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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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制度研究论文行政许可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行政许可制度是计划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许可成为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一种有效的公力手段。下面我就谈一下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关键字:许可程序许可费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制度是政府在如何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务方面,设计的一种法律制度和管理方式,指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监督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大多数规定了行政许可,这对于加强行政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的完善,以及我国加入WTO,我

2、国现行的行政许可制度已经不在适应当今的形势的需要,因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行政许可程序不健全。行政许可程序是制约行政权力任意扩张和行政权利滥行的重要手段,特别是控制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许可公正、公平的重要机制。权力集中体现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一旦出现向个别利益的倾斜,权力就偏离了中立的基本立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直接决定了行政许可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因此,行政许可程序健全与否关系着国家行政的命运。但是,行政许可程序的不健全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根本缺陷,它是我国官僚主义、腐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我国行政许可程序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1.行政许

3、可处理的期限很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行政许可机关在处理行政许可时拖延时间,大大降低了办事效率。2.行政许可程序不公开,因此申请人就不知道许可机关的办事的程序,及办事的过程和结果。3.许可程序缺乏公平机制,如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救济制度等等。4.许可程序过于繁琐,许可机关程序违法责任不明。 经济时报曾刊登了这样一个事例:一位厂长,用了 10 多个月时间跑有关部门审批加盖了 391 个公章,事情仍未办成。如此繁琐的程序,不仅加重了相对人的负担,而且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助长了官僚主义等现象的蔓延。我们应该大力健全行政许可程序,不然行政许可权就失去了它的意义。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滥收费现象严

4、重。各国对于许可费仅限于许可证工本费、手续费及必要的鉴定检查费用。例如:英国的许可收费,一直在依据一个 1889 年的判例的原则,即市镇政府有权向被许可人收取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以市镇对许可行业的必要管理为限,包括发放许可证费用,行政检查费等。但在我国虽然对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有规定,但有些情况下,收费成为许可机关实施许可的主要条件,甚至是惟一条件,这使得许多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因此取得了许可证照;而有的收费相当的高,使某些人望而却步,不敢申请。但关于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有规定都是模糊不清的,涵盖面也不广,因此我国应该明确规定相关的行政许可的收费要求,使相对人在申请时可以监督行政主体的乱收费现象。对

5、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及责任的承担。在行政许可制度当中,行政许可机关为了有效的确保行政许可制度目的的实现,采取了事前许可和事后监督的方法。应该说事前许可和事后监督的地位应当是同等的,但是在实践中,行政主体往往重许可、轻监管,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对监管不力加以全面的约束。例如,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滥发许可证、发证后疏于管理的现象增多。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看,仅限于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责任改正违法行为或恢复原状等形式,少对行政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怠于许可监管的失职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怠于许可监管的失职行为加以约束。当然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例如: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

6、;行政许可的范围太宽,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具体,标准不统一等等不完善之处。针对上面的叙述,为了健全和完善行政许可制度,个人意见如下:首先,建立行政许可程序制度。程序是实体的保证。“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程序的控制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在实体上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很大的权力”通过行政程序可以对权力形成监督和制约,与此同时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许可程序必须公开,以避免暗中交易和私相授受;简化许可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建立听证制度、救济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提高行政许可的可接受性和增强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其次,明确规定许可收费。对于许可费,在

7、未来的许可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下列内容:第一,除行政机关实施核发证照或许可外,其他形式的许可不得收费,如登记、批准、同意、检验等。第二,行政机关收取的所有许可费用,除工本费外,都应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第三,一定数额以上的许可费,均应通过银行收取。第四,遇有多个竞争申请,且许可具有经济利益或数量有限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竞价拍卖方式核发许可证照,全部拍卖所得上缴国库。由此,行政主体就必须按照规定来办事,接受相对人和公众的监督。最后,加大对行政许可行为监督管理不善的约束。当发现有监管不善的行为时,就不仅仅是追究对行政机关的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还要追究行政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增加行

8、政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毕竟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是由行政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的实施的。参考书目:陈金波: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现存问题及解决构想 ,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第 15 卷第四期 2003 年 8 月;赵燕、严志钦:论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程序 ,载行政法学1999 年第 2 期;赖斯纳:法律和精神健康制度M:32马怀德: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4 月张鹃:关于行政许可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载安徽大学学报第 27 卷第 4 期 2003 年 7 月;高存山: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具有共同规范之政府行为和法律控制 ,载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1 年第2 期;郭道晖:对行政许可是“赋权”行为的质疑-关于享有与行使权利的一点法理思考 ,载法学1997 年第11 期;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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