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军军官学校95学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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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頁,共 22 頁 共空軍軍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 9595 學年度學年度 飛行常備軍官班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簡章招生簡章 壹、招生對象:凡中華民國國民、體格健全、思想純正,志願服 役軍旅,符合報考資格之未役、未婚男性社會青 年。 貳、班次簡介: 一、目的: 為廣拓飛行軍官來源,藉由社會豐沛資源遴選 質優大學畢業青年,招考符合空勤體位且有志 軍旅生涯青年施予 2 年飛行基礎教育,以滿足 空軍建軍備戰需求。 二、修業期限及課程: (一)修業期限:共計 2 年(104 週)。 (二)課程內容包含:教育準備、入伍教育、軍事 學科、基本航空理論、飛行前置訓練等課程 三、待遇及經管:學生於修業期滿,成績

2、及格,授 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以少尉 任官;其待遇及未來經管均比照空軍軍官學校 (以下簡稱官校)正期學生班畢業之飛行軍官 (待遇請參考國防部相關網站, http:/www.rdrc. gov.tw)。 參、報考資格: 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獨立學 院畢業未役且未婚男性社會青年。 二、限制條件: 考生不符下列任一條件且經查證屬實,於報名 後至考試前,取消其考試資格;於錄取後,取第 2 頁,共 22 頁 共消其錄取資格;於入學後,予以開除學籍;畢 業後始發現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依法究辦。(一)年齡:21 至 26 足歲,自民國 69 年 1 月 1 日 以後至 73

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未婚男性。 (二)未曾於國軍飛行訓練單位接受飛行訓練者。 (三)待役考生須先自行辦理延遲徵集入營(未辦 理者,於徵召入伍後,雖獲本班次錄取亦不 得辦理報到)。 (四)僑生須取得內政部戶政司國籍行政科核發之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後方得報考。 (五)曾受刑之宣告、感訓處分、保安處分或保護 處分者(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及在校期 間因品德言行方面有重大不良紀錄(如偷竊、 聚眾滋事、飆車等情事),或經軍事院校開 除學籍 3 年內者,均不得報考。 (六)依軍事教育條例第 5 條授權訂定之軍 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8 之 3 條規定:

4、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台 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香港、澳門地 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須在台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 (七)同時具外國國籍者可先參加考(甄)選,惟經 錄取後應於入學前依國籍法第 20 條放棄外國 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辦理報到入 學。未放棄外國國籍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八)報考人員均須未婚;具有一切撫養子女之法 定義務者,不得報考。第 3 頁,共 22 頁 共(九)所持畢業證書若為國外大學學歷者,應自行 檢附下列資料(或其它相關證明文件)送試 務組驗證合格者,始可報考: 、駐外單位或教育部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 本乙份。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

5、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 紀錄。 三、計畫招生員額:44 員(含海軍代訓生 14 員), 視第一次招生情況需求辦理第二次招生員額 (招生員額於 95 年 5 月 24 日公布於空軍軍官 學校網站 http:/www.cafa.edu.tw)。 肆、體檢方式: 一、體格標準: (一)身高:160 至 190 公分。 (二)體重:體格指標值依甲等體位標準, 範圍在 19 至 28。 註:體格指標值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 身高(公尺)平方。 (三)視力:兩眼裸視各在 0.8(含)以上,曾經 實施角膜外科矯正(RK、ALK、PRK、LASIK 及角膜塑型片)者,就軍事航空醫學專業立 場,因仍存有飛安顧慮

6、,故不受理報考。 (四)顏面傷殘、青蛙腿、扁平足、斷指者,如因 程度經軍醫部門鑑定不符國軍航空醫務教 範航醫教範規定,不受理報考。凡身體任 何部分有刺青(紋身)者一律不合格,不受 理報考。 (五)須符合第類空勤體格標準。第 4 頁,共 22 頁 共(六)其他各項檢查標準依空軍軍官學校 95 學年 度飛行常備軍官班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辦 理,如附錄 1。 二、體格初檢:體檢採預約制,請先行至國 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登錄(網址: http:www.rdrc.gov.tw) (一)體檢日期:95 年 1 月 2 日至 95 年 5 月 22 日、第一次招生體檢截止日期:95 年 4 月 14 日、

7、第二次招生體檢截止日期:95 年 5 月 22 日 (二)體檢地點:依本班招生委員會指定之醫院及 時間辦理,體檢醫院及時間詳如附錄 2。 (三)體檢項目:一般理學檢查、血液常規、血液 生化、胸部光、靜態心電圖、尿液、精神 官能、地中海型貧血、性病、愛滋病篩檢及 空勤視力箱檢查等。 (四)注意事項: 、辦理體檢請備妥本人最近 3 個月內 2 吋脫 帽半身正面數位相片(須見兩耳光面照; 以彩色列印、影印或生活照概不受理)檔 案或 2 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 1 式 3 張及國 民身分證,並先行登錄國軍人才招募中心 網站(http:/www.rdrc.gov.tw)辦理預 約後,至指定之各地區國軍醫院或

8、民間公 立醫院辦理。 、體格初檢費用由考生負擔,統一收費標準 為新台幣 1200 元整。 、考生於體檢(視力)時不得配帶隱形眼鏡, 亦不可使用外力或器具改變角膜屈度(如 硬式隠形眼鏡)。第 5 頁,共 22 頁 共、考生若於上午受檢,請於前 1 日 2300 時後 勿再進食;如於下午受檢,請於當日 0600 時後勿再進食;體檢結果將按各醫院所訂 時間發還(約 10 個工作天)。 、考生應妥為保存體檢表正本 1 份,於入學 報到時繳交查驗。 、考生僅得擇一體檢醫院辦理體檢,重覆體 檢之考生,應於擇一保留,否則由本招生 委員會代為選擇,考生及法定代理人不得 有任何異議。 、考生所繳之相片(背面書寫

9、姓名及身分證 字號)或數位相片檔案,應為最近 3 個月 內所拍攝並符合照相公會所訂定 2 吋證照 相片(不得佩帶深色鏡片眼鏡且不得使用 合成相片)及數位相片檔規格(不得佩帶 深色鏡片眼鏡及使用合成影像或使用低於 一百萬像素之數位相機所拍攝之數位相片) 。 (1)2 吋證照相片規格:應為光面、脫帽、五 官清晰正面半身之黑白或淺色背景之彩色 照片。 (2)數位相片檔案規格:檔案應為灰階黑白影 像檔或高彩之彩色影像檔,影像中人像部 分由頭頂至下顎之高度應介於 2.5 公分至 3 公分之間,背景必須為白色或淺色,影 像解析度每英吋不得少於 300pixels,最 高不超過 500pixels,檔案名稱

10、以身分證 字號儲存於 JPG 格式(例:a123456789.)第 6 頁,共 22 頁 共三、體格複檢:資格審查合格且合於考試錄取標準 者。 (一)體檢日期:95 年 7 月 18 日至 24 日。 (二)複檢地點:國軍岡山醫院。 (三)體檢項目: 、角膜檢查:角膜地形圖儀及空勤視力箱。 、心臟功能檢查:運動心電圖、心臟超音波 、肺功能檢查。 、脊椎檢查:全脊椎光攝影。 、糖尿病篩檢:飯後 2 小時血糖、葡萄糖耐 受性試驗。 四、入學後,如因複檢不及格、身體狀況不能配合 正常操課或於完成飛行訓練前因體位變化而不 符空勤體格標準者,依規定辦理退學。 五、招生體格初檢及判定由各體檢指定醫院負責,

11、 複檢及判定由國軍岡山醫院負責,若複檢結果 尚須進一步確認時,得由國軍松山醫院負責核 判作業。 伍、報名程序: 一、報名日期: (一)第一次招生:95 年 4 月 21 日至 28 日。 (二)第二次招生:95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5 日。 二、報名方式:報考人員須於報名截止日前(郵戳為憑,逾期 不予受理)檢附以下資料,並以通信方式掛號 郵寄高雄縣岡山鎮介壽西路西首 1 號,空軍 飛行常備軍官班招生委員會收。 (一)經本簡章指定醫院證明符合一般性體檢及空 勤視力箱檢查合格之體檢表,有效期限第 7 頁,共 22 頁 共為本簡章註明體檢日期範圍內(報名截止日 前 6 個月有效)。 (二

12、)本人以正楷親筆填妥報名表(如附表 1)及個人資料表(如附表 2) (三)最近 3 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正面彩色照片乙 張(須與體檢表及報名表一致;以彩色列印、 影印或生活照概不受理),作為本校製發准 考證用。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乙份。 (五)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含家長【監護人】在內; 未與家長【監護人】同戶者,須檢附本人及 家長【監護人】之戶籍謄本影本各乙份) (六)畢業證書影本乙份(應屆畢業生須檢附校方 出示含年級別之在學證明正本乙份)。 (七)僑生或持國外大學學歷者應檢附之相關證明 文件。 三、注意事項: (一)報名資料填寫不完整或檢附資料不全者,一 律視為資格不符,若及時發現可於報日

13、截止 日前(郵戳為憑)辦理補正,逾期不受理。 (二)若發覺身分證明與學歷證件所載姓名、年齡 不符者,不受理報名。 (三)考生所繳各項資料,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俾便存檔備查。 (四)考生所提各項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 冒或借用者,一律取消報名資格;若經錄取 後發現上述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若入學 後發現上述情形者,則予以開除學籍;畢業第 8 頁,共 22 頁 共後始發現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依法究辦。四、考生如遺失准考證,可備妥查驗證件(如身分 證、駕照、學生證等),於考試前一日親至本 校教務處申請補發。 陸、考試及成績核計: 一、考試日期: (一)第一次招生:95 年 5 月 23 日

14、。 (二)第二次招生:95 年 6 月 23 日。 二、考試地點:空軍軍官學校。 三、考試項目:智力測驗、英文及口試。 (一)智力測驗: 、閱讀指導 20 分鐘、收發題本 10 分鐘、測 驗 50 分鐘,共計 80 分鐘。 、曾參與當年度預官考選人員,如已具 100 分以上成績者,檢附證明可免試。 (二)英文:考試時間 50 分鐘,由本校通識中心 (外文組)以高中(職)綜合程度出題。 (三)口試:每人 5 至 8 分鐘。 四、成績核計: (一)智力測驗:100 分以上。 (二)口試:60 分以上。 (三)英文:及格成績依考生整體能力另訂(如英 文成績同分,則以智力測驗成績較高者優先 錄取,若智

15、力測驗成績再同分,則以口試成 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四)智力測驗、口試成績合格者,依英文成績由 空軍司令部核定正(備)取生,並於入校後 實施空勤體位複檢。第 9 頁,共 22 頁 共柒、放榜(榜單公布日期): 一、第一次招生: (一)95 年 5 月 9 日寄發准考證或審查不合格原因 (二)95 年 6 月 8 日寄發錄取(含備取)或未錄取 通知。 二、第二次招生: (一)95 年 6 月 13 日寄發准考證或審查不合格原 因。 (二)95 年 7 月 7 日寄發錄取(含備取)或未錄取 通知。 三、資格審查及錄取資訊可自本校網站 http:/www.cafa.edu.tw 查詢。 捌、報到:

16、 一、報到日期: 95 年 7 月 16 日。 二、錄取人員於入學報到時須攜帶畢業證書正本查 驗,並填具就學服役志願書(附表 3)始 完成報到手續。 玖、服役及一般規定: 一、服役: (一)未完成高級飛行訓練遭退訓或因故開除者 (含入伍訓練成績不合格者),送戶籍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徵集,依法徵 服常備兵役,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 依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 理辦法折抵役期。 (二)結業後以少尉任官,並自任官之日起,服常 備軍官役最少年限 14 年。 二、一般規定: (一)成績複查依附錄 3 所定書表格式填具申請。第 10 頁,共 22 頁 共(二)停訓賠償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 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辦理。 (三)受訓期間因品德、學業、技術、體格等因素 停訓者及畢業任官後因不適服現役,致退伍 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現役最少年限者,將依 招生簡章及國防部頒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 規則、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 服役處理辦法及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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