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简易征收之旧固定资产的学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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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2 页增值税简易征收之旧固定资产的学习解读增值税简易征收之旧固定资产的学习解读【引用资料引用资料】海淀国税公告 2009 年第 4 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 号)和财税20099 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

2、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销售旧货(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1.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2.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

3、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第 4 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 5 栏。(六)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5 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整理日期】2009-01-07第 2 页 共 2 页【学习总结学习总结】1、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限于新购买的增值税,自己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销售,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采用的税率不同,一个是按照 4%,一个是按照3%,计算方法不同,就会导致缴纳的税款也不一致;3、 不同方式的销售,在填列相应的纳税申报表时也不一样,应注意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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