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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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4 页食品流通许可程序食品流通许可程序一、一、 自己总结自己总结1、食品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材料;2、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3、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4、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5、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6、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二、二、 具体法律

2、规定具体法律规定【法规标题】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44 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9.07.30 【实施日期】2009.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类别】 食品卫生 【文件代码】120098 第二条第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第 2 页 共 14 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

3、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六条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

4、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第 3 页 共 14 页(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文本;(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流

6、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第 4 页 共 14 页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

7、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

8、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审查与批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第 5 页 共 14 页进行现场核

9、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

10、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章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及注销许可的变更及注销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第 6 页

11、共 14 页(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 3 年。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

12、流通许可证的;(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第 7 页 共 14 页(四)因不可抗力导致

13、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第五章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许可证的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

14、律效力。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 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第 8 页 共 14 页一位计算机校验码。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编号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15、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法规标题】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食字2009154 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9.08.10 【实施日期】2009.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类别】 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文件代码】120473 一、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

16、施条例,总局制定下发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作出了相关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和管理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第 9 页 共 14 页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合法凭证。食品流通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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