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理论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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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2) 产权理论: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产权理论: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吴易风(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100872)_本文通过对“科斯有产权理论而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断语考释,并从研究产权理论的个人学术背景、产权理论方法论、产权理论体系、产权理论的政策含义、产权理论的历史地位几个方面对马克思产权理论和科斯产权理论进行了比较研究和评价。关键词关键词 马克思 科斯 产权理论 一、一、 “科斯有产权理论而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科斯有产权理论而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断语考释断语考释在我国,近十多年来,一直流行着一个说法:科斯有产权理论而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 甚至还说:在马克思著作中,连

2、产权这一用语也没有。 持上述观点的主要是盲目推崇科斯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家。他们不仅认为科斯的产权理 论是科学的产权理论,而且认为这是惟一科学的产权理论。 也有极少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他们只是因为在马克思部分著作中译本没有找到产 权字样,便断言马克思只有所有制理论,而没有产权理论。 “科斯有产权理论而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的论断,事关重大,实有严肃考释的必要。马克思系统地研究了与经济领域的生产关系相对应的法律领域的财产关系,研究了与 财产有关的法的权利。在英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很多可以译为财产权或产权 的英文词组:property rights,the rights of property,

3、等。在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 即使这些词组没有都译为财产权或产权,财产关系、财产权、产权等译名出现的次数也还 相当之多。经检索,这三个译名出现的次数分别为:财产关系,74 次;财产权,42 次;产 权,77 次。 马克思不仅研究了复数形式的财产权或产权,而且研究并论述了复数形式的财产权或 产权中所包含的各单项权利: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 权、不可侵犯权等一系列法的权利。经检索,这些译名在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 出现的次数分别为:所有权,1284 次;占有权,60 次;使用权,50 次;支配权,116 次; 经营权,4 次;索取权,24 次;继承权,267 次

4、;不可侵犯权,6 次。 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马克思的资本论是一部详尽剖析资本主义生产 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科学巨著,也是一部全面地剖析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法律表现的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科学巨著。事实上,马克思关于财产关系和产权(以下均 用产权作为财产权的简称)的大量论述,构建了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大厦的主体工程。 科斯的产权理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无法与马克思相提并论。在篇数不多的文章中,科 斯对产权有所论述,然而语焉不详。科斯主张产权清晰,可是他的产权理论从概念到命题 都不清晰,因而受到学术界的质疑。一种委婉的批评是:科斯的产权理论在他的文章中 “是隐含的,而不是明确表述的。

5、” 一种辩解性的神秘说法是:科斯的逻辑虽不算高手, 但他的* 本文是中国人民大学 211 工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比较研究课题组和 985 工程重大攻关项目产权理论与实践课题组的阶段性成果。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 年第 2 期。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年.,第 166 页。“思想深不可测”,他的“创见有如神龙见首不见尾” 。“神龙”是时隐时现、不见全 貌、神秘难测的,这种“有如神龙”的产权理论在西方国家导致多种理解和解释,并引起 长期争论。 与国内某些否认马克思有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家不同,国外比较尊重历史事实的经济学 家承认马克思有产

6、权理论,而且承认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例如,对 产 权理论有研究的美国得克萨斯 A Progress Publishers,1986. p. 38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 年,第 455 页。 并不占有他自己劳动的产品,这个产品对他来说表现为他人的财产他人的财产;反过来说,他人的劳他人的劳 动动表现为资本的财产。资产阶级财产的这第二规律是第一规律即劳动产品是劳动者的财 产的规律转变来的,它同第一规律一样被承认为规律。第一规律是劳动和财产的同 一性;第二规律是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财产,或者说财产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 定。 ” 在产权领域中发现

7、劳动者产权权规律和资产阶级产权规律,就像在经济领域中发现剩 余价值规律一样,是马克思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劳动者产权规律和资产阶级产权规律问题,对维护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的科斯及其 追随者来说,是一个极其危险的问题,因而是他们决不会研究和决不敢研究的问题。 (六)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法定权利。马克思研究的产权包含所有权、占有权、 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权等一系列权利。 在与财产有关的一系列权利中,决定性的是所有权。在权利统一而不相互分离的情况 下,拥有所有权,就意味着拥有与财产有关的全部权利,也就是拥有完全产权。 所有权是历史的产物。马克思指出,在原始公有制下,家庭

8、和氏族对财产“只是占有占有, 而没有所有权所有权” 。 在私有制和保护私有制的法律出现以后,出现了所有权。所有权最初以自己的劳动为 基础。人,作为劳动者,对财产有所有权。但在奴隶社会中,人,劳动者,作为奴隶,却 成了私有财产的对象。 一般地说,在存在阶级剥削的经济中,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他人劳动 的权利,表现为劳动不能占有它自己的产品。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会成为更多地占有他人无偿劳动的条件。 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占有的这一性质时指出:“对他人劳动的过去的占有,现在表现为对对他人劳动的过去的占有,现在表现为对 他人劳动的新占有的简单条件他人劳动的新占有的简单条件越来越多地不支付等

9、价物便占有占有他人劳动的惟一条件, 财产过去的或客体化了的他人劳动表现为进一步占有现在的或活的他人劳动 的惟一条件。 ” 索取权是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马克思指出,索取权的实质是对剩余劳动的要求权。 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索取权表现为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权。职能资本家、货币资本家、 土地所有者在法律上都享有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在索取权的要求下,剩余价值分割为企 业主收入、利息、地租等各种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形式,归不同的人所有。货币资本家和土 地所有者凭借所有权取得索取权,职能资本家凭借对资本的使用权或支配权,从而凭借对 劳动力的使用权或支配权取得索取权。 继承权是马克思产权理论研究的又一项重要权利,这

10、种权利的实质是通过法律保证私 有产权的世代连续性,从而保证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得以维持和继续。马克思指出: “继承法最清楚地说明了法对于生产关系的依存性。 ” 在资本主义社会, “资产阶级财产通过继承权等等而长期存在下去,不受单个资本家的易逝性的影响”。 马克思认为, 社会主义运动不应把废除继承权而应把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创造条件作为社会改造的起点。科斯也论及产权中的若干权利,尽管远不如马克思研究的深入和全面。但是,根本区 别Karl. Marx and 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 vol 28. Moscow: Progress Publisher

11、s.1986. pp. 39739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 ,人民出版社,1979 年,第 469 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2 卷,人民出版社,1962 年,第 752 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 年,第 454 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人民出版社,1960 年,第 420 页。 Karl Marx & 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 vol. 28. Moscow: Progress Publishers, 1986. pp.39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 年,

12、第 469 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6 卷,人民出版社,1964 年,第 652 页。还不在这里,而在于对各项权利的解释是拘泥于表面现象和法律条文,还是深入揭示各项 权利的本质。科斯对资本主义社会与财产有关的权利的论述,从未接触到这些权利的本质, 而只是停留在表面现象和法律条文之上。 (七)产权所包含的权利可以统一,全属于同一主体;也可以分离,分属于不同主体。在经济思想史和产权理论史上,马克思是第一位深入研究和科学阐述产权的各种权利 统一和分离学说的理论家。马克思全面考察和分析了资本主义以前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权 利统一和分离,其中包括所有权和占有权的统一和分离,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或支配权

13、 的统一和分离,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和分离,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和分离, 从而建立了系统的全面的关于产权统一和分离的理论。通过这一理论,马克思进一步深入 揭示了财产关系背后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 所有权和占有权、所有者和占有者在某些情况下是统一的。马克思考察个体小生产者 时 指出:“在我们所考察的场合,生产者劳动者是自己的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所有 者。 ” 他们拥有“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或占有权” 。 奴隶制经济、领主制经济、使用自 有资本的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所有权和占有权、所有者和占有者都是统一的。 所有权和占有权、所有者和占有者在另一些情况下是分离的。 “在财产仅仅仅仅作为公社财 产而存

14、在的地方,单个成员本身只是一块特定土地的占有者占有者,这种单个的人只是占有 者。只有公共公共财产,只有私人占有私人占有。 ”地主制经济是典型的所有权和占有权相分离的经济:土地出租者是土地所有者,拥有 土地所有权,但在土地出租期内没有占有权;租地农民在租期内有占有权,但没有所有权。 土地出租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取得租期内占有权的租地农民收取地租。 “在劳动地租、产品 地租、货币地租这一切地租形式上,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和占 有者,他们的无酬剩余劳动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里。 ” 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或支配权在某种情况下是统一的,属于同一主体。按照马克思 的 分析,当劳动的客观条件和

15、主观条件都是劳动者自己的财产时,也就是当生产资料和生活 资料都是劳动者自己的财产时,劳动者既是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又是自己的劳动力的 使用者。在此情况下,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的,全属于劳动者自己。个体小生 产者便是如此。与此完全相反,当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不是劳动者自己的财产时,也就是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不是劳动者自己的财产、而且劳动者的人身也不是劳动者 自己的财产时,劳动者既不是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也不是自己的劳动力的使用者或支 配者。在此情况下,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或支配权也是统一的,全属于他人。古代奴 隶制度和近代黑奴制度便是如此。 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或支配权在另一种情况下是分离的,分属于不同主体。资本主 义经济是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或支配权相分离的典型。马克思指出,劳动力所有权和使 用权或支配权相分离的条件是:劳动者是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只有劳动力表现 为自己的“惟一的财产” ,而劳动的生产条件则表现为自己的“非财产非财产” ,表现为“他人财他人财 产产”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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