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2005(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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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编号:合 同年年 月月 日日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印制1合合 同同甲方: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甲、乙双方就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派遣员工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约定,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禁止性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下同)相抵触的,以新的规定为准。第二条第二条甲方应依法与派遣员工

2、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并作为甲方员工由甲方外派到乙方工作。第三条第三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另行约定管理费、派遣人员、聘用期限、聘用期间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中的具体内容如有变更,双方应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第四条第四条乙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务关系,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另行订立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等。但该约定不得违反中国政府的禁止性规定及本合同各条款,并应在 15 日内送甲方备案。第五条第五条乙方与派遣员工之间因购置不动产或其他商品贷款(含担保)等民事事宜,可

3、另行订立相关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甲方不承担派遣员工之连带责任。第六条第六条乙方与派遣员工之间因出国、培训、出资招用等需约定服务期限、费用赔偿等事宜,可事前订立服务期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甲方不承担派遣员工之连带责任。若此服务期协议成为劳动合同附件的,需事先与甲方协商。第七条第七条如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乙方则应遵照国家及上海市地方的相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协议,约定在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后给予派遣员工经济补偿,并将该协议在甲方处备案。第八条第八条本合同及其附件所涉及的管理费、派遣人员、聘用期限、聘用期间等具体内容有变更的,以最后乙方向甲

4、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此通知该补充协议作2为本合同附件,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第九条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不向第三者泄漏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宜。第二章第二章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第十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10.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10.2. 甲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敦促乙方依法聘用,并有权对其违法聘 用、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应乙方和派遣员工的要求,甲方可以对发生争议的乙方和派遣员工进行调解。10.3. 如乙方自行选定

5、的应聘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录用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录用 该应聘人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11.1. 乙方有权享受本合同项下甲方提供的服务。11.2. 乙方可自行与派遣员工协商确定工资、福利等,并将工资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甲乙双方 另有约定的,从约定。11.3. 乙方对首次聘用的派遣员工,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工作期限的不同依法可约定最长不超 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乙方公布的的用人标准或条件,乙方可以解聘。11.4. 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乙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派遣员工公开并在甲方 备案)的派遣员工,对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6、(重大损失的标准,应由乙方明确在乙方的规章制度中)的派遣员工,乙方可即时予以解聘清退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11.5. 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提出书面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12.1. 甲方应敦促被聘用的派遣员工自觉遵守中国法律和乙方的规章制度及派遣员工与乙方另 行签订的协议,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12.2. 甲方为派遣员工办理合法的派遣手续包括:12.2.1 录用、退工手续; 12.2.2 社会保险手续;12.2.3 基本公积金手续;12.2.4 出具各种有关证明、证件;312.2.5 双方

7、约定的其他福利。甲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所约定的项目和标准,在收到乙方交付的管理费后,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及福利待遇。如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管理费应作相应调整,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确定。12.3. 甲方可根据乙方要求协助办理派遣员工的出国(境)护照申办手续,但费用由乙方承担。12.4. 甲方可根据乙方要求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派遣员工评定职称。12.5. 甲方可根据乙方要求协助办理派遣员工担任其(首席)代表的手续,如有费用发生由乙方 承担。12.6. 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1

8、3.1. 乙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特别是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和规章,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 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13.2. 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为派遣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向甲方支付各类社 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费用。如由于乙方的原因违反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13.3.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工时制度。派遣员工每 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乙方安排派遣员工加班的,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13.4.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保证派遣员工法定节假

9、日及婚假、丧 假、探亲假、产假等带薪假期。13.5.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派遣员工给予医疗期。13.6.乙方应执行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规定,保障符合计划生育的派遣(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13.7.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13.8.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规定,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派遣员工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13.9.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工资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工资。13.10.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

10、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13.11.如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乙方应在工伤发生之日起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4并协助甲方共同处理相关事宜,同时由乙方承担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支付相关费用。13.12.乙方应当为其派遣境外、国外工作或培训的派遣员工投保境外人身意外险和医疗保险,未予投保而派遣员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责任。13.13.因本合同第四章争议事宜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并使甲方成为争议当事人的,乙方应该与甲方共同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13.14.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

11、应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三章第三章甲方员工的聘用甲方员工的聘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乙方聘用派遣员工的程序:14.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并能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14.2.乙方与甲方依据本合同另行确定乙方聘用派遣员工的具体人数、姓名、职务、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和相关费用等事宜。14.3.乙方可以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并及时将该协议副本送甲方备案。14.4.办理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它事宜。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甲方应为派遣员工依法办理下列用工手续:15.1.甲方与派遣员工依法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或15

12、.2.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办理借调手续;15.3.甲方为派遣员工办理合法的录用手续;15.4.甲方为派遣员工出具有关证明;15.5.办理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它事宜。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如派遣员工提供材料不全,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配合甲方协商解决。第四章第四章解除或终止聘用的条件、程序和补偿解除或终止聘用的条件、程序和补偿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派遣员工,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解除聘用的理由及相关证据:17.1 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的,但乙方应于试用期满前_日以书面方式分别通知派遣员工和甲方;517.2

13、 派遣员工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17.3 派遣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17.4 派遣员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派遣员工,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派遣员工,并提供解除聘用的书面证据:18.1 派遣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18.2 派遣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乙方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8.3 乙方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经甲方、乙方与派遣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原协议达

14、成一致的。乙方根据本条的约定解除派遣员工未提前通知的,自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仍应对甲方和派遣员工承担原有的义务或另行向甲方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及管理费,以取代提前通知期。乙方提前解除聘用派遣员工的,应根据该员工在乙方的工作年限和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支付派遣员工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如适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乙方解除派遣员工理由不充分,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决)恢复劳动或劳务关系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派遣员工合同期满前所有的工资、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合同附件中约定的乙方聘用派遣员工的聘用期到期,乙方可以终止与派遣员工的聘用关系,但应提前 30

15、天通知甲方。乙方未提前通知的,视为聘用期到期后乙方仍按原约定的聘用期限继续聘用派遣员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终止和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解除与派遣员工的聘用关系。聘用期到期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符合 21.1、21.2、21.4 条款规定的派遣员工,其在乙方的聘用期应顺延至上述情况消失:21.1 派遣员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1.2 派遣(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21.3 派遣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乙方擅自解除或终止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派遣员工的,应向甲方支付自解聘之日起至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况消失期间的工资和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造成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除有特别约定的以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同意解除与派遣员工的聘用关系,派遣员工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23.1 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书面提出辞职的;23.2 试用期满后派遣员工提前 30 日书面提出辞职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乙方未按约定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包括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导致派遣员工提出辞职的,乙方除按约定(或规定)补缴外,还应按该员工在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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