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立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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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立法对人力 资源管理的影响 (简化版)基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分析郭文龙一、与劳动关系建立有关的部分内 容 1、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 务。 2、 “工作地点”成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 款。 3、不订立书面合同将有实质性后果。 4、将可能出现“被动招聘”的员工。 5、改变了试用期约定的条件。 6、允许劳动者以欺诈方式订立合同。 7、劳动合同可以申请撤销。1、用人单位主动告知的内容 依(草案)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 知劳动者下列事项: (1)工作内容; (2)工作条件; (3)工作地点; (4)职业危害; (5)安全生产状况; (6)劳动

2、报酬。附:不履行主动告知义务的风险 (1)无任何惩罚; (2)有行政处罚; (3)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 (4)行政处罚与合同被宣告无效(或 者被撤销)相结合。2、 “工作地点”成为劳动合同的 必备条款 依(草案)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的事项包含了“ 工作地点”一项。3、不订立书面合同的后果 (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手续。4、“被动招聘”的两种原因 1、(草案)第九条第四款规定: 用人单位和

3、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 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 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2、(草案)第四十条规定: 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 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 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 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 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5、试用期约定的条件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 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 限内。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 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附

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后果 (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 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 责令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改正,违 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 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 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 偿金。6、允许劳动者以欺诈方式订立 劳动合同 依(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 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 效。 依此表述,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 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不属于无效合同 。 7、劳动合同可以申请撤销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 对存在重大误解的劳动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

5、权请求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与劳动合同履行有关的部分 内容 这一部分事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 的程序、劳动指挥权的行使等各个方 面,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将面临直 接的碰撞。择其要者介绍一部分: 1、劳动合同履行的规则。 2、服务期约定的条件。 3、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则。 4、规章制度成立的条件。1、劳动合同履行的规则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劳动合 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从事劳动合同约 定的工作。2、服务

6、期约定的条件 依(草案)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需满足下列 条件: (1)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 (2)使劳动者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3)培训期间应为六个月以上; (4)培训时间为工作时间(脱产培训 )。3、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则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 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 载变更的内容,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4、规章制度成立的条件 (草案)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 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7、。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 告。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违法的后 果 (草案)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本法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 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 面作出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 相应方案执行。 三、与劳动关系终结有关的部分 内容 劳动关系终结,是指当事人以劳动合 同解除或者劳动合同终止等方式消灭 劳动关系的情形。 (草案)这部分对原劳动法作了 外观不甚明显但内涵同样影响深刻的 改造。 这部分的介绍分为劳动合同解除和劳 动合同终止两方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重要的有: 1、依规章制度解除的,须有

8、规章制度的明 确规定。 2、“非过失性解除”不再适用于定期合同。 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可能无法解除。 4、裁员的条件更加严格。 5、增加了禁止解除的事项。 6、将通知工会的程序法定化。 7、员工随时辞职的事由更宽泛。1、依规章制度解除的,须有规 章制度的明确规定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 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事由中 涉及因违反规章制度解除的事由,作 了这样的表述: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 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2、“非过失性解除”不再适用 于定期合同 “非过失性解除”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并不 准确,准确的表述应当

9、是“无过错解除” 。 它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费用工负伤、不 胜任工作、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下的劳动合同的解 除。 依(草案)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此类 解除权的行使仅适用于不定期合同。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 合同可能无法解除 依(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 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一致的”,用人单位虽然可以解除不定 期合同,但是?!4、裁员的条件 (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 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

10、工 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 工代表协商一致。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 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 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5、增加了禁止解雇的事项 除了原来劳动法针对用人单位以“ 非过失性解除”事由解除合同所规定的 禁止解雇事由外,(草案)在第三十 四条第四项增加了一项禁止解雇事由 ,即对“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员工 ,也不得以“非过失性解除”事由和裁员 的事由解雇。6、通知工会的解雇程序 (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 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 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规

11、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 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 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 通知工会。”7、员工随时辞职的事由依(草案)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 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未提供合格 的安全生产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规章制 度违法并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均可随 时解除合同。 并且,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 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 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通知用人单位。(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主要内容: 1、终止的法定事由更加宽泛。 2、约定

12、终止条件出现时,员工可以有 条件地提出延缓终止的申请。 3、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有折扣。 5、特殊情况下,终止后员工可得两次 经济补偿。1、终止的法定事由 依(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宣 告失踪; (4)用人单位歇业、解散;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 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员工申请延缓终止的条件 (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已经出

13、现, 但是有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劳动者提出延缓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 失时终止。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有 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3、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除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外,其他事由导致 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 补偿金。4、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有折扣 (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 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 ”5、特殊情况下,被终止合同的 员工可得两次经济补偿 (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 者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 应当继续履行;因情况变化确实无法 履行的,劳动合同解除。” 再依(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一项的规定,此种情形下,用 人单位将要支付两次经济补偿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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