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患者紧急救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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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 届 CEM 论文报告会论文论患者紧急救治权的保障论患者紧急救治权的保障学生姓名 李俊芳 学 号 6051209333 所属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13-3 指导教师 徐 勇 日 期 2009 年 3 月 28 日 塔里木大学 CEM 论文报告目录目录1. 紧急救治权的阐释-1 1.1 紧急救治权的含义-1 1.2 紧急救治权的法律依据-1 1.3 紧急救治权的特征-2 2.患者紧急救治权实现的主要障碍-2 2.1 紧急救治权与医疗欠费的矛盾-2 2.2 紧急救治权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3 2.3 医院救死扶伤观念的弱化-3 2.4 紧急救治权法律保障尚不够完善-3

2、 3.建立紧急救治权保障机制的对策-4 3.1 建立紧急救治欠费补偿基金-4 3.2 明确紧急救治权与知情同意权的序位-4 3.3 转变价值观、人生观-5 3.4 完善法律制度,修补法律漏洞-5 结论-5 致谢-5 参考文献-5塔里木大学 CEM 论文报告论患者紧急救治权的保障论患者紧急救治权的保障李俊芳(经济与管理学院 法学 13-3 ) 摘要 紧急救治权是我国卫生法规定的公民在患病危急时,有得到医师紧急抢救的权利。但当前该项权利的实现屡次出现医院“见死不救” 、救治后医疗费用纠纷等问题。因此,如何建立一个高效率的紧急救治服务机制,使患者紧急救治权得以保障,是中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紧急

3、救治权保障机制的对策有很多,但一定要“着眼一盘棋” ,不是单靠建立紧急救治欠费补偿基金就可以实现患者紧急救治权的保障,明确紧急救治权与知情同意权的序位,对保障患者紧急救治权也至关重要,完备的制度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核心标准,制度先行,不仅是现实需要,更是发展的根本,所以我们需要的是完善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在法律义务还是在法律责任方面,法律制度都应予以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关键词 紧急救治权 医疗欠费 知情同意权 保障机制1. 紧急救治权的阐释1.1 紧急救治权的含义 什么是紧急救治权?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其一,紧急救治权是指公民在患病急危时, 有得到紧急救治的权利,属于公民享有的医疗权的重

4、要内容之一。其二,紧急救治权是指在紧急 情况下患者本人无法行使治疗决定权,患者亲属也无法行使治疗决定权时,医师为了抢救危重患 者而实施救治的权利,医师的紧急救治不能对抗患者及其亲属的医疗决定权,是对患者及其亲属 的医疗决定权的补充,是对患者生命的关怀。比较上述两种对紧急救治权的界定可以看出两者存 在重大区别:前者认为紧急救治权是患者的权利,后者认为紧急救治权是医师的权利。我们知道, 如果将医师实施医疗救治作为医师的一种权利,则医师不行使医疗救治权也无需承担责任,患者 的生命健康就会失去有效的法律保障。被奉为医德经典的希波克拉底誓词要求医师“尽一切之努 力,处处为患者利益着想,解除患者的病痛与危

5、害” ,显然实施医疗救治是医德对医师的义务的要 求。因此,紧急救治权应当是患者的权利,医师的义务。 1.2 紧急救治权的法律依据 对于紧急救治权的规定,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文,所以是法律肯定的。危重病人的病情特 点要求医师必须迅速实施治疗,否则就会造成病人生命健康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在法律上规定 患者的紧急救治权是对人的生命健康价值至上的肯定,是非常必要的。1994 年国务院颁布的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31 条,首次以医疗机构法定义务的形式规定了紧急救治权。1998 年全国人 大常委会通过的执业医师法第 24 条以国家最高立法的形式再次肯定了紧急救治权,并使它的 保障更加具体。2002 年国务

6、院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33 条明确肯定了医师履行法定的 紧急救治义务造成的不良后果的责任豁免,是紧急救治权内容更加完善,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患者 的生命健康权。 谈到紧急救治权,我们理所当然的应该从它的种概念基本医疗保健权进行探讨。在人权法 上能够涵盖“基本医疗保健权”之意的术语非常多,如健康权、健康保障权等,但有关健康权的 核心内容却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一般来说, “基本医疗保健权”主要是指任何公民都应当享有 预防性健康保健权,以及在遭受疾病的情况下,如果依靠自己的努力无法获得最基本的医疗护理 的情况下,有要求国家直接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护理的权利。基本医疗保健权与免于饥饿的权利、 住房权一

7、样,属于公民个人生存权的重要内容。基本医疗保健权属于受益权的范围,对应的是国 家的积极义务。然而,国家应负有哪些积极义务,目前虽有争议,但至少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塔里木大学 CEM 论文报告一是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共卫生、防疫、初级医疗保健等人类生存之基本需要,使人们都能 够达到一定的健康水准,使人们能够获得最基本的医疗照顾。二是对于需要急救的病人在无钱医 治的情况下,国家有义务给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方面的救助。基本医疗保健权是人人都应享有 的权利,所以紧急救治权当然也是人人都应享有的权利。 1.3 紧急救治权的特征 紧急救治权是存在于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它具有下列特征: 条件紧迫性

8、。紧急救治权虽然是法律规定的患者权利,但患者享有该权利是有特定条件的, 即只在病情危急,严重威胁生命时患者才享有,可以看到,无论是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31 条还是执业医师法第 24 条对紧急救治权的规定都明确肯定了患者享有紧急救治权的条件 是病情“危重” 、 “急危” ,具有紧迫性。如何确定“危重” 、 “急危”则应该由医师依照医学标准判 定。 优先性。紧急救治权是法律规定的抽象的患者权利,实际存在于特定的医疗服务合同中,表 现为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的一项合同权利。紧急救治权的实现依赖于医师紧急救治义务的履行, 但是,要是不能以患者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为理由,如没有交付救治押金,对不履行紧急救

9、治义 务进行抗辩。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31 条、 执业医师法第 24 条都肯定了患者紧急救治 权优先于医疗服务合同中的任何合同权利,医师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没有任何抗辩理由。 免责性。法律规定患者紧急救治权的目的是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但实现患者紧急救治 权的医师的紧急救治的行为很可能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甚至恶果。衡量人的生命健康权与医师 紧急救治的行为可能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显然应容忍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在基本符合紧急医 疗规范的情况下,医师是出于对患者的利益考虑而湿湿的医学措施,即使紧急救治行为存在明显 的缺陷,对紧急救治造成患者的不良后果不承担责任。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33 条明确

10、规 定了医师进行紧急救治造成垂危患者不良后果不是医疗事故,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性。紧急救治权是一项被法律明确规定了的权利,所以,即使在具体的医师和患者之间 的医疗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紧急救治权,患者也应该依法享有该权利,同样,医师也不能以没有 约定而不履行立即抢救的义务。 2.患者紧急救治权实现的主要障碍2.1 紧急救治权与医疗欠费的矛盾 医疗欠费,指患者享受医疗服务后,不能支付医疗费用,从而是医院收入不能实现的行为。 如今稍微大点的手术都超过 5 万,更别说关系生死的手术。医疗欠费是近年来医院普遍存在的问 题,2004 年学者祁建伟等对浙江省 15 家不同等级医院的医疗欠费情况调查表明,这些

11、医院都存 在不同数额的患者欠费。医疗欠费不仅普遍存在,而且欠费金额有增加的趋势。学者曾艳彩对某 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 2002 年至 2006 年医疗欠费的调查以及周毅等对广州番禺某二甲医院 2002 年 至 2005 年医疗欠费调查,都表明医疗欠费明显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由于政府对医院的财政投入在 医疗费用补偿中所占比例很低,大多不超过 10%,因此医院几乎成了自负盈亏的单位。或许是因 为近年来医院“见死不救”之事时有发生,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不得不反复重申“先救治后缴费” 的原则,如卫生部 2009 年 6 月 10 日下发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再次明确急诊科对 危重急诊科患者应“先及

12、时救治,后补交费用” ,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但据我们所了解,医院 内部实行欠费责任制和科室负责制,使欠费与科室的经济利益挂钩,与医师的晋职晋级挂钩,该 措施在医院管理实践中基本被采用,因此,在医疗中“先交费后治疗”便成了医师的当然选择, 这就是冲突之所在。对于“先抢救后交费”原则,据医生专业网站“丁香园”对 1341 名医生的调塔里木大学 CEM 论文报告查表明: “丁香园”对1341名医生的调查情况统计图观望态度 支持态度 反对态度可以说,医师职业群体抵制紧急救治权的根本原因在于紧急救治权与医疗欠费之间的矛盾。 2.2 紧急救治权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 知情同意权是在医疗活动中,患方被告知医疗情报的情况下对医务人员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 决定取舍的权利。该项权利在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33 条、 执业医师法第 26 条、 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11 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紧急救治权要求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应当立即抢救” ,医师“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知情同意权要求“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医疗机 构“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 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它特殊 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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