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线路负荷转移工具的研究应用项目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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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配电线路负荷转移工具的研究应用配电线路负荷转移工具的研究应用甲甲 方:方: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乙乙 方:方: 吉林市安瑞克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安瑞克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丙丙 方:方: 无无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20112011 年年 0606 月月 1515 日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省吉林市有效期限:有效期限: 20112011 年年 0606 月月-2013-2013 年年 0606 月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

2、写说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二、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四、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甲方: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住 所 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 124 号法定代表人: 刘太洪项目联系人: 唐立珠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 124 号 邮编: 132

3、001电 话: 0432-62403099 传 真:电子信箱: 乙方: 吉林市安瑞克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天路 516 号 法定代表人:杨英 项目联系人:李忠涛 联系方式: 13844640202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天路 516 号 电 话:0432-64630111 传 真:0432-64632005 电子信箱:丙方: 无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电子信箱: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 配电线路负荷转移工具的研究应用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

4、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第一条 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1. 技术目标:本研究项目将通过研发配电线路负荷转移工具,最大限度地保证配电线路带负荷作业时人身和设备安全。2. 技术内容:(1)旁路系统中电力设备的绝缘化辅助用具;(2)优化设计多种高压电缆连接模式,适应不同的现场情况;(3)0.4 千伏旁路转移电缆的研发与制造;3.技术方法和路线:本研究项目将通过邀请专家讨论、反复试验研究、应用研究和验证,不断优化本研究项目各项技术性能,及时修正技术路线,正确引导本项目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产品调研:广泛收集、比较和分析国内外关于输配电技术、带电作业技术和旁路作业

5、技术所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听取有关专家和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项目结构设计:组织电力设计技术人员对相关资料分析整合,并进行项目结构设计和优化; 样机制造:依据设计方案,研制样机; 试验研究:对样机进行试验研究,考察其电气性能以及机械性能;依据试验结果进一步调整、完善和优化结构设计;模拟现场条件完成试验室试验;试验合格后,进行实际运行考核的应用研究,积累运行研究数据; 专家评审:编写研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条件、试验报告等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第二条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甲方:1研究开发内容:提供配电线路基本状况,研究带负荷作业的途径和措施;组织进行各种材料性能的对比分析。

6、2.工作进度: 2011.062011.08 对吉林供电公司配电线路的数据采集,组织对各种方案进行论证。3研究开发期限: 2011 年 09 月 01 日4研究开发地点: 吉林省吉林市乙方:1研究开发内容:1)绝缘横担的绝缘结构设计 2)旁路电缆高强度绝缘槽盒的绝缘结构设计 3) 0.4 千伏旁路电缆设计和制造方案。2工作进度:2011.062011.09 完成旁路系统电力设备开发及试制。3 研究开发期限: 2011 年 10 月 01 日4研究开发地点: 吉林省吉林市第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双方各派一名工作负责人,共同负责此

7、项工作的进度管理和协调。第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甲方:提供测试和完成本系统所需要的数据和工作环境等。乙方:提供开发本系统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和辅助用品。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甲方收回所提供数据。第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甲方:1提供或支付方式:提供开发费及材料费用,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人民币45 万元(肆拾伍万圆整);分两期支付,在项目签订一周内支付首期费用为合同金额的 60%,即人民币 27 万元(贰拾柒万圆整);当研发的设备性能满足甲方要求,并在甲方处通过验收后三

8、月内支付余下的 40%,即人民币 18 万元(壹拾捌万圆整)。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无3使用方式:支付乙方的开发、生产及技术辅导费用。乙方:1提供或支付方式:提供符合要求的带负荷作业绝缘器具和 0.4 千伏旁路电缆(400 米)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无3使用方式:开发本项目所必需的软、硬件和易耗品,管理费,开发人员技术研发费用。第六条 以提供技术为投资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实施该项技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 自行解决该问题所涉及到的一切费用。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任凭方应当在 7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1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2 无3 无第八条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1无2无3无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无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损失的,合作各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

10、风险损失:1 双方协商解决。2无3 无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 无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进,应当在 7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 ,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 7 日内通

11、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手工技术信息各经营信息): 未经双方允许,不得向其他方提供该系统的数据和材料特性构成情况2涉密人员范围:本课题参加人员、该系统未来的使用人员。3保密期限: 合同完成后 3 年。4泄密责任: 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手工技术信息各经营信息): 未经双方允许,不得泄漏甲方的商业数据。2涉密人员范围:本课题组开发人员。3保密期限: 合同完成后 3 年。4泄密责任: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

12、究开发成果:甲方: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的形式准备测试要求、相关参数;准备测试所需的架空线路。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交付地点: 吉林供电公司。乙方: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提供符合要求的适用于带负荷作业的全套系统工具和 0.4 千伏电缆。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交付。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合作一方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甲方: 按照甲方测试的技术要求,对乙方提供的带负荷作业工器具进行论证。第十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合同最终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开发

13、成果应达到双方同时认可并以会议验收形式通过验收为最终完成。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1 种方式处理:1 甲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技术秘密的使用权:无技术秘密的转让权:无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无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归甲方所有第十六条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1 种方式处

14、理:1甲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在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技术秘密的使用权:无技术秘密的转让权:无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无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在履行本合同之前,双方已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各自独自所有,在履行本合同中增加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第十七条 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并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合作各方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研究成果完成人员名单。此完成人员享有在有关最终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第十八条 合作一方或多方利用共同投资的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 甲方 所有。第十九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1违反本合同第 五 条约定,应当 双方协商解决。 2违反本合同第 十一 条约定,应当 双方协商解决。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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