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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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 资格许可技术条件2012年8月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 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 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适用于:新设立安检机构发证、 在用安检机构到期复查换证资格许可核查;不适用于新设立安检机构批准前核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

2、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 (粤质监2009189号) 一、法人资格 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经营 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 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 法人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安检机构,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在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内 和认定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X)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是法人单 位,或法人单位的一个下属机构,其主要 负责人必须得到法人的授权。 三、人员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 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 人员。 (一)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

3、人、技 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 ,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 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 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 (二)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 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 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 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持证上岗。(X)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有 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关于人员数量,省局有具体规定。 可以兼两职。 汽车线: 摩托车线:安检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b)。 a. 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 ; b. 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人员; c. 引

4、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和收费人员等 。 d. 检验员、引车员、登录员、调试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 (三)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 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 (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 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 术等级(含); (3)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 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 (4)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 (5)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报告

5、授权签字人也是安检机构的关键技术人员,( a )。 a.一般也应由安检机构负责人任命,可以兼任其他岗位 ; b.应由安检机构负责人任命,不可以兼任其他岗位。 c. 应由安检机构负责人任命,不可以兼任技术负责人 。 d. 必须由安检机构法人代表任命,可以兼任其他岗位 。何谓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是指具有相应的职 责和权利,对检测结果的完整 性和准确性负责的人员。 授权签字人:其资质要求符合准则 工程师的要求。 目前(参照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 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技师; 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 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 有3年以上的机动

6、车检验的工作经历; 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 审准则的要求,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 程师(含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应 满足七个方面的要求: 1.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力; 2.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 3.熟悉相应的检验管理程序及记录、 报告的检查程序; 4.掌握有关的检验项目的限制范围; 5.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状态; 6.具有对相关检验结果进行评定的能力; 7.熟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管理 要求。授权签字人要求 1、授权签字人经发证部门认可后,方可在授权 范围内的检测报告上签字;2、 授权签字人如变更签字领域或由一个检测 机转移到另一个检测机构应重新考核确认; 3、授权签字人生效日

7、期以发证部门批准的日期 为准;CMA标志。4、授权签字人在签字的领域内对检测报告的结 果承担技术和法律责任。 对于授权签字人的职责至少要有: 确保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的职责; 对检验报告上的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并评价 ; 批准检验报告并签字发放。 广东省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 认定评审工作指南要求二、人员要求的评审 1、安检站与综检站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引车员、外观 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设备维护人员、 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与质 量负责人不能同为一人)。 【条文理解】 参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 术条件和GB/T 17993

8、-200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 站能力的通用要求对安检站与综检站应有的人 员设置进行了规定。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外,其他检验技术人员应满足行业资质要 求。 安检站需要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要求; 综检站需要满足GB/T 17993-2005汽车综 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对于只有一条汽车检测线的安检站,检验技 术人员总人数应不少于9人,每增加一条汽车 检测线应至少增加5人,每增加一条摩托车检 测线应至少增加3人; 对于只有一条摩托车检测线的安检站,检验 技术人员总人数应不少于5人,每增加一条摩 托车检测线应至少增加3人; 新增加的人员为持证检验

9、人员。 【条文理解】 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 参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 许可技术条件对安检站持证人员的人数 进行了规定。 综检站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应不少于9人; 安检站或综检站开展简易工况法尾气排放 检测时,每条尾气排放检测线应至少增加3 名检验员。 2、环检站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员 和质量监督员(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 能同为一人),每条检测线应至少配备3名 检验员。 【条文理解】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 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 规定环检站应有的人员。 3、具有

10、多场所的检验机构,应按照以下要 求配置各分场所的检验技术人员: 只有一条汽车检测线的分场所,总人数应 不少于8人,每增加一条汽车检测线应至少 增加5人,每增加一条摩托车检测线应至少 增加3人; 只有一条摩托车检测线的分场所,总人数 应不少于5人,每增加一条摩托车检测线应 至少增加3人。 4、检验机构各场所应分别配备2名以上授 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 权签字人应从事机动车检验/维修相关工作3 年以上,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 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资质(对于 仅有一条检测线的摩托车安检站,允许只 有1名人员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 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资质); 汽

11、车有60007000多个零部件,乘用车甚至 有上万个零部件,是典型的觉得一体化产 品。 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做出正确的评价 ,既需要有机动车理论知识,同样也需要 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在德国:检测人员的资质检测检测 人员员及雇员员的先决条件检测人员必须按要求执行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对其要求 如下:1. 24岁以上,2. 身心健康3. 拥有除D 和 D1之外的所有机动车类别的驾驶执照 无道 路安全法第25 款或刑法第44款规定的交通违规行为及个人 驾驶执照在第94款中所规定的吊销,稽查和没收行为。,4. 具有正规院校或同等资格的专业机构授予的机械, 汽车工程 师学位, 或电子工程师学位.检测

12、人员的资质检测人员及雇员的先决条件检测人员必须按要求执行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对其要求 如下:5.参加过联邦交通部举办的为期六个月的专业培训并达到要求 的人员, 在国家级以上的官方交通杂志发表论文的人员。 从事 机动车检测三年以上的人员,专业培训可缩减到三个月。6. 参加至少5日年培训训并达到高等汽车车技术术知识识要求。 理工科大专: 机械工程类、机电工程类、化工机械类、建 筑机械类、自动化类、电工类、电子信息类 、计算机工程类、力学类等。 工程技术类职称: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 技术技能类:汽车维修高级技师。 5、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尾 气检测员等检验员需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 部

13、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 参加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 训,授权签字人还应持有检验员上岗证。 6、检验机构应与检验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 同及办理社保,缴纳社保的起始时间应在 现场评审时间之前6个月。 7、超过65周岁的人员不能担任机构技术负 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或检验员 。 对于首次申请资质认定及新增授权签 字人的检验机构,人员配置应符合上 述要求;对于复评审的检验机构,应 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上述要求完成 人员配置。 3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 识; (2)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

14、熟练掌握 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3)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 目的技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 (4)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当熟练使用 、管理计算机; (5)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 动车驾驶证; (6)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 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4设备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原理的一般知识; (2)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 具备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知识,能对检测仪器设 备进行维护、保养、校准。 5网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具备计算机及其网络维护、管理、 维修等相关知

15、识; (2)可以由其他检验技术人员兼任。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和管理制 度 (一)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 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安检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且( a )。 a.不限版本的格式(如复印件),但这些文件应正确有 效; b. 必须在技术监督部门购置,保证正确有效; c. 必须在相关行政部门购置,保证正确有效; d. 必须在相关出版社购置,保证正确有效; (二)技术标准 1.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必备标准: (1)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及其相应的修改单; (2) GB 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 和方法。 2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车辆安全、环保有 关的相关标准,见附件1。 3安检机构应当具有的检测设备技术标准 ,见附件2。 4安检机构应当关注机动车安全标准的现 行有效性,及时收集有效版本并采用。(X) 安检机构必备的标准有:GB 7258-2004及其修改单、GA 468-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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