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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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济矿民生热能有限公司动火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理念,加强安全管理,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切实加强防火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济矿民生热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矿民生热能有限公司动火工作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明确了济矿民生热能有限公司动火工作管理责任。第二章 厂区防火重点部位第四条第四条 燃油罐区、燃油泵房、锅炉燃油系统、汽轮机油系统、输煤系统、电缆夹层、控制室、电子间、高低压配电室

2、、燃机房、煤压机房、煤气掺烧补燃区域、仓库等,未经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严禁动火。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应尽可能将需要修理的部件拆卸后移到安全地点进行。如必须就地进行动火工作时,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第三章 动火区的划分2第五条第五条 一级动火区(一)燃料油罐区内、直接与油罐连接的管道设备、油罐的清理检修、油泵房;(二)电子间、工程师站、集控室;(三)输煤系统、煤场;(四)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井; (五)燃机房、煤压机房、煤气系统。第六条第六条 二级动火区: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

3、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第四章 动火工作票审批手续第七条第七条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工作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安全科负责人审核并签名,分管生产领导批准并签名。第八条第八条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填写,安全科人员签发,运行当值值长批准并签名。第九条第九条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必须是经考试合格并书面公布的人员。第五章 动火工作票的执行标准第十条第十条 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否则此动火工作票无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动火部位属特别危险处(燃油系统等)或动火环境较复杂时,应在动火工作票后附动火部

4、位示意图。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动火工作负责3人收执,一份由运行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运行许可人应将动火工作票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开工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工作票登记簿中,另一份由安全科存档。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动火工作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动火工作不允许办理延期。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动火工作在间断时必须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动火工作完工后,动火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

5、查,消除残余火种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时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动火工作负责人持动火工作票会同运行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无问题时,办理终结手续。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终结的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盖“已执行”印章后,由部门负责保存和统计,次月 5 日前报安全科。已执行的动火工作票应保存三个月。第六章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一)动火工作必要性;(二)动火工作是否安全;4(三)动火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一)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

6、现场条件;(二)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三)向工作负责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三)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工作负责人(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二)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三)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代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四)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五)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六)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消防监护人(一)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二)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三)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

7、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四)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五)确认测定的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5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动火执行人(一)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二)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三)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四)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第七章 动火的现场监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8、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 24 小时6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

9、可燃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第八章 动火工作注意事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工作负责人及参加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了解动火设备的构造,可燃物质的特性及消防方法。对不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设备交底和消防教育后,方可允许参加动火工作。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燃油设备进行动火工作前,必须将动火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充油侧的管路法兰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在动火地点测定可燃气体含量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运行中的输煤系统设备上进行动火工作。在停用的输煤系统及其附

10、近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将此设备处积煤清除干净,并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在粉尘浓度大的场所,经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遇到下列情况严禁动火:(一)油车停靠的区域;(二)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四)风力达 5 级以上的露天作业;(五)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六)煤气系统未用氮气置换合格前。7所有设备的检修或动火工作,均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动力部分)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安全科负责检查落实和考核。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文字解答由安全科负责。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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