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目录___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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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目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目录(1 1) 1、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

2、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3)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

3、非法所得额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4、,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5、;”2、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扣缴营业执照法律依据:2(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

6、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 ”(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给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

8、,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 ”4、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扣缴、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

9、销营业执照。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

10、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5)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收非法所得的,处以万

11、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3(6)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

12、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5、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6、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13、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3)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14、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企业出资人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其30日内将抽逃出资返还企业。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的以上10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7、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法

15、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4得额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

16、,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8、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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