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上传人:cjc****537 文档编号:46144527 上传时间:2018-06-22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福建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福建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福建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福建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福建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福建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修改稿)福建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福建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译名为 Fuji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为 FPAE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有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对外代表福建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第三条 工程咨询业是运用多学科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智力服务的行业,是政府制订规划、研究政策以及各类客户进行项目决策、保证

2、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参谋和助手。第四条 本协会作为政府及有关各方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竭诚为会员提供服务,积极向政府和有关各方反映工程咨询行业的诉求,加强行业自律,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第五条 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厅。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协会依法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会登记2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协会办公地点在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 60 号粮食大厦 10 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协会的业

3、务范围(一)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承担本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审查的基础性工作和咨询工程师资格申报的初审工作,开展继续教育、执业检查和行业信息统计等工作。(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拟订行业政策、工程咨询法规、规划。研究探讨本省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问题。(三)研究制订本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职业道德准则、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贯彻国家和福建省有关工程咨询的法规和政策,遵守工程咨询行业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会员在工程咨询中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保证工程咨询质量,规范工程咨询行为。(四)组织交流并推广工

4、程咨询单位改革和发展经验,举办报告会、业务讲座、培训班和研修班,评选优秀工程咨询成果,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工程咨询队伍素质和水平。3(五)办好福建工程咨询刊物和福建工程咨询网站,加强信息交流,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六)加强与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联系,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业务指导,承办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交办的任务。(七)代表福建省工程咨询业参加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活动,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省内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相关协会的联系与合作。调解或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

5、护行业、会员的正当权益。(八)发挥行业监督功能,受理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方面处理,维护行业声誉和市场秩序。(九)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凡合法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以及从事工程咨询的同业企业和其他相关经济组织,可为本协会单位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协会章程;4(二)自愿加入本协会;(三)在省内或本地区工程咨询及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二)本协会理事会授权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

6、证书。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四)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五)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管理;(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5会员如果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协会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劝其退

7、会,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付费收取标准和办法;(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

8、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6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

9、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2,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7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协会实行会长轮值制,由副会长轮流担任会长,一年一轮换。即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选

10、举产生新的会长,并更改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

11、权限审8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但不能领取兼职报酬。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由理事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按本协会章程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新一届协会负责人候选人应于换届前 15 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 7 天。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和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个会员

12、单位。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按照国家干部政策和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理事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确定其工作分工;9(五)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聘任(解聘)秘书处主要负 责人。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每年应向理事会进行述职。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协会的有关业务活动;(二)协助会长管理协会有关业务;(三)在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受

13、会长指派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经理事会通过。由会长聘任的秘书长可不经选举程序,不受任期限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第三十五条 协会负责人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会议(代表)大会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协会负责人。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包括会员单位、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10(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收入;(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14、。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向会员(代表

15、)大会报告。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11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征求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

16、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12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 6 月 3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贸易/财会 > 经济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