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期末必考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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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法律体系:指一国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2、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叫部门法,是指在法律体系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以一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3、公法:是指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公法调整公共利益、涉及的主体为国家机关。4、私法:指关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私法调整私人利益,涉及的主体为私人。私法以民法和商法为核心。5、社会法:指规定社会一般利益、调整社会合作与社会监督等社会关系的法律。四、简答1、法律体系的特点答:(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

2、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系统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与区别。答:区别:(1)法律体系属于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而法学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2)法律体系的范围仅限于一国的现行法律,而法学体系的范围则大得多,包括古往今来所有国家的所有法律,都是它的研究范围。(3)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而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体系

3、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3)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3、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答:(1)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崔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法系的概念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2)法律体系指的是一国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是一国法律规范的系统和一国现行法的内部结构,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也只能在一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4、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A.依权利和权力,可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B.依领域,

4、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2)依法律的调整方法为辅助性标准进行分类。法律调整的方法表现为自主性调节、强行性干预和政策性平衡三种。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各部门法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三、名词解释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这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元素、部分、因素。法律就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3、法律规则: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

5、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4、法律原则:指法律的基础原理或者基本出发点。5、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定位而形成的术语。6、权利性(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7、义务性规则:直接规定人们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则。它分为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两种。8、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9、准用性规则:是虽然么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的某一规定的规则。1

6、0、强行性规则: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不管人们意愿如何,强行性规则所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11、任意性规则:允许人们在法律范围内从事自己应该从事的合法的所有事务,允许人们在法律范围内自行决定或双方协商解决的规则。四、简答题1.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答:(1)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性。 (3)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2.简述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答:(1)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阶级掌握的。在任何阶级对立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已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那里的

7、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2)从以上意义来讲,统治阶级意志、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三者含义是相当的。但三者又有区别。例如,国家意志可以指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的意志。(3)这种意志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也不是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由于剥削制度的存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对立的,又由于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而这一社会的法,就其整体来说,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律原则与法律

8、规则的区别答:(概念省)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而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较窄。2、在变化的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容易得多。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五、论述题1.试论述法的本质答: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三方面: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

9、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 “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积极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其次,法是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

10、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的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最后,经济以外的因素是法的内容所必不可少的因素。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关系才能作用于法。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2.西方自然法

11、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都对法的本质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试分析之。答:(1)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源远流长,虽然其对法的本质又过一定变化,但基本的观点没有改变。他们认为法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的规律,源于人类永恒不变的社会性和理性,其功能和目的在于正义,即享受人作为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平等的承担义务。他们重视和强调法律存在的客观性和同一性,认为不同国家和时代的不同法律都有着共同的根源和共同的价值目标,即人的本性和规律、理性、由正义所综合的一系列价值目标。(2)与自然法学相反,分析法学派,又称实证法学派把注意力从法的外围转向法律自身,把研究的重点集中于国家法的结构形式上,主张“价值无涉” 、 “恶法亦

12、法” 。他们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由法律规则构成,是一个法律规则或规范的系统。法律规则或规范是中性的,一种纯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不能从政治或道德上对法律进行评价。实证法学从法的形式或逻辑入手,把法归结为命令和规则的体系,以此为基础提出法的概念,大体是与现实中的实在法律之情形相符的。并且,分析法学将法律与在社会生活中居于政治上优势地位的主权者联系起来,客观上表达了法体现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意思。(3)社会法学派则致力于从社会生活中寻找法的本质,主张“活的法”或“行动中的法”以区别“书本上的法” 。认为法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

13、仅包括规则的,还包括原则、政策等。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社会法学派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联系法的社会内容、社会目的和社会作用来认知并理解法律,把法律与利益和利益主体相联系,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1、权利与义务的特点答: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略)权利的特点:(1)法定性:权利的取得来自法律的规定,权利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2)求利性:权利的行使以追求和维护其中的利益为目的。(3)限度性:权利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超出范围则不受法律保护。义务的特点:(1)法定性: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2)强制性: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3)

14、从属性:为了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2、权利与权力的区别1. 行为主体不同:权利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的主体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2. 行为属性不同: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主体的政治、经济行为;而权力行为则是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行为。3. 自由度不同:一方面,权利是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而权力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另一方面有些权利可以放弃,但是权力都不能放弃,否则为渎职。4. 强制性不同:两者都有强制性。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但权利的强制力却是间接的。五、论述题1、试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答:权利与义务的概念(略)一、在

15、结构上,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在法律关系的同一行为中,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则是义务。此外,一致性也意味着权利义务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能超过界限。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性指引。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本位。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

16、提。相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是权利的派生物、引申物。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应当来源于、服从于权利 六、案例分析2002 年 8 月 18 日晚 11 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穿着警服,但没有警号和警衔)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 “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 VCD 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 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 1000 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 月 21 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 月 28 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 月 4 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 月 5 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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