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型城市的创建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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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型城市的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创建按照省政府要求,到 2011 年,所有省辖市要基本达到国家创业型城市的标准。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完善创业政策、创新创业服务,拓展创业培训上大胆探索,在推进城乡一体创业,扩大创业带动就业效应上积极进取,力争 2010年创业培训突破 10000 人,其中农民创业培训比率不低于 50%,开发编制创业项目 300 个,项目转化率不低于 30%,培育带动 3 人以上就业、固定资本超百万元的创业典型 200 家,举办创业援助活动 100 期以上。一是要争取资金,加强实体建设。各县(区)要参照淮安市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迅速落实不低于

2、 100 万元的创业引导资金,利用市委强势推进“强乡壮村”工作的有利契机,以促进和服务微型创业、生存性创业为目标,采取地方财政出一点、向上级争取一点、对口帮扶单位支援一点、民间募集股份筹集一点、吸引老板投资一点的办法,推进创业孵化基地、乡镇创业服务机构和村级创业点建设,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和农民创业示范点建成率不低于 60%,为进驻孵化基地的创业者建立个人档案,逐步建立创业户联系走访机制。争取在 2010 年底,100%的乡镇都建立农民创业指导工作站或服务所,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服务。二是要服务先行,做优创业援助。认真履行“创业不必东奔西走,创业中心应有尽有”的服务承诺,努力为创业者开辟“绿色通

3、道”。各级创业指导中心要坚持全日制式窗口服务,定期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开展“创办你的企业”现场咨询活动,设立工商、税务、小额贷款、法律、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社保补贴等咨询项目。全面推广“创业沙龙”活动,市直每月 1 期、县(区)每季度 1 期,在活动的主题、内容和形式上大胆创新,使创业者进得来、留得住,使分散在民间的创业信息、创业资源和创业资金,通过政府的有效引导实现高效流动和规模集聚,产生了改善创业的效果。年底,市创业指导中心要牵头举办全市创业大赛、与创业者同行专题采访、全市创业培训和服务工作会议及第二期淮安市“创业论坛”等活动,组织编写 1000 册淮安创业知识百问手册,完全免费向创业者发放。

4、三是要与时俱进,转变培训模式。努力盘大创业培训的规模和总量,发挥市创业指导中心协调、指导职能,推动培训课堂向基层一线延伸,与街道社区联合办班,实现资源共享,使群众实现就地、就近培训。加强对县(区)培训工作的协调、指导力度,抓紧落实大学生村干部、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等特殊群体的创业培训项目,培育农村致富带头人。着力提高创业培训层次,在 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项目的基础上,针对已创业成功的个体工商户,提供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课程,引导小老板们壮大业务,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创业。要实行分层次教学,对外出务工人员、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本地创业者,主要进行引导性培训;对失地农民、下岗职工等弱

5、势群体,更加突出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有机结合。四是要因地制宜,深化项目开发。积极开发创业项目,特别是三产服务业和农业、养殖业方面的项目,通过创业指导服务大厅、劳动保障网、创业指导网、县(区)媒体等媒介,对征集的创业项目进行展示,向城乡创业者推介。争取到 2010 年底,100%的县(区)建立起完善的创业项目库,结合一年一度的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培训课程和“创业沙龙”活动,推动优势产业项目与基层实践实现有效对接,争取项目转化率达到 30%以上,对成功转化的项目,可适当安排资金予以扶持。2010 年底,要组织专家学者,编印具备趣味性、指导性、可行性的创业项目手册 ,收录创业项目 200 个以上,其中大

6、学生创业项目、农民创业项目分别不低于 20%和 30%。(孙亥)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精神,市局出台实施方案,紧紧围绕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总体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等,力求掀起食品药品行业创业新高潮,形成“以创业促发展、以发展促就业、以就业促和谐”的良好局面,为镇江“跨越发展、后发先至”作出贡献。方案明确,市局力争通过 2 年左右时间,将全市打造成沪宁线上食品药品行业投资环境最佳、服务效能最高、投资回报最好、创业增幅最大、消费信心最足的创业型城市之一。具体目标为: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总数增长 20%,达到 1200 家;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工业产值增长 25%,

7、达到 20 亿元;帮扶 1 家医疗器械企业和 1 家药品生产企业成功上市;全市药品生产及药包材企业工业产值增长 20%,达到 12 亿元;全市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增长 30%,达 10 亿元;新创大型、中型、小型餐饮业 2 年以上生存发展率分别达 80、70、60以上;以 2009 年为基数,全市餐饮业 A 级、B 级单位绝对数提高 30以上。为此,市局将采取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完善创业政策,扶持自主创业。开办药械经营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在符合药品、医疗器械准入经营面积(经营诊断试除外,以下同)的前提下,可享受本市创业市民的同等待遇,经工商部门及相关物业认定或认可,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改为经

8、营场所,经营仓库的使用原则上与经营场所的使用一致。医疗器械经营批发企业开办的分公司的注册资金可不作要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出资金额经工商部门核准,并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纳入到医疗器械经营批发企业进行审批。对创业实体或创业人实施全过程指导,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项目实行零收费。二是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同一投资人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开办的药店、医疗器械零售店可使用同一仓库;同一法人开办的医疗器械经营批发企业及分公司可使用同一仓库。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筹建、审批和办证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对创业实体或创业人新开办的药店项目可实行筹建与验

9、收一同申报,一并审批。三是搭建创业平台,加大技术引导。积极鼓励江苏鱼跃、海昌等大型器械企业延伸产业链。积极引导药械生产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与江苏大学等院校合作,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产品。加强对开办医药企业的政策咨询服务,充分发挥药品行业质量协会的优势,建立培训上岗基地,开展“创业实体或创业人”集中上岗培训,积极引导医药企业做好人力资源储备。现就加快我市创业型城市建设的政策提出如下意见现就加快我市创业型城市建设的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调动积极因素,激活创业主体一、调动积极因素,激活创业主体从 2010 起,对本市大中专(职、技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复

10、转军人以及残疾人员等各类城乡劳动者初始创办各类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 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府免费创业培训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中凡未列入地方财政核算上缴省财政的费用,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从 2010 年起,对经认定为就业困难群体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初始创业的,除享受困难群体人员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外,给予创业补贴,其中:初始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给予 5000 元创业补贴;初始创办私营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1 万元创业补贴;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初始创业人员,自领取营业执照起,

11、继续享受 1 年低保待遇。2.倡导大中专毕业生踊跃创业。对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人事档案可由人事部门免费代管 3 年。其中: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2 年内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对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商业户月销售额不足 5000 元、提供应税劳务月经营收入额不足 3000 元的,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扶持农民大胆创业。鼓励农业大户发展高效农业、生态农业、观光

12、农业,在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对在农业用地上连片新建的畜禽水产养殖基地和特色种植业基地,其用地仍视为农业用地。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由农林等部门无偿提供技术培训和服务。对在集贸市场或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村流动小商贩,免费给予工商登记,免收各类行政管理费用。对从事农副产品种植、农作物品种繁育、畜禽的饲养、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初始创办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人员、大型商场和专业市场内的租赁经营户须领取营业执照,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4.鼓励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放宽科技创业型企业的市场准入。允许各类产业技术人

13、员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70%。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 30作价入股。对以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对以其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对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对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可以优先安排进入科技创业园区,并可享受科技创业园区内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并有创业业绩的科技人员,优先推荐进入市科技人才库,享受相关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目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由科技部门审核并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5.引导复转军人主动创业。对

14、本市城镇退役士兵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首次创业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2 年内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同时,可享受政府免费创业培训及创业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对自愿创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享受公务员辞职创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6.支持机关公职人员带头创业。凡在我市工作 5 年以上的党政机关在职在编人员,辞职并在我市初始自主创业的,一次给予本人 5 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并根据工作年限发给一次性创业奖励金。其中,工龄在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为 10 万元,满 10 年以上不足

15、 20 年的为 15 万元,满 20 年的为 20 万元,创业奖励金自开业后分 2 年发放。工作年限满 30 年或满 20 年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党政机关在职在编人员,若有志在我市创业,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7.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扩大注册资本规模,对新增注册资本部分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按成本收取(由物价局核定)。对私营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实施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从 2010 年起(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

16、氧吧外)2 年内,凡我市范围内从一般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 2 年减半奖励;首次进入销售超 5000 万元和超亿元行列的,自进入年度起,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 1 年减半奖励。被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年度起,2 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减半奖励。对初始创办注册资本金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企业纳税年度起,第 1 年按企业新增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第 2 年减半奖励。8.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的,免收工商登记变更费,一次性给予每户 2000 元的升级补贴。原所属的房屋产权,由房管部门按所有权变更办理,不作为过户处理。升级时其纳税在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下,除特定纳税人外,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具备查账征收等条件的,实行先征后奖,对第 1 年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对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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