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法律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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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x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法律知识培训 基本金融法律制度 人民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范银行本身 信贷法律制度(基本民 事法律制度、合同法律 制度、物权及担保法律 制度、公司法律制度) 存款、结算法律制度( 柜面业务)银行与客户 监管法规、政策、指引对银行合规审慎经营监 督信贷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 担保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部分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含义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

2、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我们将民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则通常称为民事主体。(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财产为内容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经济 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人力所能支配;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1)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依赖、从属、领导等关系;比如,各级国家机关进行政府采购时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 法规定,是民事主体;而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进行征用等行 为,就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行为,不受民法规范的调整。(2)意思表示自

3、由即意思自治,指不存在任何主体将自己意志强加给 对方的情形;(3)内容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特点基于财产利益和意志自治;(4)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由谁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交换等 形成的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为内 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2、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1)主体地位平等这是民法的基本要求(2)内容的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如姓名权、肖像权;(3)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基于人身权利的特 有属性,人身关系亦具有专属性,不可任意转让、 放弃或被剥夺的特点。第二章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

4、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指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规范 始终的根本原则,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守 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 本行为准则。特点:根本性、统率性、抽象性不 具体规定某一项具体制度或规范,而是对本 质和规律运用抽象方式加以反映;非规范性 、强行性。二、民法基本原则则的功能:解释、指导、 补充法律的功能三、民法基本原则则的内容(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 方首要原则要求:资格、地位平等,且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二)意思自治原则(二)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

5、治,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法 定范围内广泛行为自由,依据自己意志变动民事法律关系最高 指导原则和其他制度构建的基础(三)公平原则(三)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在裁判 民事纠纷时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进行法律适用和司法原 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按照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观 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 纷(四)诚实信用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讲 诚信、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现代民 法的“帝王原则”,具有强大功能:确立行为规则功能; 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功能;衡平功能;解释功能(如 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时,法官可依据诚实信用

6、原 则来解释合同)(五)公序良俗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得违背 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和社会的 一般道德。(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 中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 益。例题 某甲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 他得知还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以后别墅 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 可以眺望海景房屋的某乙。某甲的行为违背了 下列哪一原则?( )A 自愿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一、

7、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事法 律规范调整而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关系。1、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以民事权利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二)特征:(二)特征:平等性、自治性(意思自治方面)、补偿性(即发生民事 责任后,多以补偿被损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方式来承担责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其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构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

8、加民事法律关系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特点:地位平等、意思自主、范围广泛、权利义 务一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如个体 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国家及外国人和外国 组织等。(二)民事法律客体(二)民事法律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有客观性(不以主 体意志为转移)、需求性(是能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 精神需要的)、法律性(须得到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 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 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必须履行的民事义务三、民事三、民事权权权权利、民事利、民事义务义务义务义务 与民事与民事责责

9、责责任任 (一)民事(一)民事权权权权利利1、民事权权利的概念:权利主体对自己或者要求他人实施 还是不实施一定权利的自由选择权 。2、民事权权利的分类类3 3、民事、民事权权权权利的保利的保护护护护当民事权利受侵害时,用民事权利 保护方法,确保其不受侵犯或使受到侵犯权利得到恢复的措施(二)(二)民事民事义务义务义务义务 1、概念:指义务主体为实现权 利方的权利和利益,在权 利的限定范围内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限制或约束。 2、类类型:基本义务义务 :指基于合同的约定而应由合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 ; 附随义务义务 :指基于诚信原则产生,可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前或 成立后的义务,如照顾、通知、协助等。(

10、三)(三)民事民事责责责责任任1 1、概念:、概念:指民事主体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而 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 2、特征、特征: : (1)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 事权益为前提; (2)既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 一种补偿责 任; (3)具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具有财产性:以财产为 主,非财产为辅 ; (5)具有补偿性:一方补偿另一方的损害为主 要目的。3 3、分、分类类类类:第四章第四章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一、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

11、平等(民法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的题中之义) 和不可转让原则(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只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转让或抛 弃,即使自愿,法律也不承认)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1)开始始于出生 出生时间的确定: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例外:例外:关于胎儿权利保护继承法28条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对于尚存母体的 胎儿,因其尚未出生而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 民事权利,但继承法为了保护胎儿利益,在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由其母亲监护保管;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

12、理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随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 为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2 2)终止)终止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心脏和呼吸均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死亡时间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依继承法意见2条,如不能确定死亡向后的,推定 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 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 亡。例外:例外: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司法解释确认自然人死亡后,其身体、姓名等人格利益 仍受到法律保护(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 宣告死亡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

13、踪人死亡,宣告死 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准只引起自然人民 事权利能力的相对终止。(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 己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成熟的心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能承 担自己行为的后果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按年龄不同和理 智是否健全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通过自己独立行为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条件:年满18周岁的成年非精神病人或年满十六周 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注意:注意:智力上要求智力健全,没有精神障碍。(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法律限

14、定的民 事行为的人年满10周岁而未满18(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成年人。其行为效力为有效有:纯获利益的行为、与其年龄或智 力相适应的行为相适应,主要通过其智力或精神状况是否 能理解其行为,且能预见行为的后果。(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行为取得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成年人。其行为效力为有效有:纯获利益的行为、处分小额零用 钱。(三)监护(三)监护 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 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1、监护人的设立(1)法定监护:即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由法律直接规定 。可以

15、由一人或多人担任。(2)指定监护:当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 有争议,由监护权力机关(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 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在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出监护人(3)委托监护: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为意定监护,但 必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2、监护人的职责3、监护的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由于主体的缺 失导致监护当然终止。(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应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4)监护人辞去监护;(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四)住所(四)住所1、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 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2、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即公民离 开住所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 的除外。3、根据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 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4、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另一地之前 ,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二、法人二、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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