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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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人 法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二章 家和亲属 第三章 家长权 第四章 婚姻和夫权 第五章 家主权和恩主权 第六章 买主权 第七章 准奴隶 第八章 监护和保佐 第九章 法人第一章 自然人第一节 人格 第二节 行为能力 第三节 住所第一节 人格 一、人和人格homo:生物学意义上的人caput:法律上的人格persona:身份 二、人格的内容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一)自由权基于出生生来自由人基于皇恩解放自由人 (二)市民权公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私权: 婚姻权、财产权遗嘱权、诉讼权基于出生市民 奴隶被解放入籍 奖赏 恩赐拉丁人:法律地位次于市民优于外国人外国人:同国籍的适用其本国法异国籍的适用万民

2、法公元212年,罗马境内的居民一般都取 得了市民权,市民权遂失去其重要意义。卡拉卡拉像元 老 院元 老 院 召 开 会 议演说家雕像奥古斯都像奥古斯都像奥古斯都奥古斯都之玉(三)家族权家长权夫权买主权他权人:处在其他市民的权力支配下的市民自权人:不受家长权、夫权和买主权支配的人三、人格的变更人格大变更:丧失自由权而沦为奴隶人格中变更:罗马市民丧失市民权而成为拉丁人或外国人人格小变更:丧失原有的家族权而取得新的家族权,权利人原来享有的自由权和市民权不变。四、名誉减损名誉减损,就是在保全自由权、市民 权和家族权的前提下,使一个人的权利能 力受到某种限制。不能作证:丧失作证人或请他认为自己作证人的资

3、格丧廉耻:丧失选举权、被选举权诉讼权利受限制污名:不得担任需要诚实信用的职务五、人格的始终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出生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出生条件 须为活产须具有生存能力须具有一般的人形 (二)死亡(三)失踪捧着祖先头像的罗马人石 棺 浮 雕石 棺 浮 雕石 棺 浮 雕陶棺上的夫妇像第二节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人们依法行使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年龄、性别、精神是否健全等 一、年龄2 幼儿 完全无行为能力1 未适婚人 儿童 限制行为能力适婚人 未成年人成年人 完全行为能力二、妇女限制行为能力 妇女的监护 三、精神病人发病期间完全不具有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的保佐 四、浪费人无、限

4、制行为能力浪费人的保佐大理石像,高63厘米, 创作于约公元90年,现收 藏于罗马市政博物馆。 梳 妆 盒油画“沐浴” 1909年 ( 荷兰)劳伦斯阿尔玛塔德玛, 伦敦塔特美术馆藏。对罗马著 名的卡拉卡拉浴室的如实再现 ,背景为更衣室和休息室。 第三节 住所一、概述久住的意思住所的要件居住的事实 二、住所的种类原来住所任意住所法定住所约定住所第二章 家和亲属第一节 家的概述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会议第一节 家的概述家族法亲 族亲宗亲 亲属 法定自然血亲 关系 血亲 纯自然血亲纯法定血亲姻亲 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一、亲系直系亲属旁系亲属 二、亲等第三节 亲属会议一种咨

5、询机构由丈夫的宗亲和妻子的血亲组成。第三章 家长权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家长权的内容 第三节 家长权的取得 第四节 家长权的消灭第一节 概述市民享有家长权的条件 男性自权人 绝对性家长权的特征 排他性终身性 第二节 家长权的内容一、关于家属人身方面罗马古时,家长对家属有生杀予夺的权 力。共和国末叶以后,家长权受到限制。 二、关于家属财产方面家长授予的特有产家属的特有产 军役特有产准军役特有产外来特有产三、关于家属行为方面 (一)行为能力古时家长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后 来大法官对此加以修正,规定在某些情况 下家长应承担责任。 (二)责任能力私犯 家长权力逐渐受限 (三)诉讼能力法律对家属的保护

6、逐渐增强第三节 家长权的取得婚生子女的出生自权人的收养对他人子女的收养 他权人的收养遗嘱收养日后结婚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任地方议会议员皇帝特许凯 撒屋 大 维第四节 家长权的消灭 死亡 家长或家属人格大变更或中变更 家长被依法剥夺家长权 家长抛弃家长权 家属荣显第四章 婚姻和夫权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 第四节 婚姻的效力 第五节 夫妻财产 第六节 婚姻的消灭 第七节 姘合第一节 概述一、婚姻的概念罗马人历来坚持一夫一妻制。罗马早期的婚姻采有夫权婚姻的形式, 十二表法之后逐渐通行无夫权婚姻。 二、夫权夫权是罗马的男性市民对其妻子的支配 权。 死亡夫权的消灭 离婚人格大变更或中变

7、更第二节 婚约婚约是一男一女将来互为夫妻的预约。 一、婚约的成立当事人须为一男一女,年龄在7岁以上。 二、婚约的效力 P160 三、婚约的解除死亡人格大变更或中变更正当理由第三节 结婚一、结婚的要件须有婚姻权须为一夫一妻须已达适婚年龄须当事人同意家长或监护人等允诺无法定障碍(亲属、身份、风化、生理等)结婚证书二、结婚的方式时效婚有夫权婚姻 买卖婚共食婚无夫权婚姻劫持萨宾妇女 约1629 年 ,277x422cm ,布 油彩 , 罗马 古罗马神殿博物 ,Pietro da Cortona (彼得罗达科尔托纳),1596 - 1669 年 ,意大利 .劫掠萨宾妇女 油画 (法)尼高拉普三 十七世纪

8、阻止战斗的萨宾妇女1799年, 386520厘米,巴黎卢浮宫(法)雅克路易达维特(17481825)婚 礼 图第四节 婚姻的效力一、夫妻间的效力有夫权婚姻 身份方面 财产方面无夫权婚姻 身份方面 财产方面 二、父母子女间的效力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母亲与子女的关系父亲与子女的关系第五节 夫妻财产 一、嫁奁妇女因结婚而带到丈夫家去的财产。祖赠嫁奁嫁奁的种类 外来嫁奁约还嫁奁嫁奁让与嫁奁的设定 嫁奁约定嫁奁宣许嫁奁的返还二、婚娶赠与丈夫或其家长等对妻子的赠与。婚娶赠与的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丈夫 管理。 三、妻子的特有产自权女子缔结“无夫权婚姻”是除了设定 嫁奁以外所保留的财产。第六节 婚姻的消灭 一、婚

9、姻关系消灭的原因配偶死亡配偶一方丧失婚姻权婚后发生法定婚姻障碍离婚 有夫权婚姻的离婚无夫权婚姻的离婚 二、婚姻解除的效力关于子女身份方面的效力 关于子女抚养、监护方面的效力 第七节 姘合姘合,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以永续共同 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姘合的法律效力对于姘合当事人间的效力对于母亲与子女的效力对于父亲与子女的效力第五章 家主权和恩主权第一节 家主权 第二节 恩主权第一节 家主权家主权是奴隶主对奴隶的支配权。 一、奴隶的来源出生俘虏出生后变为奴隶 市民法规定的原因二、奴隶的法律地位非权利义务主体虐待奴隶逐渐受到法律限制人身方面:没有人格、没有婚姻权财产方面:没有财产权诉讼方面:不得为诉讼行为宗

10、教方面:可参加家祀和宗教活动残忍的角斗竞技好莱坞大片角斗士剧照袭击白牛的老虎大竞技场大竞技场夜景斯巴达克起义第二节 恩主权恩主权原指保护人对被保护人的权利, 后主要指奴隶主对其解放的奴隶所享有的 一切权利。 一、解放奴隶 执杖解放要式解放 登记解放主人解放 遗嘱解放略式解放 明示解放法定解放 默示解放二、对解放奴隶的限制数目的限制年龄的限制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限制 三、解放自由人的法律地位市民解放自由人:没有完全的选举权不能与生来自由人结婚拉丁人解放自由人:没有公权没有婚姻权、没有遗嘱权外国人解放自由人:没有公权和私权四、解放自由人与恩主的关系原奴隶主对解放自由人享有恩主权。恩主权的内容:恩主对

11、解放自由人有惩戒权,对其遗产有继 承权,解放自由人应履行被解放时允诺承担的义 务,等等。解放恩主权的取得 继承判决恩主权的消灭第六章 买主权第一节 买主权的产生 第二节 买主权下的家属的法律地位第一节 买主权的产生劳动力买卖私犯之委付以人为质信托第二节 买主权下的家属的法律地位 一、古代买主权下的家属是自由人,有市民权; 家属所得归买主;买主对家属有惩戒权, 可将其解放或转让;家长对被解放的家属 享有监护和继承权。 二、帝政以后买主的惩戒权受到了限制。第七章 准奴隶 债务奴隶 被裁定者 被判决者 处于买主权下的人 赎回的俘虏 自由人误信自己为奴隶者 被雇斗兽者 农奴:有婚姻权、财产权、诉讼权无

12、迁徙自由,对地主有人身依附关系第八章 监护和保佐第一节 监护和保佐概述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保佐第一节 监护和保佐概述一、监护和保佐制度的历史沿革最初,设置监护和保佐的目的是为了保 护家族的财产利益;共和国末叶以后,演 变为保护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的利益,监 护和保佐成了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职务。 二、监护和保佐的对象监护和保佐均是对自权人所设。监护:未适婚自权人、自权妇女保佐:精神病人、浪费人、未成年人第二节 监护 一、未适婚人的监护法亲监护法定监护 恩主监护家长监护遗嘱监护官选监护信托监护 监护人的资格:监护是市民法上的制度,外国人和妇女 不得作监护人。共和国末叶以后,要求监 护人有行为能力

13、。 监护人的职责:仅限于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有两种方 式:能力补充、事务管理。 对监护人职权的限制 监护的终止二、女子监护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官选监护信托监护女子监护人的职权仅在于能力补充。公元410年,女子监护制度正式废止。第三节 保佐一、精神病人的保佐十二表法规定,精神病人的保佐由 最近的族亲担任,无族亲时由宗亲担任。保佐人的职责:保护精神病人的身体、管理精神病人的财产。 二、浪费人保佐十二表法规定,浪费人的保佐由最 近的族亲担任。保佐人的职责:管理浪费人的财产。三、未成年人的保佐未成年人保佐的产生:为保护被保佐人 的利益。帝政后期,有保佐人的未成年人,除纯 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外,为承担义务的行 为时须得到保佐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保佐 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辞职。第九章 法人法人是法律所认可的自然人以外的权 利义务主体。国家社团 地方政府一般社团寺院财团 慈善团体待继承的遗产 法人的能力:罗马法关于法人的本质采拟制说,认为 法人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在完成其目的事业的范围内 具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不能为法律行为,须由自由 人或奴隶代为进行。须有物质基础 法人成立条件须经须经 政府承认认法人因成立要件的欠缺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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