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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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私法案例题 1、2006 年 11 月 20 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 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 经济损失约 140 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分析分析 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 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

2、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 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 146 条第 1 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 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如果本案 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 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2. 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 3 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 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

3、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 25 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9 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根 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分析分析 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 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 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3. 一个在英国有

4、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 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 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 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分析分析 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制度。该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 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

5、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 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 案件的准据法。4. W 是美国居民,1956 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 Z 驾驶的卡 车撞翻,W 身受重伤。之后,W 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 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 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 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

6、据不足为 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2用的问题? 分析分析 1外国法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 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 二、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 三、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空 的人可以提供; 四、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

7、,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2,在外国法不明时的解决方法:一、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二、类推适用国内法;三、驳回当 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四、适用一般法理;五、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5.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 7 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 1 份遗嘱和 6 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 2 分附录书是 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 4 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 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 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8、 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 作成的遗嘱和 2 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 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 国法确定” ,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 用英国法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请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 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分析分

9、析 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 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 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 2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 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 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 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

10、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 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 应具有合理性。6.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 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 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 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

11、人负责。 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 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分析分析 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3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 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

12、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 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 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 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7.日本某公司于 1988 年 5 月 7 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 1988 年 10 月 3 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 于 1988 年 12 月 25 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

13、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 1988 年 7 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 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 大学光学研究所于 1988 年 9 月 10 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 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分析分析 中国专利部门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理由如下: 中国、日本两国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 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

14、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 12 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 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部门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 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8. 原告为一家在甲国 A 市和英国 B 市开办业务的银行,被告是一个住所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和被告 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抵押在甲国 A 市的土地,作为原告银行向其丈夫贷款的担保;同时被 告委托一个住在甲国 A 市的人代理她处理抵押的有关事宜。按照甲国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

15、的协 议。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其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对原告 赋予的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以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负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标的物(土地)所在地法,被告无缔 结这种合同的能力,因而她们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问: 1你认为英国法院是否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 约能力适用的是何国法?为什么? 分析分析 1本案中,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因为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的地界地 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

16、原、被告的合同缔结地在英国,且被告住所地也 在英国,而原告是以抵押贷款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缔约能力适用的是甲国法。因为关于当事人的物权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通 常依一般行为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按动产、不动产个别解决当事 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对不动产行为能力一改以物之所在地法。本案中,物之所在地法即是甲国法。9.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 年 3 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 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 1986 年 9 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 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 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4请问: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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