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际私法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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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第 1 章概论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一、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表现为:(1)主体涉外。A、即主体 的一方或各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国家。B、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 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2)客体位于外国.(3)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 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2、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国家为了发

2、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 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1. 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 法 2. 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1. 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 2. 国内直 接适用的法的方法4、国际私法的渊源:所谓国际私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存在方式或表 现形式。一、国内立法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条约 四、国际惯例 五、一 般法律原则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国际私法各项制度的共 同的指导思想。两个条件:各国公认和具有普

3、遍意义。 基本原则主要有: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保护 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第二章国际私法历史发展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1、我国国籍冲突和住所冲突的解决一、国籍冲突:积极: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 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 籍国法律。消极: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2、住所冲突:积极:(1)、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冲突时:内国住所优先(2)、两个或多个外国住所冲突时: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3)、两个外国住所同时取得时: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或设有居所的住所优先消极:(1)、以

4、居所替代(2)、无居所时,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为准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 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 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2、法人国籍确定的标准,我国的有关规定。外国法人的认许的几种方式目前,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注册登记国说。 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故只有依照 中国法律组成并且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才能取得中国内国法人的资格。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1. 外商活动的主要方式 (1) 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 (2) 在中国直接投资; (3)

5、以外国公司或企业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2. 认许方式 (1)对于采取第一种方式的外国法人,一般认许; (2)对于第二种方式,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 (3)对于第三种方式,特别认许程序。3、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及其例外、普惠制的概念和三项原则 (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二)最惠国待遇1.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和特点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 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最惠国 待遇的例外(1) 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 边

6、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 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如欧洲的比、荷、卢集团各成员国之间有一些特权和优惠,便在最惠国待遇的 例外之列。(4) 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如欧盟成 员国之间互相享有的特权和优惠。二)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有: 人身不可侵犯; 亲属权、继承权;劳动权;智力成果权; 经营工商企业、开发自然资源和从事服务贸易的权利; 外国人还可以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 司法保护权。 第 4 章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1、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2、冲突规范概念、结

7、构和类型、连结点的含义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 、法律选择规范 ,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 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 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 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包括程序法)的规范。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 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3、各种系属公式一、系属公式的概念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 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有学者认为“系属公式”这一概念不好懂,宜称为“

8、准据法表述公式”。属人 法,法院地法(程序问题),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合同一类), 最密切联系地法(合同、侵权等),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行为地法4、准据法的概念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 实体法规则。步骤:1、法院依本国管辖权规则决定受理国际私法案件 2、法律适用上的冲 突问题的产生 3、经过识别之后,法院适用本国冲突法适当的冲突规则 4、解释 和分析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结合具体案件寻找准据法 5、确定准据法的内容, 适用准据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案例】有一日本人驾驶我国牌照汽车,在我国广州市黄埔大道发生车祸,撞 到一菲律宾人,受害人乘飞

9、机到新加坡以后死于新加坡。确定死因系车祸内伤 所致。汽车保险由我国保险公司承保。该日本人在广州有住所,被害人之利害 关系人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损害赔偿。1)一国内部跨法域的法律冲突的解决 用区际冲突法来解决。 用统一实体法来解决。2)多法域国家当事人本国法的确定 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 依当事人本国的区际冲突法的规定来解决。 【立法实践】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6 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 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 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 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 “一国两制”原则; 平等互

10、利原则; 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原则。5、先决问题及我国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先决问题”是指在一些国际私法案件中,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另外一个 问题的解决为条件,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首先要解决的 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我国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第 12 条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第五章 与冲突规范有关的制度1、识别的概念和依据识别是指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 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

11、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同时对有关的冲突规则进行解 释,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8 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 地法律。 2、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概念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 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 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的制度。所谓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 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 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汉,最后甲

12、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所谓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 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 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的 情况。3、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运用 、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形式、 我国 的有关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 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 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主观说和客观说 主观说认为,只要外国法本身之规定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悖,即可排除 外国法的适用。客观说认为,不应仅凭外国法本身规定的内容与法院地国公共 秩序相悖就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而应视外国法适用的实际结果是否违反法院 地国的公共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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