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改革与建设管理办法修改稿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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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高教学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规范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包括:(1)人才培养模式研究;(2)精品课程、重点课程、双语课程建设;(3)实践性环节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4)现代教育技术、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建设;(5)教学团队建设;(6)重点专业建设;(7)教材建设七个方面立项。上海市教改项目的立项工作按上级文件精神,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申报与建设。一般在校级课题中筛选和选送。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为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归口

2、管理部门:1.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各系部提出的改革和建设项目,应填写教学改革与建设立题申请书一式三份,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经学校组织评审批准签订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合同书后再确定为校级课题。 2.负责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统筹安排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设置、提出预算;(二)提出立项方案,组织项目评审,汇总审核用款计划;(三)督促、指导项目开展,组织项目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四)组织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第四条 承担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系部,必须负责本单位教学改革与建设的项目申报并进行必要的审核、初评、督促、支持项目实施并进行相应的检查、宣传

3、推广。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五条 依据项目立项级别,教务处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本校实际制定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第六条 教改项目以系部为单位组织申报,系部进行必要的审核、初评、排名、2填写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立项申请书并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第七条 教改立项的选题必须思路清楚,方向明确,符合我校的总体办学定位和教改要求,与当前教改发展趋势一致,并有一定的前瞻性,有利于我校培养计划的完善及实施。第八条 教改立项必须坚持研究、改革建设和实践相结合的方针,边研究、边改革、边实践、边建,重在改革与实践。立项项目一般要求目标明确,进度合理,成果具体可测、有实际效果。第九条 立项

4、内容规划要符合中侨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应从专业建设为龙头,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按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设计,注重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突出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使之适应新世纪对人才的要求。 第十条 教务处对申报项目审核后,组织评审,确定校级项目立项建议:上海市级及以上项目申报推荐名单,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校重点建设专业的立项名单须经学校教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确定。项目建设与监控第十一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须参加项目实际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内容,配合项目检查,及时主动提交

5、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报告。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宣传、展示、推广项目建设成果。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改革与建设实行项目管理(一)学校设立教改项目专家委员会,负责全校教改项目的咨询、参谋和评审工作,对研究与实践结束的项目进行验收、鉴定等。 (二)校级教改立项每年下半年进行,学校下发立项通知后,由各系部统一组织申报,并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 (三)教务处组织教改项目专家委员会和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遴选(必要时对立项申请提出修改意见),报校主管领导批准。 (四)各系获准立项的项目由主管教学的系部主任负责管理,具体为研究进展、研究质量、经费使用等。 (五)教务处负责对各项目组的

6、工作情况按系部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组织3工作得力,项目研究成果显著的系部要予以奖励;对有 1/4 以上教改项目进展迟缓、无明显起色的系部,暂停其下一年教改立项资格,并限期改进。 (六)各项目的期限依题目而定,一般 13 年,在建期间,教务处负责组织各项目组成果交流报告会,以促进交流及全校教学改革的整体进程。 (七)教改项目完成后,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第十三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一)上海市级及以上项目的检查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教务处可以组织校内检查、交流。(二)教务处负责组织校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检查,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中期检

7、查表 ,由所在系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校重点建设专业、校重点课程项目还须进行必要的汇报交流。教务处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后续经费的划拨,如果进展没有达到预期要求,教务处可以暂缓划拨经费并进行必要的督促改进。第十四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变更。(一)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1)变更项目负责人;(2)改变项目名称;(3)项目内容、成果有重大调整;(4)变更项目主持单位;(5)其他重要事项,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或部门教学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实施。(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病、出国半年以上,原则上须指定临时负责人,书面报告系部并转交教务处;项目负责人

8、调离学校,须变更负责人。(三)上海市级及以上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有关变更须经教务处同意、学校盖章后再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四)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导致原定目标不能实现者,一经查实,将终止该项目,对项目负责人或所在系部在项目申报方面予以限制。第十五条 为确保重大教学建设项目的成效,提高系部和教师教学建设的积极性,学校制订相应的政策保证:(一)获准立项的项目经费从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经费中专项列支,经费数额按年度公布;(二)对成果优秀的项目,学校组织评奖与奖励;对工作突出,成果显著的课题学校负责向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推荐立项,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教学4成果奖评奖;对在教学改革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

9、,优先推荐享受学校设立的各类奖教金。(三)参与教改项目的教师在校内评先、评定职称等诸方面与参与同级别科研项目教师同等对待。发表的教改论文、获得的教学成果奖与同级别科研论文、科研奖励等同。 项目结题与验收第十六条 校级项目建设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对照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主动准备、提交项目结题或验收(绩效评价)材料,系部、审核签章后交教务处。上海市级及以上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评价)要求根据相应要求进行。第十七条 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可以直接提交以下材料及其电子版结题: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验收鉴定表 、项目总结报告(5000 字以上) 、建设内容和成果附件,经教务处聘请鉴定专家鉴定,确认

10、完成建设内容、达到预期目标即可结题。参加鉴定的专家须是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教育管理专家,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第十八条 到期(建设期满或经教务处批准最多一年的延长期满)仍不能结题或验收的项目,由学校正式发文予以中止;被中止项目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同类项目。项目完成不好的系部,下一轮立项中减少该系部的立项比例。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十九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依法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充分发挥本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和教学条件。第二十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年度预算由教务处提出,财务处根据需要和年度学校财力,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立项的教学建设项目经费,专

11、款专用,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所在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第二十一条 立项项目的经费单独列项专款专用,财务处设立项目经费卡进行日常管理经费使用,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预算情5况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二十二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专家委员会结合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经检查不能按照项目要求开展工作、将本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财务处、教务处有权终止经费使用,有权缓拨、停拨甚至追回项目经费,必要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财政拨款的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

12、结合预算情况负责编报用款计划,教务处负责汇总并进行合理性审查,财务处负责向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申报,并根据批复情况设立项目经费本。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使用经费,不得随意变动。因故(如项目负责人出国、调动等)中止或由教务处发文中止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同时终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由我校教师主持的上海市级及以上的教学改革项目,学校根据立项部门的要求给予项目经费的配套资助;配套资助原则上于财政拨入的项目经费基本使用完毕时拨付。第二十五条 校级重点建设专业、重点课程、教改重点项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教学方法改革专项项目经费分立项、中期检查、验收三次拨付,具体比例分别为 70%、20%、10

13、%。校级重点教材分立项、验收两次拨付,具体比例分别为 60%、40%,凭出版合同可以预拨第二笔经费。项目劳务费在鉴定或评审通过后才可提取。上述各类项目,结合中期检查、验收情况确定后续经费划拨。进展顺利,成果明显,继续拨发后续资助经费;进展缓慢、问题较多者,缓发后续资助经费,待整改后有明显起色时再继续拨发后续资助经费;项目停滞不前、问题较大者,给予警告直至中止项目。上海市级及以上各类来源的项目经费根据经费到款情况直接立项划拨。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1、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为项目研究参加调研、学术交流的差旅费和交通费。2、资料、印刷、版面费:包括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必要发生的书

14、刊、资料、复印、印刷的费用和发表论文、出版教材的费用。 3、会议费: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结题会等支出,组织会议必须按按政府采购要求进行。64、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5、设备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建设、示范等必须的软件购置、小型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费用。专业建设项目一般在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 40%内开支;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网络教育资源建设(教学软件)和教学改革项目一般在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 30%内开支。购置软件、仪器设备需按政府采购要求执行,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6、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厅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在预算及用款计划批复中有劳务费指标的,可

15、以适当列支劳务费(按不超过实际下拨经费 20%列支) 。其它各类教学建设项目经费、学校划拨的教学改革项目配套经费和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的专项经费等均不得开支劳务费。7、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在预算及用款计划批复中有专家咨询费指标的,可以支付专家咨询费用。劳务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项目组成员可以提取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15作为劳务费。项目劳务费在鉴定或评审通过才可提取。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附件一: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立项申请书附件二: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合同书附件三: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中期检查表附件四: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五: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验收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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