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止犯的若干问题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46035911 上传时间:2018-06-2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议中止犯的若干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浅议中止犯的若干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浅议中止犯的若干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浅议中止犯的若干问题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浅议中止犯的若干问题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议中止犯的若干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议中止犯的若干问题(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浅议中止犯的若干问题浅议中止犯的若干问题摘要:我国刑法第 24 条第 1 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第 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们大致可以得出中止犯的概念、特征等信息。而本文就将对中止犯的若干问题加以探讨。关键词:中止犯 犯罪中止 特征本文将就中止犯的若干问题加以探讨,主要涉及中止犯的概念、特征问题。一、中止犯的概念我国刑法学者,根据刑法第 24 条的规定,并基于各自对中止犯特征和属性的不同认识,对中止犯或犯罪中止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可概括为三种:

2、一是界定为行为或行为状态,分别表述为:“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 ”二是界定为行为人:“所谓中止犯,是指在犯罪预备或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彻底放弃本次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人。 ”三是界定为犯罪状态或犯罪停止形态。马克昌教授曾指出:“所谓中止犯,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其犯罪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 ”此说为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高铭暄教授也曾指出:“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

3、自己的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犯罪中止不应笼统地作为犯罪对待,只有在行为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时,才能按他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犯罪中止本身不是犯罪,而犯罪中止前的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 ”笔者不能赞同此种观点,因为这种观点与我国刑法理论是相矛盾的。笔者认为, “中止犯”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犯罪的中止形态(如刑法第 24 条第 1 款中的“犯罪中止” ) ;二是指中止犯罪的行为人,即中止者(如刑法第 24 条第 2 款中的“中止犯”) 。因此,本文中使用的中止犯概念既包含了犯罪的中止形态,又包括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人,并且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意义。如果

4、在第一种意义上界定中止犯,中止犯的概念应表述为: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法定结果发生而形成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如果在第二种意义上界定中止犯,中止犯的概念应表述为: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法定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二、中止犯的特征中止犯的特征问题,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又被称为中止犯的成立条件问题或中止犯的构成要件问题。德、日刑法理论的通说将中止犯的特征概括为:第一,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第二,必须基于自己的意志即任意性;第三,必须有中止行为;第四,必须没有发生侵害结果即没有既遂。而我国学者对中止犯特征的概括分歧较大,主要集中在三特征说

5、、四特征说以及区别对待说之争,以下笔者仅介绍各学说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一)三特征说马克昌教授认为,中止犯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时间性条件。作为一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从犯罪预备到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整个过程中。 (2)自动性条件。所谓中止犯罪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确保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3)有效性条件.所谓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犯罪人彻底抛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齐文远教授也认为,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即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二)四特征说张明楷教授在其

6、刑法学 (第四版)一书中提出,中止犯有以下四个特征:(1)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那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侵害结果) 。(三)区别对待说区别对待说认为,中止犯有两种不同类型即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普通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特殊中止) ,其特征因类型

7、不同而有所区别。(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第一,时间性,即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这一“犯罪过程” ,一般认为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第二,自动性,即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第三,彻底性,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与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相比,除在彻底性这一特征上相同外,其成立的条件具有以下特殊性:第一,时间性。这种犯罪中止只能发生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第二,自动性。这种中止的自动性表现为行为人不可能再通过单纯消极的停止方式来进行,即仅仅以消极停止的方式是不够的

8、,还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第三,有效性。即行为人不仅要通过积极的行动来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且这种行动还必须具有有效性,即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从以上观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中止犯的一些特征上学者们是能够达成一致的。学者们主要争论的就是彻底性是否应该作为中止犯的特征而加以规定。笔者认为,彻底性作为判断中止犯成立的标准之一是完全可以的。因为,不管是就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说,还是就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来说,要求彻底性都是必须的。很显然,假如中止行为没有彻底性,我们很难承认行为人是出于自身的主观原因而放弃犯罪,同时对于虽然出于行为人自身的主观原因,但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的

9、能否认定为中止也很难解释。正如有些学者认为,如果不承认彻底性是中止犯的特征,则将不适当地扩大中止犯的成立范围,并有悖于中止犯的立法本意。但笔者仍然坚持三特征说,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中止的彻底性与其自动性是相铺相成的,是自动性的合理延伸与必要补充。之所以有些学者会将彻底性作为中止犯的特征,笔者认为,这是学者们并没有搞清楚彻底性与自动性之间的关系,从而要在自动性之后再加上一个彻底性。然而,从实际效用来看,完全没有必要。因此,笔者还是赞同三特征说。综上所述,中止犯作为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还是存在着许多有争议的问题,这不仅涉及到中止犯本身,也可能涉及到刑法理论的根基。因此,我们只有在了解

10、了中止犯的基本概念、特征之后,才能真正的对中止犯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参考文献:1杨春洗, 刑法总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189页。2林准, 中国刑法教程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117页。3马克昌, 犯罪通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263264 页。4高铭暄, 刑法学原理 (第二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 330 页。5马荣春, 刑法诸问题的新界说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33 页。6程红, 中止犯基本问题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 14 页。7马克昌, 犯罪通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464475 页。8齐文远, 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58 页。9张明楷, 刑法学 (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第339 页。10刘宪权, 刑法学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208209 页。11张平, 中止犯论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0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