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45990731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11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修订草案修订草案) )( (黑体字为修改或增加的内容黑体字为修改或增加的内容)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第四章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形式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形式第五五章 基金的公开公开募集第六章 公开募集公开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交易、申购与赎回第七章 公开募集公开募集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第八章 公开募集公开募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 公开募集公开募集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的基金非公开募集的基金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基金服务机构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2、基金行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第十三十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十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公开募集基金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第五条 基金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

4、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六条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七条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第八条第八条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依照法律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缴纳。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依照法律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缴纳。第九

5、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履行职责。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担任公开募集公开

6、募集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合伙企业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合伙企业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发起股东应当具有经营发起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金融业务或者管理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经验的经验、较好的经营业绩、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违规记录,注册

7、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一)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二二) )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三三) )基金销售;基金销售;( (四四)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份额登记;( (五五) )投资顾问

8、;投资顾问;( (六六) )其他基金业务。其他基金业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前款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前款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业务。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或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或者实际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或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

9、程中的重要条款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四)因违法行为被开

10、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11、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

12、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募集资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九)按照规定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

13、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从业人员自有财产从业人员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五)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六)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

14、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七七)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保障公司独立运作。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保障公司独立运作。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

15、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基金管理公司因违法违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基金管理公司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优先使用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优先使用风险准备

16、金予以赔偿。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一) )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抽逃出资;( (二二) )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 (三三) )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四四) )发生重大变更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发生重大变更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五五)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