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及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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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题目:浅谈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及具体适用题目:浅谈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及具体适用学科(专业):法学学科(专业):法学申申请请人人 :*指导教师:指导教师:XXX 摘 要本报告主要对诉讼时效的基本问题及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叙述,表现我国建立时效的意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的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持续稳定。关 键 词:诉讼时效;债权履行期限;保证债务;继续性债权;无效民事行为-目 录1 实习目的.12 实习内容.22.1 诉讼时效概述.22.1.1 诉讼时效概念和立法目的.22.1.2 诉讼时效的特征.32.1.3 诉讼时效客体和效力.32.1.4 诉讼时效

2、的分类.42.2 债权履行期限与诉讼时效起算.42.3 保证债务与诉讼时起效起算.52.3.1 一般保证债务与诉讼时起效期间起算.52.3.2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72.4 继续行债权与诉讼时起算.72.5 无效民事行为与诉讼时效起算.73 实习结果.94 实习总结或体会.105 致 谢.11参考文献.12*1-实习目的通过实习,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法学专科学习的知识水平,通过实践对法学这门学科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法学做为一门人文科学相对于自然科学更多了主观性、社会性。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不得不考虑人的意识对工作的影响,解决问题时不能单从枯燥无

3、味的法律条文入手,需要在自己充分撑握的前提下将法律条文结合法学原理,针对当事人的情况将其通俗化、人性化。在实际的工作中检验了自己所学的知识,用自己撑握的知识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积累了工作的经验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我国民法诉讼时效的问题有了自己理解和看法,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Error! No sequence specified.2实习内容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受时效的限制,而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便是民事时效制度。依据时效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从我

4、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来看,我国法律仅规定了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民法中诉讼时效的规定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越来越明显,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如何避免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大问题。2.1、诉讼时效概述2.1.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立法目的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简称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

5、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期间内连续不行使至期限届满而是该权利归于消灭。诉讼时效设立的理由,也是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最根本目的。王泽鉴先生总结时效存在有四点理由:1、保护债务人,为避免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至遭受不利益;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3、权利上睡眠者不值得保护;4、简化法律关系

6、,减轻法院负担,降低成本。我国民法上诉讼时效的目的不是处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行为,更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为了维护既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促进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处理民事纠纷这一最终目的。实质上,*3-对时效的行使会产生一个和实体法的公正不符,或者说与人类文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观不相符合的结果,尤其是在某些时效规定较短的情况下,显得更为严重。也就是说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作为其代价的。故此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若干问题值的探讨。2.1.2 诉讼时效的特征。1、

7、诉讼时效具有法律强制性。民法中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规范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当事人对其内容必须遵守执行,不得以其意思排除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亦不允协议变更法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内容或者约定预先放弃时效利益。2、诉讼时效的完成消灭实体请求权。诉讼时效是以权利偿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并不是各法院起诉的权利,权利人仍有权向法院起诉。但在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的情由后,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再保护其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完成后,将导致权利人实体请求权消灭,而程序上的请求权仍然存在。3、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以法定的事实状态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

8、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故不同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2.1.3 诉讼时效客体和效力诉讼时效的客体,又称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诉讼时效适用于何种权利。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请求权。各种因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但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灭危险请求权;(2)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3)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因侵害人身权而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外。关于诉讼时效或消灭时效的

9、效力问题,我国法律虽无明文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丧失的是一种什么样权利,但通常认为我国法律上采用的是胜诉权消灭说。笔者对该说的理论赞同,但对胜诉权的提法有不同看法。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诅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最高人民法院 1988 年 1 月 26 日分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69 条规定,权利人同盱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个既有程序法上的功能,

10、又有实体法规范功能上的权利(能) 。司法实践中,在一些裁判文书,律师代理词中常看到“丧失胜诉讼权”的说法。这种说法实质上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带有未审先定的含义的概念。 “胜诉权”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2.1.4 诉讼时效的分类在我国民法中,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1、一般诉讼时效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时效期间为 2 年期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是旨由民法或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包括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别时效和其他单行法中规

11、定的特别时效。(1) 民法通则规定的特别时效。 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2)其他用单行法中规定的特别时效是除民法通则处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期间不为 2 年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为 4 年,环境法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 3 年等。2.2 债权履行期限与诉讼时效起算债权履行期限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约定是履行期限;二是未约定履行期限。在约定有履行期限的情况下,该期限届满,债务人仍然未履行其债务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人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大体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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