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以及买方与卖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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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NORTH COLLEGE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以及买方与卖方的义务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以及买方与卖方的义务2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以及买方与卖方的义务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以及买方与卖方的义务尹志慧 国际经济与贸易 国贸 1010 班 学号 100510283 蔡丽辉老师摘摘 要要要约与承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对于合同的订立来说至关重要,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是国际货物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双方当事人都要履行合同。履行合同就是

2、有关当事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和实现各自的权利。各国买卖立法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对买方和卖方的义务作了规定。关键字关键字:要约 承诺 合同成立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3Conc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tract of buying and selling of goods and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s obligationsAbstractOffer and acceptance i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tract

3、of buying and selling of goods must have a condition, is crucial for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s obligation is the core content of international goods contract law.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after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the parties are to perform the contract. To perfo

4、rm the contract is about to perform their respective obligations a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the parties to exercise and realize their own rights. Countries trade in legislation and the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re the obligations of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Key words: offer

5、commitment contract the sellers obligations the buyers obligations4一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依法达成协议。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当面磋商,起草和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不难判断。但是双方不在同一地点,用信函、电报、电传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成立,何时达成交易,比较难判断。所以,国际贸易形成了关于要约和承诺的国际惯例,法律制度。它可以作为我们判断合同成立与否的依据。下面说明要约的有效条件、法律效力以及有效问题。(一)要约(一)要约(OfferOffer)公约第 4 条规定,

6、“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1.有效要约的要件是:(1)要约人必须清楚地表明,愿意按照要约中提出的贸易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意思,这是最重要的。报价、广告、商品介绍不是要约,是要约邀请。因为他们广为散发,不一定有要约意图,而是要你发出要约。如果内容更完整,清楚无误,写明有效日期,这就有了定约的意图。十分确定是指:明确货物名称。如大米、汽车。明示或默示货物的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如对虾 1000 公吨,如购买某油田在 6

7、 月份出产的全部原由。明示或默示货物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明示方法,称为固定价或板价,默示方法,称为活价或开口价。国际市场价格经常波动,对于大宗、长期交易,人们不愿意具体定价,比如只规定“按交货时伦敦大豆交易平均时价计算” 。目的是减少风险。(2)要约向相对人发出,传达到对方才有效。相对人是具体的特定的,要约自到达时生效。(3)要约提出的贸易条件是完整的,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4)发价人必须有一旦其发价被接受,受约束的意思。52、要约的效力及失效。(1)要约的效力包括 2 个方面: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销或更改,如果相对人做出有效承诺

8、,产生了合同成立的后果,要约就对要约人有约束,要求他信守诺言,不得反悔,以保证交易安全。要约对受要约人无约束力。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可以接受,也可以置之不理。(2)要约在如下情况失效:要约因拒绝而失效。例如,受要约人回电称“回你某日电,因价格太高,恕不能接受。 ”要约因反要约而失效。反要约是对要约内容的添加和实质更改,受要约人发出这样的回电,就使要约失效,消灭。但是提出请求(request)和期望(hope)不是反要约要约因过期失效。在实践中,会发生受要约人 对已经失效的要约的承诺或对不存在的要约表示承诺,这不能使合同成立。因撤销而终止。发价因“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发价中没有规定具体期限,如果

9、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复盘,该发价即告失效。(3)发价生效时间:公约第十五条规定,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发价生效时间,对于确定发价人可否撤回或变更发价内容,具有重大,实际意义。(4)发价的撤回与撤消。发价的撤回(Withdrawal)是指发价人在发价之后,在发价尚未生效之前,将其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公约第十五条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发价的撤销(Revocability)是指发价人在发价之后,在发价已经生效,将其取消,使其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

10、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第一,发价已经生效,但是受发价人还没有作出接受,原则上可以撤回。第二,发价人必须发出撤消通知,此通知必须在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到达。6第三、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二)承诺(二)承诺(AcceptanceAcceptance)1、承诺含义:公约第十八条规定,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2、承诺的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

11、件: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非受要约人在得知要约的内容后做出承诺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按照传统的普通法理论,承诺应像镜子一样反射要约的条件。为了适应现代商业发展的需要,公约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承诺只要不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而且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仍可构成有效的承诺,其合同条件以通知内更改的为准。按照公约的规定,所谓实质上变更是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对于规定了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承诺,未规定有效期限的要约,应

12、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承诺。逾期做出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如果考虑到交易的情况或要约人毫不迟疑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则仍具有承诺的效力;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通常,承诺的传递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在未做出规定时,应采取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3、承诺生效时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不一样。英美法系采取投递生效原则。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公约原则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有2 点要注意:(1)接受通知在邮递途中出现意外,没有送达到邀约人,责任由受邀约人承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 “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

13、,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7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2)受邀约人用实际行动接受了邀约,邀约人不得再撤消。公约第十八条规定, “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4、对承诺的接受。(1)如果随意更改内容,不是承诺,是一项反邀约。(2)如果有一些更改,必须是非实质性的。

14、(3)邀约人对此非实质性的更改,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参见公约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第二款,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4)哪些属于实质性变更。参见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

15、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条:货物价格。付款。货物的数量与质量。交货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赔偿责任的范围。解决争议的办法。5、逾期之接受又叫“迟到的接受” ,是指接受通知到达发价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发价所规定的有效期,或发价未规定有效期,已经超过合理的时间。(1)一般认为,逾期之接受是无效的,只是一项新的发价。(2)对于逾期之接受,如果发价人立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发价人,该逾期之接受仍然有效,即可。(3)如果接受是正常的,是由于邮递原因,使接受晚到达邀约人。对于受邀约人来说,可以认为是有效的。对于邀约人来说,取决于邀约人的态度。邀8约人可以超过有效期拒绝,但是邀约人应该立即通知受邀约

16、人,否则该项接受被认为有效。6、接受的撤回。英美法系采取投递生效原则。英美法系认为,接受一旦投邮发出,立即生效,合同成立,所以,不存在撤回问题。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与公约类似。在接受生效之前,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接受到达,或与接受同时。二卖方与买方的义务二卖方与买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移转货物的所有权。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指定具体交货地点,则在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把货物交给第一个承运人;如果合同项下的货物是特定物,或从指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尚待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处于某一特定地点者,则卖方应于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其订约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来确定交货地点时,应适用贸易术语的解释,而不适用公约的上述规定。公约还规定,卖方应按合同指定的日期交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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