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公司奖罚制度

上传人:nt****6 文档编号:45939853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236.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10公司奖罚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10公司奖罚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10公司奖罚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10公司奖罚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10公司奖罚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0公司奖罚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0公司奖罚制度(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建三一安字(2006)68 号 关于印发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通知 司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现将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抄送:公司领导,副总,机关各部门。 中建三局一公司综合办公室 2006年4月24日印发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 方针,完善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强化

2、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 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从严管理,奖优罚劣。对于在安 全生产中积极进行科学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预 防安全事故,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搞好安全生产的单位和有功 人员,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给予重奖。对于忽视安全生产,不执 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混乱,漠视事故隐患,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单位及有关领导和 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停工整顿、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情 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奖罚的内容和标准。 第

3、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建三局一公司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按规定的支出渠道支付,必须确 保。 第六条 司属各单位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经理是 直接责任人,党委书记和工会主席是连带责任人,对他们实行同奖 同罚,但奖罚的标准依次降低。 第七条 公司每年与各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其内容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和创建省、市安全文明工地指标以及其它的 安全工作要求。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考核结果与下属单位经理收入挂 钩。 第八条 公司每年下达创建省、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指标,并 由分公司将指标分解到项目。对完成指标的项目进行奖励,对未完 成指

4、标的项目进行处罚。 第九条 公司每年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并择优报局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对在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成绩突出的分公司和项 目,优先评选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文明工地;对较差的分公 司和项目立即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产整顿、罚款以及撤消 相关责任人的职务等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项目经理安全工作档案,对受 到国家、省、市和局表彰项目的项目经理,优先推荐为各级先进; 对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以及设备、火灾、中毒事故等,在各级安全 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现场,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或安全隐患较多的项 目取消项目经理评先资格,并根据情节轻

5、重给予书面检讨、通报批 评、停工整顿、罚款、撤消项目经理职务等处罚。 第十二条 司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给合实际情况, 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奖罚规定,但奖罚的标准不得低于本规定。 第三章 奖 励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无因工死亡事故 (包括分包单位) , 安全管理体系健 全和运行良好,且完成国家、省、市等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指标 成绩显著的单位,具备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申报条件的单位,报 公司审定后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无因工死亡事故(包括民工) ,安全生产管理较好, 被地方政府评选为国家、省、市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具备公司安 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的项目,报公司审定后进行奖励和表彰

6、。 第十五条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且具备公司安全生 产先进工作者申报条件的个人,报公司审定后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 受政府部门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按照生产规模 的大小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受国家表彰奖励 1500020000 元; 受建设部表彰的奖励 1000015000 元; 受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奖励 800010000 元,受市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奖励 50008000 元。 对以上受表彰单位优先纳入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 凡被评为局、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按照生产规模的大小分别给予 400010000

7、元的奖励。 以上两项奖励,对经理、分管副经理和安全部门负责人至少分 别奖励 15,其余的由经理分配。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度进行安全文明工地评比表彰,凡被评为 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除发给荣誉证外,根据工程大小按下表给予奖 励。其中项目经理和现场安全总监至少各奖励 15,其余的由项目 经理分配。 公司安全文明工地奖罚标准 公司安全文明工地奖罚标准 (表一) 序号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奖罚标准(元) 1. 10 6000 2. 610 5000 3. 26 3500 4. 2 2500 (注:构筑物及特种工程按 1200 元/m2折算建筑面积。 ) 第十八条 受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按以下标准进

8、行奖 励:受建设部表彰的奖励 2000 元;受省、总公司表彰的奖励 1000 元;受市表彰的奖励 600 元;受公司表彰的奖励 4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下达创建省、市安全文明工地计划,分公 司将计划下达到各项目经理部并报公司备案,凡按计划被核定为省 级、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按下表给予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和 现场安全负责人至少各奖励 15, 分公司(经理部)安全管理部可以 提取 10%的奖金,其余的由项目经理分配。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开 展不好,在分公司、公司以及局组织的检查中安全生产评价不良的 项目不予奖励。 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奖罚标准 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奖罚标准 (表二) 序 号 项

9、目规模 市级安全文明 工地奖励标准 省级安全文明 工地奖励标准 1. 2 万 m2以下 3000 6000 2. 2万5万m2 5000 10000 3. 5 万10 万 8000 16000 m2 4. 10万m2以上 10000 20000 (注:构筑物及特种工程按 1200 元/m2折算建筑面积。 ) 第二十条 对完成了安全生产责任状中省、市安全文明样板工 地创优计划的单位,每多创 1 个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分公司经理 和主管副经理 800 元,每多创 1 个市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奖励分公 司经理和主管副经理 500 元。 第二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 、 “安全知识竞赛” 、 “

10、安 全生产月” 、 “安康杯”和“青年安全岗”等安全活动中取得优胜的 集体或个人,由主办单位给予荣誉奖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并采取一定 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 10002000 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部、分公司、公 司举报,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经确认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惩 罚 第四章 惩 罚 第二十四条 一年内,凡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分公司(包括与我 公司有合同关系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设备租赁装拆等) ,死亡 1 人,对分公司罚款 20000 元(从兑现奖中扣除) ,扣除分公司经理兑 现奖或年薪 1

11、0000 元;死亡两人,对分公司罚款 50000 元(从兑现 奖中扣除) , 扣除分公司经理年薪 30000 元, 并给予记过以下行政处 分;若死亡超过两人,处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分 公司经理的最高罚款不超过应兑的奖励年薪和其抵押之和。在给予 经济处罚的同时,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分公司经理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连续二年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三级重大 安全事故的分公司,除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罚款外,根据情节 对分公司、分公司经理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加倍处罚和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包含与我公司有合

12、 同关系的劳务分包、工程分包、设备租赁装拆等单位) ,根据事故影 响程度、有关人员的责任大小以及尽到自身责任的多少等因素对项 目经理罚款 5000-8000 元,对项目副经理罚款 3000-5000 元,对技术负责人罚款 3000-5000 元,对主管工长罚款 2000-3000 元,对内 部安全监理组长罚款 3000-5000 元,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责任人 员的处罚由分公司研究决定后报公司审批执行。发生三级及其以上 事故,由公司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商定处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重伤事故的项目(包含与我公司有合同关系 的劳务分包、

13、工程分包、设备租赁装拆等单位) ,每重伤一人按照第 二十六条四级事故处罚标准的 30%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所负责项目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事故以及其 它安全事故的项目经理,由人力资源部将事故记录记入其安全工作 档案, 根据历年记录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或吊销项目经理资质、 撤消项目经理职务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 对发生的因工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发生伤亡事故 时不积极进行抢救的;在事故调查中,伪造或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弄虚作假的;事故后不吸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有关责 任人予以重罚。 第三十条 对不按要求实施 OHSAS18

14、000 的分公司(含下属项 目) , 致使公司未能通过体系复审的, 给予分公司经理和主管领导分 别罚款 5000 元和 3000 元; 对不按要求实施 OHSAS18000 的项目, 致 使公司未能通过体系复审的,给予项目经理和项目主管领导分别罚 款 4000 元和 2500 元。 第三十一条 凡在国家、省、市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评为不合 格或被通报的项目,除全公司通报批评外,并给予 500010000 元 罚款,其中对分公司和项目部的经理各罚款 15。凡造成不良后果 的撤消项目经理职务,故意隐瞒的加倍处罚。 凡在局组织的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或通报批评的项目,除全 公司通报批评外,另给予 20

15、00-5000 元的罚款,其中对项目经理、 安全总监各罚款 15%。 第三十二条 在局、公司组织的对分公司的安全检查中,凡未 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或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专职安全人员不足,体系未有效运行,或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明显不足的,由分公司写出 书面检查, 并给予 30005000 元罚款, 其中对分公司经理和主管副 经理各罚款 15;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组织对项目的安全检查中,凡未建立安全 保证体系,或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专职安全人员不足,体系未有 效运行, 或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明显不足,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全公司通报

16、批评, 并给予项目 20003000 元罚款,其中对项目经理罚款 15;情节 特别严重的,要给予项目经理和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组织对项目的安全检查中,凡未对劳务分 包、 工程分包队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 或未将分包队伍纳入日常安全管理之中,全公司通报批评,并给予 项目 15003000 元罚款,其中对项目经理罚款 15。 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第三十二条 或第三十三条中问题的项目,而分公司在近期组织安全检查中未发 现相应问题时,对检查组长给予 5001000 元罚款,并在全公司通 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检查组长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