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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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计划教学计划 一、教学目标一、教学目标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以下简称“劳动法” )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课。劳动法具有 其它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功能和重要性,它通过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 直接为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为劳动过程的实现确立组织规则和管理规则,为劳动力 的再生产设定目标和措施,从而直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创造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劳动法的主要教学任务与目标是:(1)使学生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深刻理解劳动法与社会保障 法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有利于创造社会财富和社会稳定

2、与进步的意义。 (2)使学生比较全面地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理,掌握劳动法的基本框架。 (3)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 使学生扩充劳动法的学术视野,理解劳动法在中外社会文明发展中的不同面相,从而更好的理解劳动 法之基本原理与法律精神。 (4)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能力,铸造学生的劳动法治意识。 二、教学原则二、教学原则 (1)点面结合的原则。既要使学生从宏观上把握劳动法的整体结构框架,从宏观上认识以下六 方面内容:立法简史篇、基础理论篇、劳动关系协调篇、劳动基准篇、劳动保障篇和法律救济篇,又 要使学生从微观上理解劳动法的具体制度,例如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护制度、

3、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等等。 (2)比较研究的原则。一是进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劳动法的比较,二是进行中外劳动法的比较, 在比较中扩充学生的学术视野,更好地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理与内在精神。 (3)理论结合实践的原则。劳动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充分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方法, 一是真实案例分析,二是虚拟案例分析,不但能激发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热情,而且能够全方位 地锻炼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培养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的能力,从而融会贯通劳动法之理论与实践。 三、教学要求三、教学要求 (1)认真阅读劳动法教材,课前一定要预习,课后一定要复习;(2)经常浏览报刊杂志、网络 媒体上发表的劳动法研究文章、案例报道

4、以及其他相关资讯;(3)积极参与课堂讨论;(4)完成至 少 2 次作业,以案例分析为主;(5)遵守教学纪律,端正学习态度。 四、考核办法四、考核办法 平时成绩、期末考试分别占学期总成绩的 40%、60%、 。平时成绩包括课外作业 20 分,考勤 20 分 (旷课每次扣 5 分,迟到、早退或其他违纪每次扣 2 分) 。 第一讲第一讲 劳动法概述劳动法概述 重点内容:重点内容:(1)劳动法的基本框架:法典与学术框架;(2)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3)劳 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三种理论分歧,劳动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定位研究的状况。 阅读材料:阅读材料:王全兴:劳动法 (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 2

5、004 年, 周长征:劳动法原理 ,科学出版社 2004 年, 【案情简介】 点评: 本案由于涉及工伤等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较有代表性。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为外地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死者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工伤的具体赔偿标准。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政策。为员工(不论本地人还是外地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用人单位除了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外,还要承担额外的法律风 险,譬如本案中的工伤待遇。第一节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许多国家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在我国则存在着相互包含的关系。概括我 国目前关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

6、互关系的各种看法,大致可以归为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劳动法包括 保障的内容;二是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三是认为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 在我国, “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提出的一个范畴。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 国并无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在我国则可以说是渊源流长。我国在劳动法调整对象上 存在着某些不恰当的扩大,正是这种扩大涵盖了保障内容,这种扩大可以概括为内在式的和外在式的。 所谓“内在式的”扩大,也可以称之为“劳动关系广义说” ,是扩大了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将一些保 障内容加入劳动关系的范围,并形成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 20 世纪 80 年代的劳动法中较

7、为流 行。所谓“外在式的”扩大,可以说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 ,是将劳动关系以外的一些社会保 障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并形成了第二种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 20 世纪 90 年代的劳动法中较 为流行。当前,随着“社会保障法”这一概念被我国逐步接受,又出现了扩大:“社会保障法”的调 整对象的倾向,我们可称之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 ,并形成上述第三种观点。这三种观 点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种观点:劳动关系包含了保障福利内容第一种观点:劳动关系包含了保障福利内容 “我们这里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过程时和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事 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行政之间

8、所发生的关系。由于生产社会化,劳动关系的概念也就扩大了,它不 仅包括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而且也包括监督、协调、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劳动关系。 ” 在这里,劳动关系内容中加入了在监督、协调、管理方面的社会关系。在解释这种关系时,指出劳动 关系除了包括工时、休假、劳动报酬、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外,还包括:“劳动者 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必须给以物质帮助,在法律形式上表 现为劳动保险制度。 ” “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我国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通说,有着体制上的原因。由于我国传 统劳动法学的严重滞后,我国劳动法学的一些观点,虽然流行于 20

9、世纪 80 年代,但实际上反映的却 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体制弊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单位、个人形成一种纵向序列,每一个劳动 者客观上都被囿于“单位”这一狭小的空间。单位人是以强调不平等性为特征的。我国长期以来并没 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负盈亏,只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层次,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就完全成为 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格局,同时也成为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劳动者正是 通过对单位的依附,来依附于国家。这种依附体现在职工保障方面,表现为不存在社会保障,而由 “单位办保险” “单位办救助” 。单位对职工采取生老病死的“全包”政策,即由单位承担职工养老、 工伤、医疗、生育保险

10、的所有费用和事务管理责任。各项保险主要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资金的来源 渠道单一,缺乏调剂功能。某些社会救济的内容也由单位承担。 当着国家权力被理解为可以通过 “单位”这一中介环节,随时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领域时,国家必然直接面对民众,社会 空间几乎不存在,整个社会都被国家化了。劳动者作为单位人,必然带来劳动关系的扩大化。严格说 来这时的劳动关系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劳动关系,即形式上是劳动关系,而内容上却是行政性的。由于 不存在社会空间,因此也不存在社会保障法。我国虽然 50 年代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 动保险条例 ,但这一规定顺理成章的成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企业

11、有了相对独 立的经济利益, “企业办保险”的状况就难以维持。首先,它使不同类型企业特别是新老企业之间的 社会保险费用畸轻畸重,非公有制企业则不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严重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其 次,对职工来说,所在的企业可能有兴有衰,甚至有可能倒闭、破产、如果个人的社会保险系企业于 一身,风险依然很大。最后,形成了职工对国家和企业的严重依赖心理,它与固定工制度相结合,使 企业人员能进不能出,该破产的企业不能破产,严重影响了企业活力和经营机制的转变。因此,在劳 动力不断流动的情况下,职工与非职工的身份经常转换,不能只有用人单位内部的保险,没有用人单 位外部的保险。随着改革,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增

12、加了调剂功能,即加强互济性;提高了社会化程 度,即加强社会性,从而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这些改革也使“劳动关系广义说”不再成为主流观点,代之而起的是“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 ,即认为社会保险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双 重调整。 第二种观点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第二种观点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的观点,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度的逐步形成而产生的一 种理论观点。形成这种观点的最直接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将“社会保险和福利” 作为其一个章节来进行规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我国在劳动法学的理论研究上, 不再认为保险关系属于劳

13、动关系的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社会保险关系虽然不是一种劳动关系,但由于 这种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而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种观点可以说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 说” 。目前,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交叉观点是我国最为流行的观点。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与 劳动法是并行的两个法律部门。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 的下属法律之一,它的适用范围中涉及工资劳动者的部分,同时又是劳动法所包含的内容。劳动法对 这部分内容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对这部分内容的调整出现重合和交叉,是完全正 常的。 ” ( “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主要是从两个法适用范围上的交叉来论证的。他们认为: “社会保险法

14、有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两种法律的不同,城镇社会保险法的适用对象中不仅包括工资劳动 者,还应包括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甚至私营企业主等等。我国的劳动法适用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 织中已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用说适用于农村的社会保险法,即使适用于城镇的社会保险法, 其实施范围也应远远超过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未从两个法的调整机制上来进行 研究,因此也就无法回答为什么社会保险法在已经纳入社会保障法体系的同时,还有什么必要再纳入 劳动法来重复规范。显然这种观点的立论依据是现行立法,这就有必要对现行立法的形成原因进行一 些研究。 保障体制改革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它要确立新的保障关系,而且是要

15、在旧的保障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一 种新型关系,实际上是要对原已存在的劳动关系进行再构造。这种再构造所形成的新的利益机制,难 免和原来的利益机制相矛盾。新、旧利益机制的冲撞使劳动关系呈现出不规范的特征。这种状况使社 会保障制度难以一步到位的普遍推行。为了不使劳动者的保障出现真空,我国采取了先立后废,此消 彼长的作法,即先建立一项新社会保险制度,然后才废除相应的单位保险。有时在一项社会保险中还 会共容两种制度,如养老保险中的“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医疗保险中住院、大 病采取社会保险的办法,而门诊中采取单位保险的办法。这种渐进的状态也反映在我国 1994 年公布, 1995 年 1 月

16、 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为一个专章来进行规 定。可见,将这种居于渐进状态的立法内容作为一种理论依据,本身是不够科学的。 第三种观点: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第三种观点: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法应当是劳动法的上位法,将劳动法附属于社会保障法。 “劳动者是人群中的 核心和精华,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劳动者就是保障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据此,有理由把劳动法纳入 社会保障法律的范畴。 ” (注:肖方杨:论我国的社会保障及其法律体系 ,载江淮论坛1994 年 第 6 期。 ) “社会保障法以保证劳动者充分就业为宗旨,规定劳动者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建立 以劳动者福利为目标的保险体系。因此,社会保障法主要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组成部分。 ” (注: 谢培栋主编: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227 页。 )这种观点可称之为 “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 。 我国改革开放是市民社会的一个艰难发育过程,私法也在公法框架里顽强地生成,社会、个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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