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环境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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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西方方国国家家环环境境法法的的发发展展陈泉生陈泉生摘摘 要要由于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具有相伴相随的孪生关系,为此经济越是发达的国家, 一般都是环境问题发生得较早或较为严重的国家,其环境法的发展也相应比较快。文章仅 就经济比较发达国家的英美法系的英、美两国和大陆法系的德、日两国的环境法发展进行 论述。 关键词关键词西方国家 环境法 发展、一、英国环境法的发展 英国是世界环境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其历史可追溯到 13 世纪之时,故堪称历史悠久。 但是,在 19 世纪之前,其环境立法大多属于地方性立法,直到 1847 年的都市改善法 (Town Improvement Clauses Act)实施后,

2、其国家环境立法才渐具雏形。 其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最主要的有两项:一项是首次制定于 1863 年,后历经 1906 年、1966 年和 1972 年多次修订的制碱业管理法 (Alkali etc Works Regulation Act) ; 另一项则是 1956 年制定的净化大气法 (Clean Air Act) 。前者以化工厂排出的废气为主 要控制对象;后者就历史发展而言,可以说是 1913 年的煤烟防治法 (Smoke Abatement)的延续,其控制对象主要是制碱业以外各种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污染源,其范围 似较前者广泛,且较具一般性质,故被认为是空气污染控制上的主要立法。 而其在水

3、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则主要有 1876 年颁布的河流污染防治法 (Rivers Prevention of Pollutions Act) ,后经 40 年代和 50 年代的两次大幅度修订。 该法堪称英国水 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 此外,其在噪声污染控制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960 年制定的噪声防治法 (Noise Abatement Act) 。 在上述环境立法的基础上,英国于 1974 年制定了污染控制法 (Control of Pollution Act) 。 该法作为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将废弃物、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控制上的一 般内容全部囊括, 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共 6 章 1

4、09 条,附表 4 件。 该法的颁布实施开 创了英国环境立法的新纪元,其施行后成效显著。据英国环境和水源污染文摘透露, 1980 年1981 年,英国城市上空烟尘的平均浓度只有 20 年前的八分之一;而且,英国 的河流水质也不断提高了,1980 年只有 2的河流被列为严重污染。 1990 年英国又对该 法进行了修改,将污染控制的重点从以治理为主转变为以预防为主, 从而使英国的环境得 到了进一步的保护和改善。二、美国环境法的发展 美国建国较晚,但从环境立法的历史来看,其起步之早在世界各国中也是名列前茅的。 其在空气污染控制方面的立法历史可追溯到 19 世纪 80 年代,但当时大多限于州或地方条

5、例而已。联邦性的立法则到本世纪三、四十年代,才开始受到重视。 其 1955 年制定的 大气污染控制援助法 (Act to Provide Research and Technical Assistance Relating to Air Pollution Control) 是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联邦空气污染控制法。 该法于 1963 年经全面 修订后,更名为空气污染防治法 (Act to Improve,Strengthen and Accelerate Programs for the Prevention and Abatement of Air Pollutions) , 尔后,又历经

6、多次修改,名称亦有所改动, 比如 1965 年称为空气污染控制法 (Air Pollution Control Act) ,1967 年改称为空气质 量法 (Air Quality Act) ,1970 年正式称为清洁空气法 (Clean Air Act) 。 此后,虽又经 1977 年和 1990 年的大幅度修正,但其名称并未改变。 美国联邦政府的空气污染控制权 限,可以说是随着该法的历次修正而逐步加强和扩大的。 其在水污染控制方面的立法历史则可追溯到 1899 年的河川港湾法 (Rivers and Habors Act) 。 不过,全面性的联邦立法则应推 1948 年制定的联邦水污染控制

7、法 (The 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 ,该法于 1956 年和 1961 年曾经二度重大修改,1965 年修订后 更名为联邦水质法 (Federal Water Quality Act) 。1972 年考虑到该法在控制水污染方面 作用甚微,美国国会以一项名为清洁水法 (Clean Water Act)的修正案对其作了几乎等 于重写的大幅度修订。该法修改后大大加强了联邦政府在控制水污染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该法后又经 1977 年的重大修订后沿用至今。 这样在对空气和水污染方面均有立法予以控制,然而对于每天都在大量产生并污染美国土 地的“固体废物”

8、(Solid Waste)却缺乏系统、有效的法律予以控制。有鉴于此,美国于 1976 年颁布了固体废物处置法 (Solid Waste Disposal Act) 。 后随着以预防为主的环境 保护战略的实施,该法于 1984 年重作修订,更名为资源保护回收法 。 此外,其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也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其中比较主要的有:1960 年的 多重利用持续产生法 (Multiple-use Sustained-yield Act) ,1974 年的森林和牧场可更新 资源规划法 (Forest and Rangeland Renewable Resources Planning Act) ,1

9、968 年的原始风 景河流法 (Wild and Scenic River Act) ,1964 年的自然保护区法 (Wilderness Act) , 1973 年的濒危物种法 (Endangered Species Act) ,1977 年的露天采矿控制和复原法 (Surface Mining Control and Reclamation Act)等。 而 1969 年出台的国家环境政策法 (Nation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则是美国环境立法 史上的划时代创举,它作为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在国际上产生了较大的良好影 响。 其不仅标志着美国环境保护全面统

10、一立法的完成,同时也赋予环境保护以新的观念, 即由治理为主转变为预防为主,并向改善环境方向发展;此外它还首次推出了环境影响评 价(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制度。为此,其被美国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称为是 “保护环境的国家基本章程”。 它的颁布在美国国内引起了巨大的连锁效应,有力地推动了 美国各州的类似立法,而其创造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亦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所借鉴和效仿, 从而推进了环境保护的进程。 与其环境法发展相适应的还有美国宪法、行政法、传统普通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在 环境危机的压力下,美国传统普通法作了相应的调整,使传统侵权法中各项主要诉因如妨 害、侵犯、过

11、失、严格责任、先占原则、河岸所有权原则都朝着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方向发 展,从而对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更及时和更充分的法律保护;美国行政法亦有相应的变 化,其主要表现为主权豁免原则的弱化、司法审查的强化和传统行政法的起诉权、穷尽行 政救济、首先管辖权和案件成熟原则的发展,这些新发展在进一步保护公众的环境利益的 同时对行政机关的不利于环境的行政行为予以扼制;而美国宪法也作了相应的拓展,其主 要表现为州宪法对作为公权的环境权的有限承认和对作为私权的环境权的政策宣告,以及 联邦宪法有关条款在环境诉讼的适用。而正是上述传统普通法、行政法、宪法等部门法在 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美国环境法的重要组成

12、部分,而且为美国环境法的有 效运作提供了适宜的基础和条件。 三、联邦德国环境法的发展 联邦德国的环境立法历史可追溯到 1869 年的帝国营业法 (Gewerbeordnung fur das Deutsch Reich) ,由于该法规定,营业的情况或性质,对邻地或一般公众足以发生损害 (Nachtei) 、危险(Gefahr)或妨害(Belastigung)者,应经事前许可(Genehmigung) , 因此被认为具有事前控制或预防环境问题发生的功能。 其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主要有:1957 年制定的联邦水利法 (Gesetz zur Ordnung des Wasserhaushalts)

13、 ,后经 1964 年、1967 年、1976 年等多次修订;1960 年制定的联邦河川 净化法 (Gesetz zur Reinhaltung der Bundeswasserstrassen ) ;1961 年制定的合成洗剂法 (Gesetz uber Detergentien in Waschund Reinigungsmitteln)等法律、法规。 其在空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主要有:1959 年通过对营业法的修正,更名为空气污染控 制法 (Luftreinhaltsgestz) ,1965 年颁布的空气净化措施法 (Gesetz uber Vorsorgemassnahmen zur

14、Luftreinhaltung)等法律、法规。 其在噪声污染控制方面的立法主要有:1965 年发布的建筑噪声控制法 (Gesetz zum Schutz gegen Baularm) ,1971 年发布的飞机噪声控制法 (Gesetz zum Schutz gegen Fluglarm)等法律、法规。 此外,其在环境保护方面较为主要的立法还有:1972 年制定的联邦废弃物处理法 (Gesetz uber die Beseitigung von Abfallen) ,1974 年制定的联邦环境厅设置法 (Gesetz uber die Errichtung eines Umweltbundesa

15、mtes) ,1976 年制定的联邦自然保护法 (Gesetz uber Naturschutz und Landschaftspflege)等法律、法规。 而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性立法则为 1974 年制定的联邦公害防治法 (Gesetz zum Schutz vor schalichen Umwelteinvirkungen durch Luftverunreinigung, Gerausch, Erschutterungen und ahnliche Vorgange) 。 该法在性质上可视为营业法的改进和加强,但因该法的立法精神 至少在抽象意识上业已强调公害的控制和环境的保护,为此其

16、深具划时代意义。该法的颁 布施行不仅使联邦德国环境法制臻于完备,而且还引起西德基本法的修正,从而使环境权 的基本权利概念得以建立。 与此同时,为了全面对付环境危机,联邦德国除了上述作为根 本大法的基本法作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反应以外,其他各部门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比 如其民法就规定了公害的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等即是,从而使其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范围 逐渐扩大到各个领域,环境立法体系更加完备、具体。 四、日本环境法的发展 日本环境法的发展是与其现代化的推进互为表里的。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畸形发展, 致使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屡屡发生,从而被称为“公害大国”。在日趋严重的环境危机的压 力下,日本环境法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其环境立法体系之完备,内容之具体,法律、 法规编纂、出版之及时,居于世界之冠。 众所周知,在日本,环境法原先称为公害法,其公害基本法为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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