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安全事故追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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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文件汇编 安全工作责任事故追究实施细则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 2002 年 3 月 10 日 发布 第 1 页 共 6 页安全工作责任事故追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压缩安全生产事故,对在施工生产中和其他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有一个准确的定性和定量(即:有无责任,责任大小)并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做到责有所归,以责论处,达到教育广大职工,总结经验教训,保障安全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追究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对发生在本集团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者,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均按本追究细则预以责

2、任追究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三条,事故划分等级(比照 95 年国家标准)1.一般事故:一次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下的事故 ;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一万元以下的。2.重大事故;一次死亡 1-2 人,重伤 2-4 人,直接经济损失在 1-5 万元以内的。3.特大事故: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伤 5 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的。注:死亡事故是指事故发生时当场死亡,或伤后在一个月内死亡的。第四条,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的认定:1.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是指由于事故的责任者或其领导者由于过失及失职行为引起的。责任者行为,必须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违章违纪行为。事故的后果是造成

3、人身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影响正常生产管理文件汇编 安全工作责任事故追究实施细则第 2 页 共 6 页 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 2002 年 3 月 10 日 发布和工作秩序及集团政治声誉的。2.非责任事故事故的后果危害,不是出于过失和失职造成的,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发的事故。与外协单位,民工队签订安全生产(生产、交通、防火、治安)承包合同,经公证确认合法后,发生在外协单位与民工队的各类伤亡事故。由于故意破坏造成的事故,按刑事案件处理。第五条,事故等级的划分1.全部责任: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 负全部责任。2.主要责任:在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为主

4、要责 任者,负主要责任。3.同等责任:在事故的关系人员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一定作用的, 为重要责任者,负同等责任。4.次要责任:对事故负有一定的相关责任,为次要责任者,负次 要责任。5.直接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为直接领 导责任者,负直接领导责任。6.领导责任:对各类事故责任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负领导责任。第六条,发生下列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或领导者责任(有关人员的责任)。1.事故责任人未经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有关部门考核而上岗工 作造成重大事故的。2.忽视或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组织不健全,制度不落实而 发生重大事故的。管理文件汇编 安

5、全工作责任事故追究实施细则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 2002 年 3 月 10 日 发布 第 3 页 共 6 页3.由于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清、失效 而造成事故的。4.劳动组织不合理,违章指挥,强令或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事故 的。5.安排身体有缺陷,有疾病或精神有问题的,从事不符合规定或 危险作业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6.设备上有严重影响安全问题,而不采取措施,连续超负荷运转, 造成重大事故的。7.同一单位,同一地点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8.因玩忽职守,对下属反映的安全问题不理睬和不解决而发生 重大事故的。9.对发出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按要求限期整改并且擅自 安排工作连续作业

6、而发生事故的。10.多工种,多层次立体交叉作业时,现场无人指挥,又未制定安 全措施,不执行危险作业安全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的。11.在无安全防护装置或安全防护装置不全、不合理及失效的各 种大型设备上强制安排生产任务在使用中又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发生重大事故的。12.实行经济承包时,在无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下,强令工人抢任 务,争时间,拼体力,连续疲劳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的。第七条,发生下列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工作中不负责任,擅自离岗,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 期间从事与本职无关活动而造成事故的。2.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非本人操作的各种机械、车辆、设备 而发

7、生重大事故的。3.酒后上岗作业而发生事故的。管理文件汇编 安全工作责任事故追究实施细则第 4 页 共 6 页 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 2002 年 3 月 10 日 发布4.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为了完成生产任务,使设备超负荷运转 而发生的各类事故的。5.对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及有毒物品等不按规 定使用而发生事故的。6.对危险作业不执行所规定的安全措施,对领导的违章指挥盲 目服从不加抵制而发生重大事故的。7.使用起吊设备和工具,由于超负荷起吊物品或不符合安全技 术要求而发生事故的。8.在承包施工任务时,不讲安全,图方便,图省事,无安全措施, 拼设备、拼体力,抢时间,超负荷而造成事故的。

8、9.在施工生产中,不按规定要求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发 生事故的。10.由于购买和使用不合格产品(物品、设备、材料)而造成事故 的。11.有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而造成事故的。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1.一般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直接领导责任者:全局通报批评2.重大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同等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管理文件汇编 安全工作责任事故追究实施细则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 2002 年 3 月 10 日 发布

9、 第 5 页 共 6 页其它责任者:按情节处理3.特大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同等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撤职、降职处分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相关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加重处罚对发生的各类重大,特大事故隐瞒不报的。在对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他人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事件)不认真吸取教训,又不采取果断措施,致使事故(事件)扩大后果或同类事故(事件)重复发生的。施工负责人遇有违章作业、危及人

10、身安全,有人提出制止仍然继续组织施工而造成重大事故的。第九条 经济处罚(见图表)图表: 经济损失 金额 全部 责任者 主要 责任者 同等 责任者 直接领导 责任者 次要 责任者 领导 责任者 其他 责任者 事故 责任单位 20000 元以下 15% 13% 10% 5% 12% 6% 1.5% 30% 20000-40000 元 14.5% 12.5% 9% 4% 11% 5% 1.2% 30% 40000-60000 元 14% 12% 8% 3% 10% 4% 1% 30% 60000-80000 元 13.5% 11.5% 7% 2% 9% 3% 0.9% 20% 80000 元以上 1

11、3%11%6% 1% 8% 2% 0.8% 20% 1.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当月不得奖金; 管理文件汇编 安全工作责任事故追究实施细则第 6 页 共 6 页 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 2002 年 3 月 10 日 发布2.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按集团逐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有 关条款执行。 3.以上各项罚款,受罚单位和个人应将罚款上交集团财务处,逾期 不交者,从受罚人的工资中强行扣除,并停止工作。 4.罚款作为安全奖励资金,不得挪用。 第十条,组织机构1.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由集团安全委员会指定有关单位和 部门全权处理,在责任认定和处理中随时向集团安全委员会报告进展情况。2.有关内保案件、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的内部处理(指不够刑事 处罚的)可比照此细则执行。3.本细则只在集团内部执行,各单位不制定相关的责任事故追 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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