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题之婚姻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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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题之婚姻法知识点汇总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题之婚姻法知识点汇总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 2 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

2、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三)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又一原则。二、结婚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一)结婚的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 5 条规定:“结婚

3、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达到法定年龄。婚姻法第 6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 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2.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婚姻法第 7 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

4、系血亲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3.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 1980 年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

5、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002 年修订婚姻法取消了麻风病未治愈不宜结婚的规定。(三)结婚的程序与事实婚姻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姻法第 8 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 年 10 月 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

6、法同居关系对待。”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四)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1. 重婚。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婚姻当事人必须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二,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

7、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第三,婚后尚未治愈。4. 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 5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五)可撤销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 11 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为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提出

8、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需符合以下规定:1.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2.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 有权撤销婚姻关系的机构为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六)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 12 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

9、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三、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没有夫妻关系就不会产生家庭关系。婚姻法第 13 条规定了夫妻关系最基本的原则,即“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一)夫妻人身关系1. 关于姓名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权利。民法通则第 99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 14 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 夫妻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 15 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10、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 夫妻实行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第 16 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1. 夫妻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时,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法定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1、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1)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婚姻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2)夫妻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

12、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特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根据婚姻法第 18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13、即使在离婚时,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 17 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 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

14、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根据婚姻法第 19 条的规定,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

15、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关于约定的方式,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对约定的时间婚姻法未作限制。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关于约定的范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三,约定的效力。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1)关于对内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16、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2)关于对外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婚姻法第 20 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四)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婚姻法第 21 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婚姻法关于抚养与赡养的规定适用于婚生父母子女之间、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继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五)子女的姓氏婚姻法第 22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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