充,法案的内容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律是“稳中渐变”的过程,以不断丰富法律的内容,提高法律的调控力来推进职业教育,适应社会和劳动者发展的要求。 4.职业教育法律内容不同,但注重保障法律落实。两国的职业教育法律内容丰富,涉及多方的权利义务。两国职业教育情

9、况的不同使其内容有很大差异,但在落实上都有非常周延的法律规定。如教育效果的考核、经费的保障。按法律规定德国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对职业培训的质量检验要全面负责,其检验指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培训人员的检验,通过考试来实现;另一方面是检验企业对受训人员的满意程度,通过对企业的调查来获得。关于经费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德国无论是接受培训者,还是提供培训的机构、学校都可以从政府得到各种各样的补贴和资助,其中中央基金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而美国 1963 年职业教育法及 1968 年、1972 年修订案,大幅度增加对职业教育拨款。1990 年美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联邦政府每年向各州提供 16 亿美元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有效的法律措施保障了职业教育的质量,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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