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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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十不准”实施细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 号)及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省纪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为倡导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节约行政成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不准挥霍浪费,严禁违规接待(一)严格执行寿县党政机关招待费管理暂行规定(寿办发20084 号),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禁止县直单位利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县领导机关和县直单位人员接受乡镇和下属单位的公款宴请,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规范招待费报销程序,严格执行定期公示、通报制度。违反规定的,依照寿县党政机关招待费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2、二)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用公款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和健身、娱乐、洗浴、休闲等其它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娱乐活动。违者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退赔公款支付的费用。二、不准超编超标购买小汽车,严格管理公务用车(三)严格按照寿县公务车辆定编更新购置管理办法(寿政办200615 号)的规定配备和更新、处置车辆。禁止超编制、超标准购买公车,禁止在公车内部高档装修,禁止违规处置旧车。(四)严格控制小汽车使用费。小汽车使用一律实行派车单制度,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出车登记、里程统计、维修监督等制度。小汽车燃油实行百公里油耗制,具体实

3、施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县直单位和乡镇除突击性或特殊工作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外,一律不准租车。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租车申报、审批、审核制度。(五)违反规定配备小汽车的依照或比照中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给有关责任人党纪或政纪处分。对小汽车管理不严,造成违规报销燃修费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违规报销的费用。违规租车的,租车费自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三、不准擅自新建、购买和高档装修办公楼三、不准擅自新建、购买和高档装修办公楼(六)全县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擅自新建(含扩建、改建)、购买办

4、公楼,现有办公楼除正常维修外不准高档装修。(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危房或新增机构办公用房调剂使用确有困难需新建或购买的,必须从严控制,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 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 号)文件规定,并按照程序申报审批。(八)凡违反规定擅自新建、扩建、改建、购买或高档装修办公用房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四、不准违规购置公共物品,严格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九)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使用财政性

5、资金购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都要实行政府采购,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或经批准自行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严格按寿县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财购200824 号)实施分散采购。(十)政府采购中心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政府采购规定规范操作程序,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大规模招标活动,由监察机关、公证部门及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评标和监督工作。(十一)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政府采购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皖政200391

6、号)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五、不准在庆典活动中发放礼品纪念品,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参加庆典活动(十二)严格控制各类庆典活动,不准以成立机构、办公楼落成、庆功表彰等名义搞庆典活动。经批准举办的各种庆典活动,一律不准发放礼品和纪念品,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摊派各种费用,不准接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赠送的礼品和礼金。参加庆典活动的党政机关不准用公款向举办单位赠送礼品和礼金。(十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庆典活动要从严控制,确需参加的,由主办单位分别将名单报县委办或政府办批准,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应邀参加庆典活动。(十四)违反上述规定者按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给予庆典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党纪或政纪处分,

7、并由决定发放礼品、纪念品的责任人付款。用公款向庆典举办单位送贺礼的,其费用由审批人自付,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六、不准随意检查考评,严格控制会议(十五)严格控制各类督查、检查和考评活动。坚决禁止各种形式主义的评比、达标活动。未经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批准,一律不得以县委或县政府名义组织督查、检查和考评活动。以部门名义组织的督查、检查和考评活动,需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并报分管负责同志批准。经批准的检查、考评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考评单位或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准借检查、考评之机大吃大喝和收受财物。要坚决制止滥检查、滥评比、滥设表彰奖励项目的不正之风。(十六)严格

8、会议审批。县委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县委常委会议审批,特殊情况由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召开;县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县长办公会议审批,特殊情况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召开;部门召开的涉及全县范围工作会议,须报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十七)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提倡开短会、开小会、开电视电话会。召开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相近的会议,一律合并召开。未经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十八)节约办会经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会议、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寿办发200728 号),属于政府采购的会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非政府采购范围的会议经费标准参照上述暂行办法执行。财

9、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活动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党政机关经批准召开的各类会议的开支由会议主办单位支付,不准向下级或企事业单位转嫁或摊派会议费。(十九)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会议,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会议经费,会计核算中心一律不予报销入账。违反规定所摊派的会议费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给予会议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党纪或政纪处分。在会议期间用公款超标准吃喝的,从重处分,并由审批者支付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七、不准公款外出游玩,严格控制各种参观考察和学习培训(二十)严格控制全县党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人员外出学习、参观、考察。严禁公款旅游及借考

10、察、学习、培训、招商等之机用公款外出旅游。确需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的,要履行报批手续。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或县直单位组织集体外出的,须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或批准。其他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外出的,须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干部职工(副科级以下)外出的,由乡镇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批时需提供申请,明确考察、学习等的时间、地点、路线、人员组成、经费预算和考察内容等。外出考察、学习的费用在报销入账前,应将审批材料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县纪委、监察局每季度将全县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情况统计上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无隶属关系的机构、学

11、术团体组织的考察、研讨、学术交流活动,在履行请假手续后,可自费参加,不得用公款支付会议费、考察费、差旅费。(二十一)违反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给有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其费用由参加人员自付。八、不准乱发奖金补贴,严格执行工资改革政策(二十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另立项目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补助、奖金和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规定由县人事、财政部门根据上级工资改革政策另行制定。(二十三)不准将收费、罚没款项(包含社会抚养费、群众集资等收入)按比例返还给个人;不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准举债发放奖金补贴。(二十四)违反规定的,县会计核算中心一律不予拨款、

12、报账,构成违纪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一百二十六条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九、不准违规处置国有、集体资产,严格资产和小型工程建设管理(二十五)严格依照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财资200833 号)的规定管理国有资产。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集体资产。严禁不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私下交易。加强对小型工程(5 万50 万元)建设的管理。凡财政资金项目严格按照寿县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实施采购,非财政资金项目按照寿县乡镇公益事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行招投标。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

13、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十、不准违反财务监督审核制度,严格实行财务公开(二十六)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审核制度。完善财务监督审核组织,乡镇要成立由乡镇人大、纪委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财务监督审核小组,县直单位要成立由纪检组长或其他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财务监督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人组成,分管财经领导、办公室人员、财务人员不得参加。严格财务监督审核程序,财务监督审核小组采取定期集体审核,组长负责制。乡镇长和县直单位负责人在审批发票、下拨经费前,必须由财务监督审核小组成员审核签字,再予以审批,未经审核签字的,不得审批。对

14、不认真履行监督审核职责,将明显违规的支出发票审核入账的,视情追究财务监督审核组成员及审批人的纪律责任。(二十七)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严格实行非生产性支出定期公示和报告制度。各单位要于每季度首月 25 日前在固定公开场所公示上季度招待费以及小车费、办公费、电话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情况,并将公示内容报送县纪委,每半年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专题报告非生产性支出情况。(二十八)乡镇和县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二级机构贯彻执行本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由于主管机关长期失察、不管不问,致使所属单位出现财务管理混乱,奢侈浪费现象严重的,除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二十九)本细则实施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参加。适时组织人员,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法实施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者除依照本细则追究纪律责任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三十)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适用本规定。(三十一)本细则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三十二)本细则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寿办发20039号、寿办发200753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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