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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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招标文件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一 廉政合同 附件二 工程量清单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目 录一、项目基本情况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工程概况 三、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投标报价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开标、评标、定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 号 内 容 规 定 1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 8.4 灾毁复垦项目 建设地点: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 工程类型:土地复垦整理 承包方式:施工总承

2、包(包工包料) 要求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要求:不超过 60 日历天,各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和自身实力自报。 工程招标范围: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 项目名称: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 8.4 灾毁复垦项目 3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4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5 工程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 6 投标有效期:30 天(日历天) 7 投标保证金:壹万元(10000.00 元) 8 投标文件为: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9 投标文件递交到:永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拍卖大厅标书投递处10 投标截止日期:2006 年 2 月 26 日下午 5:00 时 11 开标地点:永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拍卖大厅 12 开标时间:2006

3、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00 时 13 评标办法:百分制评标办法二、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 8.4 灾毁复垦项目 2. 工程地点: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梁官镇、永北镇 3. 工程类型:土地开发整理 4. 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 5.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6. 现场条件:具备施工条件 7. 立项批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厅云财建2005305 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 国土资厅下达关于 2005 年第一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预算的通知” 8. 受永胜县国土资源局(简称招标人)委托,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招标代理 人)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对本工程进行

4、施工公开招标,并于 2006 年 2 月 9 日发出了招标公 告。三、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发包范围 第一标段(金家村片区):土地复垦、田间道路工程;主干渠及田间灌沟工程;桥涵及河 道挡墙。 第二标段(桥头河右岸):右岸机耕路(5m 宽) ;右岸灾毁土地复垦;干渠及桥涵工程。 第三标段(桥头河左岸):左岸机耕路(4m 宽) ;左岸灾毁土地复垦;引水渠及附属设施。第四标段(东河东片区):田间灌渠及附属设施;田间道路工程。 (即:1#斗沟(5 寸沟) 、 官沟、1#斗渠(卢家沟) 、2#农渠(夹沟) 、3#田间道、11#农渠、2#斗沟) 第五标段(东河西片区):田间灌渠及附属设施;田间道路

5、工程。 (即:3#斗沟、9#农渠及 9#生产路、10#农渠、6#田间道路及 4#斗沟、1#斗渠尾段、彭农路及沟渠) 第六标段(兴文片区):田间灌渠及附属设施;田间道路工程。 (即:14#农渠(上坝沟) 、 15#农渠及 13#生产路、16#农渠及 14#生产路、9#田间道) 第七标段(四维片区):田间灌渠及附属设施;生产道路工程。 (即:20#生产路及 23#农 沟、24#农渠、22#农渠(田间中沟)19#农渠及 7#生产路) 第八标段(桥头河):3200 米河道治理工程(01000 米)。 第九标段(桥头河):3200 米河道治理工程(1000 米2100 米)。 第十标段(桥头河):320

6、0 米河道治理工程(2100 米3200 米)。 具体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 2.工期和质量要求 2.1 工期要求:不超过 60 日历天,各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和自身实力自报。 2.2 必须达到设计文件要求,在合同工期规定的时间内满足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一切条 件。 2.3 工程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3.招标方式及参加投标人的资格与条件3.1 招标方式:为了保证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本工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3.2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为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其资格预审条件如下: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年检合格。 (2)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或水利水电工

7、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 (含叁级)资质的独立法人。 (3)在经营过程中有良好的银行信誉及用户信誉,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无违法违纪经营和 不正当竞争行为。 (4)投标人拟定本工程项目经理须持有叁级以上(含叁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投标文件 必须注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 (5)投标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能满足土地整理项目施工要求。 (6)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组织生产,有完整的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标准。 3.3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如有分包工程,还应出具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人的分包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29 条相关规定确定分包人。 3.4 招投标费用的支付: (1)招标

8、文件费捌佰元整(800.00 元) ; (2)图纸和资料押金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元) ; (3)招标公证费由永胜县公证处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司法部(1998)814 号文件 的规定收取; (4)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的一切费用自理。 3.5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是为使招标活动免受由于投标人行为所引起的风险,其有效期从递交投标 文件递交截止之后的 45 天(日历天) 。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进帐后的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不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 金的投标文件视为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3)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代理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10000.0

9、0 元) 。 (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 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十日内退还;以上费用不计息退还。 (5)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第 9.3 条规定修正其投标价的。 4.投标纪律 4.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更改或补充投标文件内容。 4.2 投标文件制定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等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 负全部责任。当中标后由于中标人的责任而

10、发生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均由投标人自行 负责,并不得提出调整原投标文件内已定的标价、工期、合同主要条款等投标文件及招标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3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人数为 1-2 人,其中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准时 到会,迟到、中途无故退场或不参加会议的,取消投标资格。 4.4 参加投标各方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纪,严守未公开的一切机密。 4.5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不得同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不 得利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公平竞争,如果有上述问题发生,一经查实,即被取消其投标资格, 若中标将取消中标资格,并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4.6 中标人进场

11、后,招标人若发现施工队伍、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不符或项目经理忽视工程 质量、进度、安全及保密规定等,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另选施工队伍,一切责任由承包 方负责。 (二)投标报价 5.投标报价 5.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4 项所规定的方式。投标报价为投标人 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5.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 1 条和第 2 条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 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5.3 投标价格: 5.3.1 投标人应编制工程预算书。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在预算价基础上报出分项综合 单价和投标总价。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并以此总价为暂定

12、合同价。 5.3.2 本工程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各投标人应根据图纸及现 场情况,结合各投标人的自身实力,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及工程内容进行报价,且投 标人不得修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若报价方自己考虑不全,出现漏项,招标人有权认 定其报价是在满足图纸、现场情况和招标文件基础上的完整价格。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内 包含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则该投标作废标处理。 5.3.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标人的自身实 力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合同实 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后合理确定的全费用

13、价格。合同签定的综合单价,原则上不 得调整,实施中发生的清单外工程量,费用由业主按实核定。招标文件清单内的工程量, 在总包合同签定后,增减量根据招标人与监理方的书面签证按实结算。 5.3.4 未计价材,各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并结合当地市场因素(参考丽江价格信息 06 年第一 期)自报。水泥、沙石料等部分主材可就地采购,本项目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及其它重要 材料等,投标人须报明品牌/厂家及报价,报价时须按所报明品牌/厂家报价。报明品牌/厂 家的主要建筑材料及其他重要材料等采购订货时必须取得招标人和监理方书面批准。如施 工中发生品牌变更,必须以招标人和监理对品牌、质量、等级和价格的书面批准作为结算

14、依据。工程施工、生活用水及用电各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自行考虑,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 中计算施工、生活用水及用电费用。 5.3.5 投标报价本着合理的原则,本项目不保证最低标价一定中标。 5.4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5.5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 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 不被批准。 5.6 投标人的工程预算书编制依据如下: (1)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和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书面答疑材料和招标文件的补充文 件) ; (2)国土资源部财务司财【2001】4 号文土地开

15、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 (3)水利部(86)水电基字第 81 号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 (4)水利部水建(1993)63 号颁发的中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 ; (5)水利部水建(1994)243 号颁发的水利水电建筑补充预算定额 ; (6)云南省计委、水利厅云水建管20005 号文印发的“关于试行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 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通知” ; (7)本工程设计资料及图纸。6.工程现场踏勘、招标答疑和招标文件的补充 6.1 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文件 2 日内,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 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招标人不再专门安排时间到建设地点进行现 场踏勘,现场踏勘所发生的费用和安全问题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6.2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图纸、资料及勘察现场过程中有疑问,请于领取招标文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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