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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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税人讲坛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 孙凤清 2012.11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一、案例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三、风险分析 四、规避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营业税与 企业所得税问题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案例:某房地产公司在2010年度向关 联企业借款3亿元。在2011年度房屋 预售时与管理企业往来款-应收账 款余额8亿元。双方均未收取或支付利 息。稽查局检查发现后根据独立交易 原则,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应收取或 支付的利息。处理:补营业税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罚款。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法律法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 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

2、者其关 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 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 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 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 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 权的行为。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风险分析 是否符合市场独立交易原则,是否 应调整所得额?是否征收营业税?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营业税观点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

3、、 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 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 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 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 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 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结论一: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融通资金的行为, 减少营业税计税依据少缴营业税的,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案例分

4、析及执法风险规避观点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 定的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应税行 为,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 济利益。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分析,非 有偿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除税法特 别规定无偿行为视为应税行为外,不 征收营业税。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结论二:这里就涉及该行为是否是有偿行为。因为 未收取利息,也就不缴营业税。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企业所得税: 观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 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 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结论一:征收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

5、观点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 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 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 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 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结论二:不征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规避方法1、自行转让定价应符合市场独立交易原则 的二个基本条件2、与主管税务机关“预约定价”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二、应计未计费用、应提 未提折旧问题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案例:某企业在2010年12月31日前 应提未提折旧10万元已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申报扣除。稽查局检查发现后不 允许税前扣除,处理结果是补税2.5万 元、加收滞纳金

6、并罚款。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法律法规依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79号)文件:“企业纳税 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 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 后年度补扣。” (财政部令第62号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 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 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 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 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7、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风险分析 要区别会计核算与汇算清缴的时点。年度 会计报表终结时点是12月31日,而税务机 关法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和年度 申报的终结时点是次年的5月底。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规避方法 审核12月31日财务报表、账册的同时,审 核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告。“不得移 转以后年度扣除” ,但可以是发生的当年度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三、材料重复入库问题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案例:2012年稽查局在对甲公司进行稽查 时发现,甲公司库存原材料在2011年11月 份重复入账了一笔价值40万的原材料入库 ,其中已进入销售成本6万元。稽查局工作 人员认为,甲公司虚构成本40

8、万,造成 201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其虚列材 料成本的行为,属于征管法第六十三 条规定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属于偷税 行为。因此建议对甲公司作出补税、加收 滞纳金并加1倍罚款的处罚。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法律法规依据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 、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 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 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 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 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

9、险规避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 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 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 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 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 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风险分析 甲公司虚构的该批材料虽已进入了产品成 本40万元 ,但由于产品并未全部对外销售 ,其中已结转产品销售成本6万元。因此, 甲公司虽已有虚构材料成本40万元、“伪造 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但 “在账簿上多 列支出” ,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应 为1.5万元。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

10、规避方法 1、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等原则,确认收入 、结转成本,影响企业的成本利润额。2、考虑对以后年度的影响。3、注意次年的调整。4、将甲公司转归其主管财政部门处理,财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 定,通报、罚款、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吊销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四、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 题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案例:某公司2010年12月成立,工资为 隔月发放。2011年度发放1-11月工资260 万元。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余额120万元,内 容为提取2011年度12月份工资、奖金。在 2012年5月发放2011年度奖金70万元, 计提5月份工资25万

11、元,余额58万元。稽 查局人员作出查补企业所得税12.5万元、 滞纳金并加0.5倍罚款的处理。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法律法规依据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 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 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 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 税法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 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 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 代扣代缴个

12、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 为目的。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风险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 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 ,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 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 效凭证。”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规避方法 1、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处理,即只能在 实际发放的年度进行扣除。2、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在5月31日之前 实际发放给职工,可以在上一年度的费用 中列支,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 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案例分析及执

13、法风险规避五、企业预估入账成本的 涉税处理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案例:某公司2011年12月购进材料未取 得发票,预估入账100万元,并据此核算成 本进行结转销售成本。在2012年1月用红 字冲销。稽查局人员在查处2010年度纳税 情况时,作出核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补税25万元、滞纳金并加0.5倍罚款的处理 。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 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 ,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 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 效凭

14、证。”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风险分析 首先,成本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 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其次,跨年度取得的发票要分以下两种情 况来处理:第一,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前取得发票,成本费用可以在报告年 度内进行税前列支,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 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取 得的跨年度发票,出于简化税收征管的考 虑,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应在取得 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当地税 务主管部门没有批准,则可以申请抵税。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规避方法 1、熟悉会计与税收的差异。2、是否属于恶意。 案例分析及执法

15、风险规避六、查补税款的定性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案例:某企业2011年汇算清缴中,购 买家俱作为费用支出12万元,稽查局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调 整扣除折旧后的10万元,作出查补企 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决定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法律法规依据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 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 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 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 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 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 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16、任。 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风险分析 修订稿征管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 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 的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修订说明:依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实现法律间衔接,突出了偷税构成中的主 观故意,也避免了列举式规定的不足。案例分析及执法风险规避修订稿征管法第一百五十条 因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的原因,且非故意未缴或少缴税款造成 漏税的,税务机关除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 定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并处 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 报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税务检查前进行 更正或补充申报,并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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