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世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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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论坛经济论坛经济论坛论入世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郝丽反倾销是当今国际贸易战的主要方式之一, 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倾销法对外国出口商的倾销行为进行抵制和制裁, 保护本国经济免受不正当竞争的破坏。 从 !“#“ 年欧盟首先对我国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诉讼至今$ 对中国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已多达 %& 多个$!“& 年$ 全世界反倾销案共 (&余件$ 其中中国受到的倾销调查为 (件$ 占到了 !) (* 。 而截至 &! 年 + 月底$ 中国对进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立案才有!& 起$ 其中已做出最终裁决的 , 起$ 初步裁决的 ! 起$ 其余尚在审理之中。为

2、何外国的产品可以在我国进行倾销, 而我国的产品在国外却频频受到反倾销调查。 我想最主要的原因莫过于我国的反倾销法与外国的反倾销法存在很大的差距。 随着国内业界、 政府部门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 特别是随着中国的“ 入世”工作结束, 反倾销将成为我国的一个新热点, 反倾销案件也会越来越多。 中国现行反倾销立法的缺陷与不足, 在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案件中显得力不从心, 弊端不断暴露。 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已经刻不容缓。一、 我国新的反倾销法的改进和特点!) 新的 反倾销条例 将反倾销问题从旧条例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 符合国际趋势, 也更加有针对性。 尽管反倾销规则和反补贴规则同为 -./ 提供的

3、与自由贸易相一致的自我保护机制, 但是反倾销调查是针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行为和进口产品而言的, 反倾销措施只对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有约束力。 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 所以调查针对的是政府行为, 在得不到出口国政府允许的情况下, 反补贴调查很难进行。 因此, 反补贴调查程序更为严格和复杂。 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两者无论是在调查程序还是在调查内容上都有很大差异, 将两者合在一起立法显然不合适。另外, 从最早对反倾销进行立法的加拿大开始, 各国在意识到对本国产业进行贸易保护的必要性时都纷纷制定了自己反倾销法, 因此制定单独的反倾销法早已是国际趋势。 我国制定的新的反倾销条例, 将反倾销和反补贴分开立

4、法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新的反倾销条例从实体法方面相对旧的条例有了很大的改进。0!1对倾销行为的认定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首先, 倾销的定义中增加了“ 在正常贸易过程中” , 这样的限定使确定倾销的条件更明确。 其次, 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对正常值的确定的不同方法, 并规定了选择适用不同方法的顺序。 这种确定正常值的方法更为合理, 也更具可操作性。 再次, 严格确定了推定出口价格采用的情况, 只有在“ 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 的情况下才可以以外经贸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新的条例还明确了倾销幅度的确定方法。01对国内产业的损害认定问题, 新条例规定的

5、也更加明确和完善。 将“ 特殊条件下的区域市场” 包括在了国内产业的范围之内, 对于特定的区域性产业给予了特别的保护。 在确定损害的审查事项中增加了一项“ 兜底条款” , 即调查机关在确定损害时除了一些明示的指标外, 还将“ 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作为弹性条款进行补充, 保证了在处理个案遇到新问题时有法可依。 另外, 新的条例还明确了进行累积评估的条件。2) 对于反倾销调查的程序方面内容的修改, 明确了调查机关的分工, 增强了反倾销调查的透明度。 新的条例取消了“ 国务院有关部门” 的措辞, 而进一步明确了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机关,并且明确了各自的权限范围, 使当事人可以明确应

6、该向哪个机关提出申请或者答辩意见, 方便了当事人的参与。 另外, 对于反倾销案件中的一些期限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督促有关机关严格按照期限进行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对程序方面最明显的改进, 就是增加了对反倾销案的司法审查程序。 “ 对倾销、损害的终裁决定, 征收反倾销税、 退税, 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以及复审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这是 -./ 规则对我国作为成员方的要求, 同时也是反倾销从行政主导性向法律主导性的重要转变。二、 现行 反倾销条例 的不足与改进尽管新的反倾销条例与旧的条例相比无论是实体法部分, 还是程序法部分的规定都有了明显的改

7、进, 对于学术界对完善中国反倾销立法的一些建议也进行了采纳, 并与 -./ 的 反倾销协议 更加一致, 但是, 与其他国家相比, 我国的反倾销立法仍有明显的不足, 有很多实际的问题仍是无法以现在的反倾销法解决, 仍须继续完善。!) 法层次低。 我国的 反倾销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其效力远远低于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因此在适用时, 一旦遇到与其他法律相冲突时, 反倾销条例 可能会部分的失效, 也可能被利用来规避 反倾销条例 的适用。 而且, 反倾销是一项全面而又很复杂的工作, 反倾销条例 作为行政法规难以调动各种社会资源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由于 反倾销条例 是行政法规, 无

8、法对法院的管辖权做出规定, 所以对于反倾销案件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只能适用我国 行政诉讼法 第!(、 !# 条的规定, “ 对国务院各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这一规定, 反倾销的司法审查案件将都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做一审, 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终审。 入世后, 我国可能主 持 人: 侯刚!“#$#%&“ (&)*$对外经贸!“#经济论坛经济论坛经济论坛!“#!“#!“#!“!“!#会出现大量的反倾销调查案, 当然也不可避免地会有很多案件启动司法审查程序,这样的情况会使这两级法院不堪重负, 而且他们能否完全适应反倾

9、销这类技术性、专业性非常强的案件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因此, 一些学者也曾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如在最高院下设置一个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对反倾销案件进行一审,由最高法院国际贸易庭做二审。 但是, 在我国设置单独的国际贸易法院条件并不成熟。 笔者认为, 在一些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专门的反倾销审判庭, 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当然对这些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要严格要求, 并进行专门的培训, 以适应审判的需要。!“ 反倾销法程序方面的不足。 新的 反倾销条例 对于调查机构的权限划分仍不够统一。 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 有很多的决定是要由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做出。 在这里“ 经商” 一

10、词的含义模糊,令人无法确定它的具体内容。 是否必须经两个部门协商一致才可以做出决定,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怎么, 做出的决定是否可以认为是两个部门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调查机关之间权限不清, 势必会造成相互之间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影响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也不知道如何确定做出裁定的责任机关, 进而认为有关机关的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不高, 易使其认为受到了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认为我国政府违反了 #$% 规则,而向 &( 提出申诉。)“ 实体法方面, 新的 反倾销条例也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条例最明显的不足仍是条文过于简单, 一些规定较为原则、 概括, 不够具体。 例如,

11、 新条例尽管明确了倾销认定的一些细节, 对损害的认定也有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但是对于倾销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却没有做出规定, 只是在程序法中简单规定了要对倾销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和确认。 然而, 对于如何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却没有做出规定。 又如, 新条例对于调查机关所采取的调查方法的规定也过于简单, 只是规定了调查的方法, 但没有规定调查的操作顺序和步骤, 对于 #$% 反倾销协议 附件 * 中详细规定的现场调查程序几乎丝毫没有提及。反倾销作为一种行政行为, 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很复杂, 需要有一套详细的、 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来进行约束

12、和规范。 否则, 大量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可能会导致反倾销调查权的滥用, 会损害到出口商的利益, 而增加我国在 &( 受诉的可能性, 又可能转化为一种贸易壁垒, 与 #$% 的宗旨背道而驰。三、 结语我国新的 反倾销条例 的实施履行了中国作为 #$% 成员的法律义务。 中国作为 #$% 成员已经“ 一揽子” 接受了#$% 规则, 这当中当然也包括 #$%*+, 反倾销协议 , 所以我国新的 反倾销条例 基本上与 *+, 反倾销协议 的条款相吻合, 也吸取了 反倾销协议 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和做法。尽管新的条例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完美的地方, 但是瑕不掩瑜, 这部条例仍使我国的企业获得了据以维护自己切

13、身利益的法律机制。 同时, 反倾销法的实施将使中国企业增强对反倾销规则的理解与掌握, 也有利于在对外应诉中把握主动。当然, 对于不足的地方, 随着我国反倾销调查实践越来越多, 积累的经验越来越丰富, 那些不足之处一定会被逐渐的修改和完善。( 作者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接第 *). 页/,“ 外向性。 战略管理会计不只是立足于企业内部, 服务于企业内部管理, 而是把关注的目光延伸到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中,研究企业以外的对企业有影响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包括政治与法律环境、 经济环境、 社会文化环境、 技术环境以及竞争者和顾客的状况等, 通过比较分析这些战略性的相关信息, 既知己又知彼, 确

14、保企业的比较优势。.“ 信息的综合性。 传统服务于经营性的财务指标, 远不能满足服务于战略性的指标需求, 出于战略管理的需要, 财务信息有时与管理者并不十分明晰或相关, 这就向管理会计人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从而导致战略管理会计对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力度与传统管理会计有很大不同, 不仅要求提供财务信息, 还要提供大量重要的非财务信息, 如价格、 需求、 喜好、 市场占有等环境状况信息; 质量、 生产周期、 成本、 效率等经营业绩信息; 企业发展的潜力和面临的风险信息; 对各种信息的分析评价判断结果信息; 竞争者的相关信息等。四、 推广战略管理会计的必要性中国已正式成为 #$% 的一员。 但是由于我

15、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十分完善, 各种业务规范和制度并不十分健全。 按照统一的国际游戏规则进行, 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 会计同样如此, 必将受到一定冲击。 加入 #$% 后, 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的以对外报告为主的财务会计, 但市场的繁荣更需要先进的以对内管理为主的管理会计。 正如著名的管理会计学家、 美国圣地亚州州立大学的 01220134 教授在 *+ 年上海中国会计学博士生联谊会上曾说的“ 中国目前最需要的其实是管理会计而非财务会计” 。 面对这种形势, 会计工作如何迎接挑战, 以适应中国全面加入 #$% 对会计的要求, 将是我们会计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对此, 我们

16、不仅需要规范以对外报告为主的财务会计, 更需要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先进的以对内管理为主的管理会计。 事实证明, 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 参与国际竞争以及国企改革、 改制、 改组的艰难历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面临的困难等也给发展管理会计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和挑战。 因此, 大力宣传、 研究和推广战略管理会计就成为必需。 只有这样, 才能有利于我国加入 #$% 对战略竞争的需要, 才能有利于新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需要。 可以说市场经济越发展, 管理会计越重要。 必须在会计思想、 会计目标、 会计管理体制、 会计技术方法、会计政策规范等方面, 摆脱原有思想的束缚。 要对新经济形势下的新情况、 新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深入研究, 要求会计必须比以往更加规范、 科学、 高效地为会计主体服务。 当然, 战略管理会计在我国目前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 如何形成有机的体系和有效的机制, 还需要作大量的研究工作。( 作者单位: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主 持 人: 侯刚!对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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