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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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质质 押押 合合 同同编号:编号: 甲方(出质人):甲方(出质人): 乙方(质权人):乙方(质权人): 为保障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 ,币种为 ,本金数额为(大写) ,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月 日止。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

2、记载的期限与主合同项下约定期限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为准。1.2 若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均为该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若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则提前到期日为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第二条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2.1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大写) 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2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第三条第三条 质物质物3.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

3、,该质物的具体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 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清单 ; 编号为( )的权利质押清单 ; 编号为( )的仓单质押清单 ; 编号为( )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清单 ; 。3.2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物。3.3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所提供的质物价值为人民币(大写)。上述价值的确认并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处置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第四条第四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4.1 以动产出质的,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4.2 以权利出质的,甲方于本合

4、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4.3 依法应当背书质押的权利凭证,甲方在移交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4.4 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质物保管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第第五五条条 质质物物的的保保险险5.1 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动产的,甲方应当为本合同项下质物办理保险。5.2 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3一受

5、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5.3 保险合同内容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得有损害乙方利益或限制乙方权益之约定。5.4 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5.5 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立质押的情况。5.6 本合同履行期间内,甲方应将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5.7 质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第六条第六条 质押登记质押登记6.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

6、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第七条第七条 质物的提存质物的提存7.1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7.2 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的,乙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兑现的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所得的款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向第三方提存; 存入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 。7.3 乙方同意甲方转让本合同项下

7、质物的,甲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第八条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质权的实现8.1 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若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48.2 乙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选择与甲方协商以质物折价用以抵偿质押担保项下全部债权,或依法对质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8.3 如主合同项下债权币种与处分质物后所得款项币种不同时,按乙方取得处分质物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抵偿。第九条第九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与义务9.1 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保人资格,且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

8、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9.2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质物如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9.3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被查封、扣押、监管和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9.4 甲方提供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9.5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9.6 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其他任何诉讼或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承担担保责任。9.7 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

9、其他担保的,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9.8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公证、鉴定、估价、登记、过户、质物保管等费用。9.9 甲方保证其没有亦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质权人受到损失和使质物减值的行为。9.10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 、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 、申请破产

10、等经营方式、自身5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9.11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 、被申请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9.12 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第十条第十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权利和义务10.1 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未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质物。10.2 乙方在主合同

11、项下的债权另设有其他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质权,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10.3 乙方有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10.4 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10.5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所取得的款项,偿还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10.6 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11.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1.2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合

12、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依法律规定办理了质物移交或经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之日起质权生效。12.2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613.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1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但应当通知甲方,质权随之转移。13.3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主债权金额外,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第十四条第

13、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14.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附则附则15.1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15.2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5.3 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15.4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515.5 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异议。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7乙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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