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婚姻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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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刍议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产分割问题刍议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产分割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引起了社会各界 广泛的关注与争议,其中有关房产分割问题的规定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争论 最多的是夫妻单方个人房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与分配以及如何确定结 婚之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的房产和婚前夫妻一方贷款所购房产的处理问题。一、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分割问题的条文规定1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 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众所周知,夫妻一方个 人财产在婚后的收

2、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和自然增值,那么这一规定 明确表明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其共有财产,同 时也表明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投资经营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归夫 妻所共有。2.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 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 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是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 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鉴于中国 国情,父母为了子女顺利结婚并能够更好的生活而出

3、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常常 会倾其所有,注入他们毕生的积蓄,又出于面子或特殊身份的存在,他们一般 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任何书面合同来明确表示房产没有子女配偶的份额。但是一 旦子女与配偶感情破裂致离婚时将该房屋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来进行分割, 势必会违背父母当时为子女买房的初衷,也损害了出资购房方父母的切身利益。 因此,由父母为子女购买所得的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并明确指出是 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理情,既符合了中国国情又解决了各种财 产纠纷。同样,由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无论产权是否只登记 在一方子女名下,都应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来按份共有,也更符合实际情 况。3婚姻法解

4、释(三)第十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 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 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 偿。如果简单的从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来划分按揭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 是婚后夫妻共有财产,不难推断出可能会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所以将 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不动

5、产作为一方的个人财 产,符合物权法原理及合同法相对性原则。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贷款的方 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额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已经生效,即在婚前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全部债权,婚后只不过是将获得房产的物权财产转化,所以在离 婚房产分割时将按揭房认定为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比较公平。针对按揭 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问题,应充分考虑一方配偶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在协商的 基础上进行房产分配,对其配偶做出相对公平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是 夫妻一方所有的基础上,尚未归还的贷款由购买者继续偿还,作为产权登记者 的个人债务,这样处理不仅较易于操作,也同样符合相对性原理。通过对以上规定的简单分析我们认为,

6、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仍然坚 持了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但是在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上进行了突破。简单的来说就是“父母买房儿媳没份,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 而这点是完全不同于以往婚姻法解释中所作出的规定。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通常又称为是婚姻财产制。具体来说,是包括夫妻婚前财产 与婚后所得的财产的管理、归属、处分、收益、使用、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 除时对财产的清算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在中外的法律体系中,通常的夫妻 财产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等三种形式。目前,我 国采取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制,其属于共同财产制里所讲到的婚后所得的共同 财产制。具体而言

7、,就是从登记结婚那天起,除了某些法律能够明文规定的财 产与夫妻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之外,所得的财产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但是,在结婚之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之后也不会因婚 姻关系的存续而变成夫妻的共同财产,当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的离 婚,就代表着夫妻共同的财产关系消灭,进而,发生夫妻共同财产所进行的分 割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共同财产出现了很多新的特点,财产分割成为 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具体表现为:1、金额大。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标的物 随之增大,财产分割所带来的影响也会更大。通常审理一般的离婚案件时都会 适用简单的程序,但当前有不少的案件因为所涉夫妻共同财产

8、的数额巨大而适 用普通程序审理。2、内容新。夫妻共同财产种类繁多,包括股票、地产、知识 产权等等有形或无形的财产。3、财产资金来源的复杂性。目前,虽说人们生活 的水平越来越高,但绝大部分人还是靠工薪为生活的主要收入,他们在进行投 资或购买住房时往往除了自己的出资以外,还向一些朋友借钱,甚至是贷款, 家庭的其他成员也往往会出资对其予以支持。这样就使得夫妻共同财产会通过 多种多样的方式来筹集。等到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都各执一理,都主张是自 己家里人和朋友出资的,使得法院在认定财产的性质上产生一定的难度。4、法 律滞后,理论争议大。目前夫妻的共同财产内容在不断的更新,其自身的价值 和性质也出现了复杂

9、性,现行的法律对某些财产权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 人民法院也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案件时的难度 变得很大。法律滞后是新形势下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最显著的特点。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婚姻家庭的共有财产是维系婚姻生活的重要基 础之一,而共有财产中的房产更是共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正确对夫妻 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不仅与当事人重大利益密切相关,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 要因素之一。那么,在此制度上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就顺应了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具有历史性地推动作用。三、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背景1、市场化、高房价等等所带来的价值观的扭曲和婚姻观的不正确。

10、毋须讳 言,高而不下的房价沉默了年轻人的梦想和激情,在种种压力下他们变得世俗 甚至“愤青“,择偶观正是这种心态的集中表现。“有车有房,父母双亡“、“在宝 马上哭而不在自行车上笑“等等,折射出部分人对待婚姻的非理性和误区性。新 婚姻法的相应条款有助于厘清界限,明晰权利,对于避免由于上述原因带来的 更多争议具有一定的作用。2、今年来我国离婚率连续增长,离婚案越来越多。根据统计数据,今年一 季度我国的离婚案达 46.5 万件,较去年同期又增长了 17.1%。这已经是我国离 婚率连续 7 年高增长。这是误入歧途的婚姻观的现实表现,人们忽视了婚姻的 温情性, “闪婚闪离“等等层出不穷。新的司法解释更加尤

11、其明确了离婚时对于 房产等敏感重要的财产权属分配,使得法官判案有法可依,更加提醒人们将相 濡以沫、白首偕老等等美好的词汇找回并在生活中得以体现。3、同时我们看到,婚姻甚至道德不能仅凭法律来约束,更应通过精神建设 来正化,通过整个社会的价值观、道德观来教育、发展和弘扬。(1)涉及到精 神道德文化领域,我们必须看到,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根准绳。婚姻中原本重 视的互相扶持、互相敬爱等等核心思想,是法律无法通过条文来约束的。这就 需要我们对婚姻,对家庭这个社会基本单元进行有效的思想引导,通过树立典 型、弘扬传统等等方式,倡导婚姻本质的回归。(2)新婚姻法在操作性上,还 可能面临着种种问题。比如“房产加名

12、税“、“第三方赠予收回“等等,在实际判 决案件上,仍有一个摸索、探究的长期过程。而法律究竟能否在道德滑坡的时 候止住向下的加速度,还有待后期的实践结果。(3)我们应该看到,当前唱红 歌、重孔儒等等一系列活动,是对精神文化的重新重视。在法律之前,我们也 确实更应该重视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建设,有机地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市场经 济精神文明、先进文化思想等等加以融合,建立完整的社会伦理道德体系。毕 竟,法律不是万能的,好的法律环境还要有道德基础才能支撑。我们完善法律, 更要完善道德。四、对婚姻法解释(三)中热点问题的解读1、房产确权遵循法定登记与视为赠与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姻财产中不动产的确权、归属及处

13、置效力作出了 规定。在这些规定中除第十一、十二条将调整标的明确指向“房屋”外,其他 均以“不动产”表述。婚姻法解释(三)中所称的“不动产”应该指的是房 屋房产或住房,将房产从婚姻财产中单列出来并作出规定是婚姻法解释(三) 的一个亮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中所指的不动产一般是“父母出资”、“为已结婚的子女购买”、“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现实生活中,父母出 资给子女购房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父母直接付款购买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有 子女拿着父母给的钱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也有父母将自己购买的房屋更 名为子女名下的。至于该房屋是不是为子女购买的,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界定。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不

14、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 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依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为准。登 记在谁的名下,产权就归谁。至于是谁出的资,为谁而买,都不是对抗不动产 登记人所有权的法定理由。由此派生的债务关系,则应另行处理。婚姻法解 释(三)明确将“产权登记”作为确权依据,实现了婚姻法与物权法 的有效衔接和相应一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要正确把握“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中 “视为”的运用。“视为”即为看做或看成的意思,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 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的法律拟制方法,是一种假定,是把虚伪看做真实或 将虚无当成实在的判断,带有强烈的主观臆断性。依据“视为”这

15、一法律拟制 方法审理案件,易于出现“张冠李戴”、“指鹿为马”的情形,因此一定要慎 重。必须搞清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初衷或动意,是父母根据子女的需 要而为其提供物质或金钱上帮助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资助,还是父母不管子女是 否需要,而无偿地将房屋送给子女的赠与。资助行为与赠与行为虽然都是财产 的转让形式 ,但二者有本质的不同。赠与是把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地转移给他人; 资助是将自己财产提供给需要的人。赠与不考虑受赠者是否需要;资助则是根 据被资助者有需求。“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 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 章”。由此看来,父母出资为子

16、女购买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并非 都是赠与行为。2、一方父母出资赠房归个人所有不同于此前的婚姻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三)将结婚后买房的情况与 结婚前买房的情况等同了起来。也就是说,即使两人先领了结婚证书,夫妻一 方的父母再给孩子买婚房的,这套房产也不再属于婚姻存续间取得的共同财产。 而如果是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话,则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房屋产权, 这显然有利于保护实际出资购房以及出资多的一方的利益。此外,在实践当中, 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如果是慷慨大度地赠给双方的,就 写赠给双方。如果是明确赠给自己的子女,就写一个声明证明是给自己子女一 方,避免婚姻破裂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3、婚前一方购房,婚后一起按揭怎么算关于婚前按揭房产,征求意见稿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社会公众认为 征求意见稿是在保护男方的利益,对女方不公平。根据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我们可以举例来说明。假设男方婚前贷款买了价值 100 万的房子, 当时首付 3 成即 30 万,贷款 7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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