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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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一蒸蘸蒸医睿曝险叠同变化,也要创新。要学习党的领导人关 于思想政治工作的论述,认真地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现 形式。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规律,使思想政治工作更具有操作性 和实效性,更适应社会保 险的变革和 发展,达到激励、奋进、创新的效果。第五,形象教育。俗语说“身教重于言教”,党员干部模范形象的影响不能低估。全国有多万党员,他们的 言行举止就是在群众面前竖起的一面旗帜。如模范共产党员下岗职工的贴心人“戚大姐”,始终把再就业工作当做自己的首要任务,全心全意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赢得了下岗职工的信 赖,成为劳动系统的典范,激 励许多社保工作者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企业

2、服务、为劳动服务的热情。因此,用党员干部的模 范行 动影响群众教育群众,再塑党的形象,再创党的辉煌是极 为必要的。总之,社保工作者一定要铭记江泽民总书记的嘱托,越是深化 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 重视和加强 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适应社会保 险工作的要求,跟上形势的发展,不断地创新和探索,拓宽领域,改进工作方法,充分展现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成为社会保险工作不 可缺少的精神食粮。江泽民总书记在“三个代表”论述中,强调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 民的根本利益。这也是对社 保领域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社保领域思想政治工作任重道远。文李淑春国务院年发布

3、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社保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决定精神,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年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社保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与合同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协议是指国家、政党或团体间经过谈

4、判、协商后取得的一致意见,合同是一方面或几方面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条文。著名的英国法学家、世界公认的合同法权威布莱克斯认为,合同是两个或多人之间,就某特定事项行为或不行为所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无论合同还是协议都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达成的共识,只不过在实践中人们多认为合同较协议更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因此,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也可称为合同,也就是购买、使用医疗服务的当事人与提供医疗服务的当事人之间的医疗保险合同关系。众所周知,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因此可以说,医疗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理由一

5、是医疗保险合同不仅要根据决定精神,还要根据合同的一般规则订立二是从法的本质上看,法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归根到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在实践中表现为国家强制性、规范性。合同双方都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行使其自由制订合同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可看作是法的渊源之一。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地位平等的行为。合同双方意思一致,说明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志的反映,不是单方面意志的体现,而是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关系的反映。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分大与小,强与弱,不分上下级隶属关系,只要是签订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

6、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否则即使合同成立了,也是无效的。可见,合同是一种合法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医疗保险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虽然,合同自由原则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同买卖合同等其它合同相比则具有其特殊性。医疗保险合同的 订立、变更与终止 医疗保险合同 双方的地位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主体为意思表、获 藻鬓巍左一示,并达成一致的状态。合同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医疗保险合同的主体是社保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社保机构具有负责筹集、管理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职责,

7、代表国家、参保人同定点医疗机构订立医疗服务合同。合同的客体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标的。医疗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提供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合同是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医疗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 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医疗服务的类型、数量、质量、期限和监督条款,社保机构对医疗技术的报销标准和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条款,定点医疗机构职责条款、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主要是指合同成立 以后履行之前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从而使合同内容

8、发生变化的协议。医疗保险合同的变更既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由于 医疗保险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因此,医疗保险合同不得转让。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中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解除以及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办法通知的第十一条规定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这充分体现 了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根据合 同法总则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

9、、保密、协助等义务的规定,即使医疗保险合同期满,定点医疗机构仍负有提供有关数据的义务。医疗保险合同 纠纷的防范如前所述,医疗保险合同指的是购买、使用医疗服务的当事人与提供医疗服务的当事人之 间签订 的合同。根据决定规定,社保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 义务。社保机构是政府授权的代理人,作为医疗保险合同的一方主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且合同的基本条件由政府规定。由此 可见,医疗保险合同是体现国家意志,合同双方买卖医疗服务的合同。因此,医疗保险合同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行政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行政仲裁是仲裁的一种,由特定的行政机构依法以第三者身份对当事人之间

10、的民事纠纷按照仲裁程序作出公断的法律制度,行政仲裁机构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也 不是民间组 织,而是由一定行政机关依法设置并从属于该行政机关的、依据法律授权专门处理特定民事纠纷的行政司法机关。目前,在我国依法设立的行政仲裁机构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产品质量纠纷仲裁委员会等。医疗保险合同争议涉及社保机构、参保人、医疗机构等各方面的利益,单纯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或法律手段是难以解决的。应由国家在制定“社会保险法条例”或“医疗保险法条例”时明确规定医疗保险合同纠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本栏编辑邱善析月、两日,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部分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和医疗机构的专家,就国家重点课题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在北京展开研讨。该课题 由三部分组成各地基本医疗保 险案例研究、按项目付费研 究和按病种付费研究。研讨会上,劳动保障部社会 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副主任韩凤通报了这 项工作上半 年的进展情况,并对下半年该课题研究成员单位的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唐雾松摄影王文军报道中国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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