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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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主要亮点解读主要亮点解读2012 年 7 月 27 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9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对我省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国家及贵州省教育规划纲要,巩固提高“两基”成果,解决“巩固提高、均衡发展”两大任务,促进义务教育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有以下几个亮点:体例上突出体例上突出“巩固提高、均衡巩固提高、均衡发发展展”两大任两大任务务的解决。的解决。条例除按惯例设置了“总则”、“法律责任”、“保障措施”、“附则”外,根据我省义务教育工作面临的“巩固提高、均衡

2、发展”两大任务,分别设置了“均衡发展”、“就学管理”、“学校建设与安全”、“教师队伍建设”、“素质教育”等 5 个章节。进进一步明确了各一步明确了各级级政府的政府的职责职责。 。条例在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分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管理体制”的同时,分别划分了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展和管理义务教育方面的具体职责。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2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

3、划,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和建设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学校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多多举举措推措推进进均衡均衡发发展。展。条例规定: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和消除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学校之间义务教育的差距,逐步实现义务教育设施设备标准化、师资配备均衡化、教育质量一体化;推动教育设施、设备和师资等资源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共享;建立健全教师和校长

4、流动制度,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教师、校长的合理流动和合作交流;实行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支教、轮教制度;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学校3应当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不得跨学区选招学生;建立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均衡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制度。明确明确规规定定“外来娃外来娃”读书读书与城里娃一与城里娃一样样待遇。待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与所在城镇学生平等对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在编班、学籍

5、管理、奖惩、考核评价等方面,与所在城镇学生同等待遇。禁止学校和教禁止学校和教师组织师组织或参与或参与补课补课。 。条例规定:学校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不得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课业补习班;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活动。强强化化经费经费保障。保障。在重申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同时,条例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将上级政府安排的各项义务教育经费4和所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6、加等扣减或者抵顶正常的年度财政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不低于 5%的比例和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 10%重点用于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不包含教师工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在职教职工年工资总额 1.5%的标准,将教师的培养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高度重高度重视视学校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为学生、教职工和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

7、,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禁止使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学校应当完善卫生保健设施,加强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做好疾病防控工作;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消防等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教育,加强消防、防洪、地震等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5力;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为为学生提供就餐条件。学生提供就餐条件。针对学生就餐难以及国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际,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

8、、卫生室、浴室、厕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核定寄宿制学校的教职工人数,配备必需的宿舍管理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医务人员等;应当为非寄宿制学校居住较远的学生提供中午就餐条件,为学生提供卫生饮用水。“劳动劳动教育教育”纳纳入素入素质质教育重要范畴。教育重要范畴。针对中小学学生动手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普遍较低,以及劳动技能与职业素质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着眼于有利于学生未来发展,条例规定:实施素质教育,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增强学生体质和精神健康,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创新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6发展;鼓励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在普

9、通教育中渗透职业技术教育。对对民族地区民族地区给给予高度关注和政策予高度关注和政策倾倾斜。斜。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发展普遍滞后,民族地区财力普遍薄弱,条例从经费保障、教职工编制、学校建设、对口帮扶、双语教学等方面,对民族地发展义务教育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政策倾斜。强强化城化城镇镇化化进进程配套建程配套建设义务设义务教育学校措施。教育学校措施。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学校;学校建设应当与居民区“四同步”;城乡规划部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当有教育部门参加,审查教育设施是否规范设置;未按照规定配置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批准其规划

10、方案;在旧城区分散建设居民住宅,预计入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明显超过当地义务教育学位容量,需要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在规划调整前,城乡规划部门不得许可建设居民住宅;因建设确需拆迁学校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并按照原面积和用途优先就近重7建,归还产权,不得缩小校园面积,不得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加加强执强执法法监监督督队队伍建伍建设设。 。针对教育执法相对较弱的情况,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建立健全教育执法监督队伍,落实教育执法监督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教教师师在在紧紧急情况急情况时时不能做不能做“范跑跑范跑跑”。 。条例规定:教师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厅政策法规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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