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保期内未发现质量问题,应该返还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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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建设设工程工程质质保期内未保期内未发现质发现质量量问题问题, ,应该应该返返还质还质保金保金(本文(本文为为原原创创作品,未作品,未经经作者作者书书面授面授权权,禁止,禁止转载转载) )案件要旨:建案件要旨:建设设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签订签订后,承包方依后,承包方依约约完成了建完成了建设设工程施工并工程施工并已已实际实际交付交付发发包方投入使用,在包方投入使用,在质质保期内保期内发发包方未提出包方未提出质质量量问题问题的,的,发发包方包方应应当按期返当按期返还质还质保金;如果保金;如果发发包方提出包方提出质质量量问题问题, ,应应当提供足当提供足够够的的证证据据证证明明该质该质量量问题问题系因承

2、包方的施工系因承包方的施工质质量量问题导问题导致,否致,否则应则应当当如期返如期返还质还质保金。保金。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一、案件来源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0)衢开民初字第 16 号,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衢民终字第 162

3、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2005 年 9 月 25 日,原、被告就开化县某某电站堰坝工程施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开化县某某电站堰坝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堰坝建筑及附属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期限为 2005 年 9 月 25 日至 2006 年 4 月 15 日。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款按工程进度付 80%,工程决算后,保留 20 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甲方税金由乙方代交以及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2006 年 7 月原告承建的工程竣工,并于同年 8 月通过了工程阶段验

4、收,暂定该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其中山体及坝体的灌浆工程由被告另行雇请汪奎良组织施工。2006 年 12 月开化某某电站投入正常运行。2007 年 2 月双方对工程进行了决算,并在某某电站大坝工程决算表上签字认可,大坝工程的决算数为 1509481 元,税金按 3.25%计算为 49058 元,总造价为1558539 元。2007 年 2 月 10 日双方签订了开化县某某电站大坝工程及附属工程结算协议一份,确认由原告方承建的电站堰坝工程和附属工程的总工程价款为 1670996 元,保证金 200000 元在 2007 年 7 月底履行,工程款税金在支付和领取保证金时结算,税金由乙方支付;协议还对

5、民工工资、延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作了约定。2007 年 7 月 5 日,开化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出开水质改字2007-6 号水利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确认某某电站大坝工程存在渗漏水现象,初步分析渗漏水原因是砼管与钢管接头部位未处理好,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整改意见。2009 年 4 月 7 日被告发函给原告,告知因坝体漏水严重,原告方至今尚未维修,被告扣除原告 200000 元的质量保证金并请原告尽快向被告出具有关工程施工款的发票,否则被告将要求原告返还工程款中的税金。2009 年 9 月 5 日原告回函表示,开化某某电站保修期为一年,实际为灌溉放水管道(闸阀)渗水,而非

6、坝体漏水,且已超出工程保修期,不在原告保修范围,被告没有理由扣除质量保证金,但本着对业主及工程高度负责的态度,要求被告在 2009 年 9 月 20 日把水位降到灌溉放水管以下(即合理的施工条件时),对渗水部位进行整改,争取在本月月底整改结束。但事后因双方争议较大,至今未对工程渗水部位进行整改,被告也扣留原告的质量保证金 200000 元未予返还。2010 年 3 月 12 日法院依原告申请,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某某电站大坝溢洪道右侧 3 米处直径 20 公分放水管出口周边的渗漏水原因,由开化水利局组织质监站及设计所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形成了某某电站坝灌溉涵管漏水处理后现场检查

7、情况纪要,纪要中记载:针对 2007 年 6 号水利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对大坝下游面灌溉涵管出口处的渗水原因进行现场检查。对已处理情况的陈述,在这之前已对涵管封堵试验,可确认大坝溢洪道右侧 3 米处直径 20 公分出水管出口周边坝体周边的渗漏水并不是砼管与钢管接头部位未处理好所引起的。并分析渗水有如下原因:一、放水涵管出口处坝体漏水现场分析,如果在涵管大坝上游进口处封堵试验阶段不漏水,可以排除该涵管全段是无损害的,没有渗漏。二、在涵管不漏水的情况下,涵管出口处坝体漏水,可能性最大的是大坝防渗墙下游的山体岩石渗水向坝体渗漏形成。三、建议该大坝坝基渗漏应采用灌浆处理,电站业主应将原已实施灌浆

8、处理未完善的施工经过与有关记录报设计单位,以便制定具体的处理方案。三、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某某水建公司与被告某某电站所签订的开化县某某电站堰坝承包合同及开化县某某电站大坝工程及附属工程结算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并已实际交付给被告投入使用,被告理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返还保证金。被告主张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经法院委托由开化县水利局组织相关部门形成的某某电站坝灌溉涵管漏水处理后现场检查情况纪要,已经否定了开水质改字 2007-6 号水利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中原先初步分析确定的渗漏水原因,并指出可能性最大的是大坝

9、防渗墙下游的山体岩石渗水向坝体渗漏形成,并建议对大坝坝基渗漏采用灌浆处理,但经庭审查明大坝灌浆施工系被告方雇请的汪奎良组织施工。据此,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是原告方的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大坝渗漏水,且经法院释明被告拒绝对大坝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对原告要求在扣除工程约定的税金49058 元后,被告应将 150942 元保证金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提出的应从 2007 年 8 月 1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

10、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开化县某某电站返还原告浙江某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150942 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 4300 元,减半收取 2150 元,由被告开化县某某电站负担。二审法院认为,从双方的合同和结算协议可以证实双方约定的质保金是一年,根据合同的约定应当在 2007 年 7 月底支付保证金 20 万元。上诉人没有按约履行属于违约行为。关于该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在一、二审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是被上诉人的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且上诉人没有提出反诉,也没有要求质量鉴定,故本案所涉

11、工程是否有质量问题应当另行主张。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综上,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与本案及五、与本案及类类似案例相关的法似案例相关的法规规索引索引 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诉讼证据的若干据的若干规规定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北京建北京建设设工程与房地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产专业律律师团师团我我们们努力做中国最努力做中国最专业专业的的建建设设工程与房地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产专业律律师师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电话:186-0190-0636(北京)邮箱: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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