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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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联律(2007)股字第 22 号 致: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致: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接受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李世建律师出席公司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大会) ,并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 公司 2007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2007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3、 公司 20

2、07 年 9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2007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4、公司于 2007 年 9 月 1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的董事会公告,公告通知的会议日期是 2007 年 10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是 2007 年 9 月26 日; 5、本次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大会会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

3、下: 一、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07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并于 2007 年 9 月 15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为 2007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30,地点为南京市江宁区国电南自科技园 1 号会议室。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截止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30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开始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4、议的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股份 9788.892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17700 万股的 55.30 。 经核对公司提供的参会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送的公司股东名册等资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07 年 9 月 26 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亦已得到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的有效授权。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股东资格均合法有效,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人数也符合公司

5、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他非股东与会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议案 三、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议案 (一) 关于转让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 20股权的议案 (二) 关于调整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1、 关于杨勇先生因工作变动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 关于吴京翠女士因退休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3、 关于金军先生因退休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4、 关于提名张国新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5、 关于提名戴启波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6、 关于

6、提名赵江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现场会议逐项审议并以书面形式对董事会提出的本次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过程按公司法 、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提交表决的关于转让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 20股权的议案 、 关于调整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的议案等全部议案均获得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全部议案有效通过。 五、结论 五、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合法有效。 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李世建 李世建 2007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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